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3年2月22日,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露天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遏制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的制定和印发符合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拟定的各条目合理,具有可行性。
二、政策依据
制定《若干措施》,主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八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三、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若干措施》共1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二、三、四、五条分别强调严格落实各地区政府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抓总责任、各有关部门分级监督管理责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责任。
第六条强调严格落实煤矿分类管理要求,对C类露天煤矿加大检查督导力度。
第七、八条强调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露天煤矿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强调露天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了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落实治理措施、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等现场管理要求;明确了露天煤矿施工承包单位资质、数量、招标等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了露天煤矿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求;明确了露天煤矿采场作业设备及人员数量要求。
第十三、十四条强调各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开露天煤矿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第十五条强调对露天煤矿采取关闭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规划新建一批“四个一批”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强调各地区强化服务意识,推动解决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强调各有关部门严把露天转井工、井工转露天项目审批关。
第十八条强调落实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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