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考核办法》的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做好农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要求,结合新形势下我区实际情况,对《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内政办办发〔2017〕162号)进行修订。
二、考核对象
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
三、考核组织及时间
(一)考核组织
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等“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
(二)考核时间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每两年开展一次。
四、考核内容
“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能力、“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菜篮子”产品调控保障能力、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五、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六、考核步骤
自我评价、部门评审、组织抽查、综合评定、结果反馈。
七、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各相关部门在“菜篮子”项目资金安排和专项扶持依据之一。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内蒙古实际,参照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制定的《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21]1号),明确各项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对在考核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影响考核评价工作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内政办发〔2017〕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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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考核办法》的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做好农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要求,结合新形势下我区实际情况,对《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内政办办发〔2017〕162号)进行修订。
二、考核对象
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
三、考核组织及时间
(一)考核组织
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等“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
(二)考核时间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每两年开展一次。
四、考核内容
“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能力、“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菜篮子”产品调控保障能力、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五、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六、考核步骤
自我评价、部门评审、组织抽查、综合评定、结果反馈。
七、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各相关部门在“菜篮子”项目资金安排和专项扶持依据之一。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内蒙古实际,参照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制定的《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21]1号),明确各项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对在考核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影响考核评价工作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内政办发〔2017〕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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