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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供应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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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与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3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背景

2022年4月21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扎实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工业项目提质增效、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要素保障。目前,原《指导意见》已进入更新期,为了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成效,做好政策衔接,凾需制定《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3个部分,8项具体内容。

(一)明确“标准地”基本概念与实施范围。一是明确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具体概念,强调了“标准地”供应需具备的条件。二是明确“标准地”供应的原则及有关要求。三是明确了“标准地”的具体实施范围。

(二)规范‘标准地’供应实施与履约监管。一是在强化区域评估成果更新、应用、互认共享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在完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体系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建立了对特殊产业控制性指标“一事一议”的决策机制。三是进一步严格并细化了“标准地”供地程序。四是明确了“标准地”的供后监管主体和监管方法,提出了信用评价和奖惩措施。

(三)保障‘标准地’制度全面落实。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强调了政策解读、经验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监督等保障措施。

三、政策亮点

一是完善了“标准地”的概念。新概念强调以“完成区域评估”为基础、“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为要求、“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为前提。表述更为简洁、清晰、通俗易懂。

二是调整了任务目标。由原文件的“逐年推广扩大‘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调整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新工作目标体现了“标准地”出让工作从“增量推进”到“全域覆盖”的转变。

三是调整了工作任务。分别由“组织做好区域评估工作”调整为“强化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由“研究提出控制性指标”调整为“完善控制性指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由“规范供地方式”调整为“严格供地程序”、由“明确监管要求”调整为“加强履约监管”,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

四是增加了创新做法和保障措施。提出“标准地+弹性出让”“标准地+先租后让”“标准地+带方案出让”等供应模式,推动区域评估结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与成果互认共用、建立特殊产业控制性指标“一事一议”决策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的“标准地”投资履约信用评价体系和“正向激励、负向约束”等保障措施。通过模式创新、协同机制优化和信用约束,保障“标准地”出让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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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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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供应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19 15:29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与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3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背景

        2022年4月21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扎实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工业项目提质增效、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要素保障。目前,原《指导意见》已进入更新期,为了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成效,做好政策衔接,凾需制定《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3个部分,8项具体内容。

        (一)明确“标准地”基本概念与实施范围。一是明确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具体概念,强调了“标准地”供应需具备的条件。二是明确“标准地”供应的原则及有关要求。三是明确了“标准地”的具体实施范围。

        (二)规范‘标准地’供应实施与履约监管。一是在强化区域评估成果更新、应用、互认共享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在完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体系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建立了对特殊产业控制性指标“一事一议”的决策机制。三是进一步严格并细化了“标准地”供地程序。四是明确了“标准地”的供后监管主体和监管方法,提出了信用评价和奖惩措施。

        (三)保障‘标准地’制度全面落实。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强调了政策解读、经验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监督等保障措施。

        三、政策亮点

        一是完善了“标准地”的概念。新概念强调以“完成区域评估”为基础、“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为要求、“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为前提。表述更为简洁、清晰、通俗易懂。

        二是调整了任务目标。由原文件的“逐年推广扩大‘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调整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新工作目标体现了“标准地”出让工作从“增量推进”到“全域覆盖”的转变。

        三是调整了工作任务。分别由“组织做好区域评估工作”调整为“强化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由“研究提出控制性指标”调整为“完善控制性指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由“规范供地方式”调整为“严格供地程序”、由“明确监管要求”调整为“加强履约监管”,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

        四是增加了创新做法和保障措施。提出“标准地+弹性出让”“标准地+先租后让”“标准地+带方案出让”等供应模式,推动区域评估结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与成果互认共用、建立特殊产业控制性指标“一事一议”决策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的“标准地”投资履约信用评价体系和“正向激励、负向约束”等保障措施。通过模式创新、协同机制优化和信用约束,保障“标准地”出让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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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政府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供应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19 15:29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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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与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3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背景

                2022年4月21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扎实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工业项目提质增效、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要素保障。目前,原《指导意见》已进入更新期,为了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成效,做好政策衔接,凾需制定《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3个部分,8项具体内容。

                (一)明确“标准地”基本概念与实施范围。一是明确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具体概念,强调了“标准地”供应需具备的条件。二是明确“标准地”供应的原则及有关要求。三是明确了“标准地”的具体实施范围。

                (二)规范‘标准地’供应实施与履约监管。一是在强化区域评估成果更新、应用、互认共享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在完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体系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建立了对特殊产业控制性指标“一事一议”的决策机制。三是进一步严格并细化了“标准地”供地程序。四是明确了“标准地”的供后监管主体和监管方法,提出了信用评价和奖惩措施。

                (三)保障‘标准地’制度全面落实。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强调了政策解读、经验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监督等保障措施。

                三、政策亮点

                一是完善了“标准地”的概念。新概念强调以“完成区域评估”为基础、“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为要求、“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为前提。表述更为简洁、清晰、通俗易懂。

                二是调整了任务目标。由原文件的“逐年推广扩大‘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调整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新工作目标体现了“标准地”出让工作从“增量推进”到“全域覆盖”的转变。

                三是调整了工作任务。分别由“组织做好区域评估工作”调整为“强化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由“研究提出控制性指标”调整为“完善控制性指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由“规范供地方式”调整为“严格供地程序”、由“明确监管要求”调整为“加强履约监管”,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

                四是增加了创新做法和保障措施。提出“标准地+弹性出让”“标准地+先租后让”“标准地+带方案出让”等供应模式,推动区域评估结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与成果互认共用、建立特殊产业控制性指标“一事一议”决策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的“标准地”投资履约信用评价体系和“正向激励、负向约束”等保障措施。通过模式创新、协同机制优化和信用约束,保障“标准地”出让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2025年6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与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3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一、制定的背景2022年4月21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扎实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工业项目提质增效、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要素保障。目前,原《指导意见》已进入更新期,为了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成效,做好政策衔接,凾需制定《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与监管工作的通知》。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通知》共分为3个部分,8项具体内容。(一)明确“标准地”基本概念与实施范围。一是明确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具体概念,强调了“标准地”供应需具备的条件。二是明确“标准地”供应的原则及有关要求。三是明确了“标准地”的具体实施范围。(二)规范‘标准地’供应实施与履约监管。一是在强化区域评估成果更新、应用、互认共享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在完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体系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建立了对特殊产业控制性指标“一事一议”的决策机制。三是进一步严格并细化了“标准地”供地程序。四是明确了“标准地”的供后监管主体和监管方法,提出了信用评价和奖惩措施。(三)保障‘标准地’制度全面落实。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强调了政策解读、经验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监督等保障措施。三、政策亮点一是完善了“标准地”的概念。新概念强调以“完成区域评估”为基础、“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为要求、“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为前提。表述更为简洁、清晰、通俗易懂。二是调整了任务目标。由原文件的“逐年推广扩大‘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调整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新工作目标体现了“标准地”出让工作从“增量推进”到“全域覆盖”的转变。三是调整了工作任务。分别由“组织做好区域评估工作”调整为“强化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由“研究提出控制性指标”调整为“完善控制性指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由“规范供地方式”调整为“严格供地程序”、由“明确监管要求”调整为“加强履约监管”,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四是增加了创新做法和保障措施。提出“标准地+弹性出让”“标准地+先租后让”“标准地+带方案出让”等供应模式,推动区域评估结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与成果互认共用、建立特殊产业控制性指标“一事一议”决策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的“标准地”投资履约信用评价体系和“正向激励、负向约束”等保障措施。通过模式创新、协同机制优化和信用约束,保障“标准地”出让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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