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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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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加快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4号)(以下简称《通知》),承接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申报评选、动态管理等工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4个部分和3个附件。

第一部分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目标,包括绿色矿山建设的对象、时限和具体要求;

第二部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包括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指标、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目标任务、严格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第三部分组织保障,明确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创建、日常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

3个附件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及动态管理要求、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责分工。

三、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到2028年底,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矿山企业自评估达到标准要求的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矿山,由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矿山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公示,通过抽查且公示无异议的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三是进一步压实了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对照新评价指标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分别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矿山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交易、符合条件的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优先出让、有关方案审查和备案事项中容缺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方面提出政策支持。

四、印发实施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同时废止,自治区此前其他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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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自治区政府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19 15:49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加快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4号)(以下简称《通知》),承接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申报评选、动态管理等工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4个部分和3个附件。

        第一部分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目标,包括绿色矿山建设的对象、时限和具体要求;

        第二部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包括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指标、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目标任务、严格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第三部分组织保障,明确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创建、日常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

        3个附件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及动态管理要求、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责分工。

        三、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到2028年底,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矿山企业自评估达到标准要求的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矿山,由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矿山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公示,通过抽查且公示无异议的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三是进一步压实了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对照新评价指标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分别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矿山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交易、符合条件的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优先出让、有关方案审查和备案事项中容缺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方面提出政策支持。

        四、印发实施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同时废止,自治区此前其他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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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19 15:49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朗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加快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4号)(以下简称《通知》),承接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申报评选、动态管理等工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4个部分和3个附件。

                第一部分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目标,包括绿色矿山建设的对象、时限和具体要求;

                第二部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包括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指标、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目标任务、严格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第三部分组织保障,明确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创建、日常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

                3个附件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及动态管理要求、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责分工。

                三、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到2028年底,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矿山企业自评估达到标准要求的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矿山,由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矿山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公示,通过抽查且公示无异议的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三是进一步压实了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对照新评价指标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分别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矿山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交易、符合条件的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优先出让、有关方案审查和备案事项中容缺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方面提出政策支持。

                四、印发实施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同时废止,自治区此前其他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出台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加快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4号)(以下简称《通知》),承接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申报评选、动态管理等工作要求。二、主要内容《通知》包括4个部分和3个附件。第一部分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目标,包括绿色矿山建设的对象、时限和具体要求;第二部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包括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指标、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目标任务、严格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第三部分组织保障,明确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第四部分工作要求,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创建、日常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3个附件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及动态管理要求、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责分工。三、主要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到2028年底,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矿山企业自评估达到标准要求的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矿山,由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矿山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公示,通过抽查且公示无异议的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告。三是进一步压实了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对照新评价指标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分别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矿山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交易、符合条件的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优先出让、有关方案审查和备案事项中容缺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方面提出政策支持。四、印发实施《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同时废止,自治区此前其他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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