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入库把关和日常管理,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动态调整、竞争择优,促进招标投标领域进一步规范化,自治区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国家和自治区对专家的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电子监管等方面提出更新更高要求,以及自治区专家库实现了“一库六系统”(全区统一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报注册系统、专家综合管理系统、专家综合统计分析系统、专家培训考试系统、专家库抽取监管系统、专家管理移动APP)、“一库管三级”等建设目标,2017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7〕75号)已不能满足公共资源交易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依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研究修订了《办法》。
二、修订后《办法》与上一版有哪些变化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组织管理、专家库建设、专家权利和义务、抽取管理、专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44条。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5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明确专家库建设使用和专家管理原则。提出专家库建设使用遵循“统一建设、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原则,专家管理坚持“严格把关、动态调整、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是明确专家遴选必须严格把关。一方面,严把标准关。明确专家入库6条标准,新增熟练使用计算机评标评审、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等内容。另一方面,严把审核关。设置专家申报注册系统,统一审核流程并全程留痕,明确专家网上申报、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确认入库四个环节,新增专家电子档案管理条款。
三是明确专家库建设使用动态调整、竞争择优。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补充、更新、完善专家类别和数量,对本行业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并明确专家暂停、终止、取消、清退四种情形。
四是明确提出建立黑名单制度和设立举报通道。明确专家应当遵守工作纪律的17项负面行为,新增严格专家在线抽取规定。要求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和设立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通道。对受到处罚专家列入专家库黑名单管理系统,给予相应期限屏蔽抽取。要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受到严重处罚专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是明确专家库系统建设和运维人员责任。要求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维护管理人员,对抽取专家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查询、修改和泄露。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是我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政策的顶层设计,是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政策指引,对推动我区专家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全面步入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分为8章,共44条,主要对组织管理、专家库建设、专家权利和义务、抽取管理、专家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总则。《办法》主要对制定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进行阐述。
(二)关于组织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专家库、专家管理的职责分工,涉及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职责等内容。
(三)关于专家库建设。《办法》主要对常态化征集专家作出具体规定,包括专家入库条件、程序步骤、信息变更和电子档案及保密规定等内容。
(四)关于专家权利和义务。《办法》主要对专家的权利、义务、请销假、工作纪律进行明确规定。
(五)关于抽取管理。《办法》主要对抽取终端设置方式及要求、抽取监督、专家抽取、补充抽取、专家回避情形等进行具体说明。
(六)关于专家管理。《办法》主要明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发现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及按需对专家进行补充和更新的要求;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给予支持;终止、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规定;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和设立举报通道等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办法》主要明确招标人、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参与方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八)关于附则。《办法》主要明确特殊条款、概念定义、生效时间。对上文未尽事宜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同时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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