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修改内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92号),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进行了修改调整,现做如下解读说明。
一、修改背景
2021年9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宣布“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9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正式注册成立。伴随着北交所的成立,新三板精选层于2021年11月15日不复存在,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中所提到对晋层新三板精选层企业进行奖补也就失去基础。为进一步拓宽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渠道,推进自治区企业赴北交所上市,结合国家最新资本市场改革举措,有必要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原则
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与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按统一标准给予奖补,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申报上市材料、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予以分阶段奖补支持。
三、修改内容
修改后,《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第二条调整为“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境内上市,自治区分阶段给予以下奖补:(一)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二)对向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三)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
同时,鉴于新三板精选层不复存在,删除《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第四条“鼓励自治区企业在新三板晋层。对晋层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精选层企业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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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修改内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92号),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进行了修改调整,现做如下解读说明。
一、修改背景
2021年9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宣布“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9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正式注册成立。伴随着北交所的成立,新三板精选层于2021年11月15日不复存在,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中所提到对晋层新三板精选层企业进行奖补也就失去基础。为进一步拓宽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渠道,推进自治区企业赴北交所上市,结合国家最新资本市场改革举措,有必要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原则
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与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按统一标准给予奖补,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申报上市材料、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予以分阶段奖补支持。
三、修改内容
修改后,《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第二条调整为“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境内上市,自治区分阶段给予以下奖补:(一)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二)对向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三)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
同时,鉴于新三板精选层不复存在,删除《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第四条“鼓励自治区企业在新三板晋层。对晋层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精选层企业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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