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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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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保障民生出行的基础性工程。2024年数据显示,全区公共汽电车城市客运量达6.5亿人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达0.8亿人次,为城市高效运转提供了有力支撑。我区2013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在推动公交优先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和群众出行需求多元化,特别是2024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出新部署新要求,我区的《意见》在政策衔接、体制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滞后,亟须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针对当前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从用地保障、财政支持、路权优先等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意见》主要包括14方面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二是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三是科学确定发展模式,包括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区域、模式、目标和服务标准,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四是合理制定票制票价,按照“政府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百姓可承受”的原则制定票价,并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是规范特许经营管理,全面实施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各地2025年底前完成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工作。

六是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包括将公交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因地制宜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等内容。

七是严格执行配建标准,严格执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标准。

八是支持用地综合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可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九是保障路权信号优先,包括优化公交专用道设置、完善信号优先系统、推进港湾式停靠站改造等内容。

十是推进智慧化绿色化运营,推进新技术应用,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

十一是提升群众乘车便利性,持续提升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出行服务;开发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促进精准供需匹配。

十二是支持企业多元化经营,支持企业提升运营服务水平、拓展多元化经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三是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包括健全公交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改善工作条件、提升行业吸引力等内容。

十四是加强工作机制保障,盟市、旗县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服务工作。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删除内容。一是删除了具有时效性的表述性条款,删除了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职能由住建部门划转交通运输部门等已完成的阶段性工作内容。二是删除了与《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高度重复的市场监管方面的条款。三是删除了关于规划编制实施、科技研发推广、发展水平评价等过于具体的实施细则类条款,将相关内容调整至其他部分,提高政策的系统性。

(二)修订完善内容。以最新颁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为核心依据,更新了总体要求和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重点对5个方面进行修订。

1.财政支持政策方面,取消了原文件中规定的财政预算2%、土地出让金3%等刚性投入比例要求,着力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截留挪用问题,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违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并清偿欠付资金,保障公交企业正常运营,强调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运营主体,为民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2.土地供给政策方面,删减了部门监管职责等宽泛要求,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标准,并突出对存量资源的综合开发。

3.路权信号保障方面,删除了已经停止实施的“公交都市”创建等工作内容,细化了公交专用道设置、信号优先、改建站台等具体措施,缓解公交运行效率低下问题,增强公交服务的吸引力。

4.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强化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等从业人员基本权益的保障力度,增强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性。

5.工作机制方面,明确了盟市、旗县各级政府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责任,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配套的工作指南,推动成立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发展服务体系。

(三)新增内容。一是夯实公交发展基础,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和群众出行特征等要素,科学制定公交发展模式、服务标准,确保公交服务供给与区域发展需求相匹配;二是规范特许经营规范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各地在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工作,防范停运风险;三是创新发展激励机制,从政策层面鼓励公交企业积极发展微循环公交、定制公交等新型服务模式,支持企业拓展多元化经营渠道,以增强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和发展活力。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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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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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25 00:00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一、修订背景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保障民生出行的基础性工程。2024年数据显示,全区公共汽电车城市客运量达6.5亿人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达0.8亿人次,为城市高效运转提供了有力支撑。我区2013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在推动公交优先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和群众出行需求多元化,特别是2024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出新部署新要求,我区的《意见》在政策衔接、体制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滞后,亟须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针对当前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从用地保障、财政支持、路权优先等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意见》主要包括14方面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二是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三是科学确定发展模式,包括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区域、模式、目标和服务标准,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四是合理制定票制票价,按照“政府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百姓可承受”的原则制定票价,并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是规范特许经营管理,全面实施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各地2025年底前完成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工作。

        六是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包括将公交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因地制宜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等内容。

        七是严格执行配建标准,严格执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标准。

        八是支持用地综合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可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九是保障路权信号优先,包括优化公交专用道设置、完善信号优先系统、推进港湾式停靠站改造等内容。

        十是推进智慧化绿色化运营,推进新技术应用,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

        十一是提升群众乘车便利性,持续提升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出行服务;开发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促进精准供需匹配。

        十二是支持企业多元化经营,支持企业提升运营服务水平、拓展多元化经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三是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包括健全公交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改善工作条件、提升行业吸引力等内容。

        十四是加强工作机制保障,盟市、旗县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服务工作。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删除内容。一是删除了具有时效性的表述性条款,删除了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职能由住建部门划转交通运输部门等已完成的阶段性工作内容。二是删除了与《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高度重复的市场监管方面的条款。三是删除了关于规划编制实施、科技研发推广、发展水平评价等过于具体的实施细则类条款,将相关内容调整至其他部分,提高政策的系统性。

        (二)修订完善内容。以最新颁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为核心依据,更新了总体要求和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重点对5个方面进行修订。

        1.财政支持政策方面,取消了原文件中规定的财政预算2%、土地出让金3%等刚性投入比例要求,着力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截留挪用问题,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违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并清偿欠付资金,保障公交企业正常运营,强调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运营主体,为民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2.土地供给政策方面,删减了部门监管职责等宽泛要求,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标准,并突出对存量资源的综合开发。

        3.路权信号保障方面,删除了已经停止实施的“公交都市”创建等工作内容,细化了公交专用道设置、信号优先、改建站台等具体措施,缓解公交运行效率低下问题,增强公交服务的吸引力。

        4.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强化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等从业人员基本权益的保障力度,增强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性。

        5.工作机制方面,明确了盟市、旗县各级政府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责任,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配套的工作指南,推动成立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发展服务体系。

        (三)新增内容。一是夯实公交发展基础,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和群众出行特征等要素,科学制定公交发展模式、服务标准,确保公交服务供给与区域发展需求相匹配;二是规范特许经营规范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各地在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工作,防范停运风险;三是创新发展激励机制,从政策层面鼓励公交企业积极发展微循环公交、定制公交等新型服务模式,支持企业拓展多元化经营渠道,以增强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和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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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政府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25 00:00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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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保障民生出行的基础性工程。2024年数据显示,全区公共汽电车城市客运量达6.5亿人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达0.8亿人次,为城市高效运转提供了有力支撑。我区2013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在推动公交优先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和群众出行需求多元化,特别是2024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出新部署新要求,我区的《意见》在政策衔接、体制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滞后,亟须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针对当前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从用地保障、财政支持、路权优先等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意见》主要包括14方面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二是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三是科学确定发展模式,包括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区域、模式、目标和服务标准,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四是合理制定票制票价,按照“政府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百姓可承受”的原则制定票价,并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是规范特许经营管理,全面实施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各地2025年底前完成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工作。

                六是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包括将公交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因地制宜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等内容。

                七是严格执行配建标准,严格执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标准。

                八是支持用地综合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可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九是保障路权信号优先,包括优化公交专用道设置、完善信号优先系统、推进港湾式停靠站改造等内容。

                十是推进智慧化绿色化运营,推进新技术应用,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

                十一是提升群众乘车便利性,持续提升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出行服务;开发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促进精准供需匹配。

                十二是支持企业多元化经营,支持企业提升运营服务水平、拓展多元化经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三是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包括健全公交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改善工作条件、提升行业吸引力等内容。

                十四是加强工作机制保障,盟市、旗县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服务工作。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删除内容。一是删除了具有时效性的表述性条款,删除了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职能由住建部门划转交通运输部门等已完成的阶段性工作内容。二是删除了与《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高度重复的市场监管方面的条款。三是删除了关于规划编制实施、科技研发推广、发展水平评价等过于具体的实施细则类条款,将相关内容调整至其他部分,提高政策的系统性。

                (二)修订完善内容。以最新颁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为核心依据,更新了总体要求和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重点对5个方面进行修订。

                1.财政支持政策方面,取消了原文件中规定的财政预算2%、土地出让金3%等刚性投入比例要求,着力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截留挪用问题,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违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并清偿欠付资金,保障公交企业正常运营,强调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运营主体,为民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2.土地供给政策方面,删减了部门监管职责等宽泛要求,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标准,并突出对存量资源的综合开发。

                3.路权信号保障方面,删除了已经停止实施的“公交都市”创建等工作内容,细化了公交专用道设置、信号优先、改建站台等具体措施,缓解公交运行效率低下问题,增强公交服务的吸引力。

                4.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强化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等从业人员基本权益的保障力度,增强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性。

                5.工作机制方面,明确了盟市、旗县各级政府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责任,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配套的工作指南,推动成立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发展服务体系。

                (三)新增内容。一是夯实公交发展基础,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和群众出行特征等要素,科学制定公交发展模式、服务标准,确保公交服务供给与区域发展需求相匹配;二是规范特许经营规范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各地在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工作,防范停运风险;三是创新发展激励机制,从政策层面鼓励公交企业积极发展微循环公交、定制公交等新型服务模式,支持企业拓展多元化经营渠道,以增强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和发展活力。

                一、修订背景城市公共交通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保障民生出行的基础性工程。2024年数据显示,全区公共汽电车城市客运量达6.5亿人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达0.8亿人次,为城市高效运转提供了有力支撑。我区2013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在推动公交优先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和群众出行需求多元化,特别是2024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出新部署新要求,我区的《意见》在政策衔接、体制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滞后,亟须进行修订完善。二、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针对当前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从用地保障、财政支持、路权优先等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意见》主要包括14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二是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三是科学确定发展模式,包括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区域、模式、目标和服务标准,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四是合理制定票制票价,按照“政府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百姓可承受”的原则制定票价,并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五是规范特许经营管理,全面实施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各地2025年底前完成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工作。六是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包括将公交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因地制宜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等内容。七是严格执行配建标准,严格执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标准。八是支持用地综合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可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九是保障路权信号优先,包括优化公交专用道设置、完善信号优先系统、推进港湾式停靠站改造等内容。十是推进智慧化绿色化运营,推进新技术应用,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十一是提升群众乘车便利性,持续提升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出行服务;开发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促进精准供需匹配。十二是支持企业多元化经营,支持企业提升运营服务水平、拓展多元化经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十三是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包括健全公交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改善工作条件、提升行业吸引力等内容。十四是加强工作机制保障,盟市、旗县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服务工作。三、新旧政策差异(一)删除内容。一是删除了具有时效性的表述性条款,删除了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职能由住建部门划转交通运输部门等已完成的阶段性工作内容。二是删除了与《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高度重复的市场监管方面的条款。三是删除了关于规划编制实施、科技研发推广、发展水平评价等过于具体的实施细则类条款,将相关内容调整至其他部分,提高政策的系统性。(二)修订完善内容。以最新颁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为核心依据,更新了总体要求和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重点对5个方面进行修订。1.财政支持政策方面,取消了原文件中规定的财政预算2%、土地出让金3%等刚性投入比例要求,着力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截留挪用问题,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违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并清偿欠付资金,保障公交企业正常运营,强调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运营主体,为民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2.土地供给政策方面,删减了部门监管职责等宽泛要求,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标准,并突出对存量资源的综合开发。3.路权信号保障方面,删除了已经停止实施的“公交都市”创建等工作内容,细化了公交专用道设置、信号优先、改建站台等具体措施,缓解公交运行效率低下问题,增强公交服务的吸引力。4.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强化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等从业人员基本权益的保障力度,增强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性。5.工作机制方面,明确了盟市、旗县各级政府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责任,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配套的工作指南,推动成立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发展服务体系。(三)新增内容。一是夯实公交发展基础,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和群众出行特征等要素,科学制定公交发展模式、服务标准,确保公交服务供给与区域发展需求相匹配;二是规范特许经营规范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各地在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工作,防范停运风险;三是创新发展激励机制,从政策层面鼓励公交企业积极发展微循环公交、定制公交等新型服务模式,支持企业拓展多元化经营渠道,以增强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和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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