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做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定背景及依据
“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激励措施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推出的针对我区市场主体的信用服务机制,是构建亲清政企关系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部署,建立健全“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诚信持续向好。
二、《暂行办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的整体框架共分总则、联合激励实施方式、激励措施及实施部门、联合激励动态管理和附则5个部分,共计33条,涉及45条联合激励措施。具体包括:
(一)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将采取联合激励实施方式,以A级纳税人为基础,统筹各部门信用“黑名单”最终确定激励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发放“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
(三)依据国家各部委签署的联合激励备忘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梳理并定期发布、更新涉及自治区级各部门的激励措施,主要包括:融资授信优先待遇、项目申报优先支持、政务服务优先办理、荣誉评选优先推荐等内容;
(四)实施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建立动态工作机制,在政策施行过程中,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收集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推送联合激励政策,实现“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转变。
三、“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实施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的实施部门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自治区大数据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等委办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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