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 蒙古文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客户端
    客户端
  • 手机版
    手机版
  • 城市日历
  • 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 亮丽内蒙古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自治区政府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8

取消收藏成功!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各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为推动自治区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健全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进一步解决单位“不愿管、不会管、不善管”的困境,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全文共12章53条,覆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全流程,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衔接智慧消防、健全奖惩机制”四大核心目标,构建权责清晰、分类管控、技术赋能、长效运转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规定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确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等原则。

(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分类标准,要求单位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各岗位责任人的具体职责。

(三)消防安全通用管理要求。明确单位备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接入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等通用管理要求。

(四)火灾高危单位特殊管理。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规定其严格于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五)单位消防组织建设。明确专职消防队建立条件与建设标准,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人员配备及训练要求,提出“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应急响应标准。

(六)信息化管理。要求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消防监测预警,明确消防控制室与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的对接、信息录入更新及设备维护等责任;

(七)防火检查与巡查。规定不同火灾风险单位的防火巡查和检查频次,明确检查内容、技术辅助手段及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责任。

(八)火灾隐患整改。明确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限期整改的流程及备案要求,规范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后的复查程序,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要求提出更明确的规定。

(九)宣传教育与培训。要求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培训,新上岗员工需岗前培训,特殊岗位人员需定期专题培训并持证上岗。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鼓励单位依据相关标准编制实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评审修订,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做好总结评估。

(十一)奖惩。建立自主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的免责机制,明确第三方检测评估报告的参考效力,规范单位内部消防监督建议权,要求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四、出台意义

针对当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传导梗阻、管理标准固化、技术赋能薄弱、治理手段单一、企业履职负担偏重等现实问题,《管理规定》通过健全责任体系、实行分类管控、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简化监管流程等方式,进一步压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破解“责任传导断层”。建立贯穿单位决策(领导)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普通员工的四级责任体系,形成“决策层统筹部署、责任人全面负责、管理人具体执行、基层员工岗位落实”的系统管理机制。

(二)破解“标准适用一刀切”。明确区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界定标准。针对不同风险场所实行差异化管理要求,避免对不同经营规模和火灾风险等级的场所采取统一化、程式化的监管模式。

(三)破解“技术赋能脱节”。衔接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的意见》要求,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单位管理中的深度应用。

(四)构建“政企协同治理”机制。引入社会力量、第三方机构参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监管模式由政府单一主导转变为“政府监管+单位自治+专业支撑+技术服务”的多方协同管理模式。

(五)实现“安全发展双赢”。紧密结合国家最新规定,通过取消微型消防站的强制性要求、明确允许具备远程操作条件的消防控制室每班至少配备1人等规定,大幅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明确对自主排查整改隐患并备案的单位,可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减少合规成本。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联系电话:0471-5318306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政策原文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在线访谈

        • 中国政府网
        • 国家部委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各省市区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自治区人大
        • 自治区政协
        • 自治区部门网站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牧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厅 应急管理厅 审计厅 外事办公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播电视局 体育局 统计局 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防动员办公室 医疗保障局 信访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监狱管理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矿山安全监管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自治区盟市网站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呼伦贝尔市 兴安盟 通辽市 赤峰市 锡林郭勒盟 乌兰察布市 鄂尔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阿拉善盟 满洲里市 二连浩特市
        •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运营数据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 蒙ICP备05000248号
        •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联系电话:0471-4865916(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关于防范仿冒网站风险的提示 网站支持

        ipv6
        • 城市日历 城市日历
        • 蒙速办 蒙速办
          蒙速办二维码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 客户端 客户端
          客户端二维码
        • 12345热线留言 12345热线留言
        • TOP 返回顶部
        - 收起 -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 亮丽内蒙古
        要闻动态
        • 头条
        • 国务院信息
        • 图片新闻
        • 全国要闻
        • 今日关注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视频新闻
        • 媒体聚焦
        • 内蒙古新闻联播
        政务公开
        • 领导信息
        • 领导活动
        • 政府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政府公报
        • 重要会议
        • 政府工作报告
        • 新闻发布
        • 自治区政府文件
        • 政策解读
        • 自治区政策文件库
        •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库
        •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库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政府网站年报
        • 基层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
        • 财政预决算
        政务服务
        • 高效办成一件事
        • 特色专区服务
        • 个人服务
        • 法人服务
        • 服务资讯
        • 政务服务地图
        • 惠企政策精准服务
        政民互动
        • 主席信箱
        • 12345诉求受理
        • 反馈回应
        • 民意征集
        • 在线访谈
        • 政策问答库
        • 政务新媒体矩阵
        政府数据
        • 总体经济运行情况
        • 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 统计公报
        • 财政资金
        • 三公经费
        • 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 公路交通运行情况
        • 市场监管运行
        • 商业经济运行情况
        • 金融运行情况
        • 市场价格监测
        • 数据解读分析
        亮丽内蒙古
        • 内蒙古概况
        • 历史人文
        • 社会经济
        • 遇见内蒙古

        回到顶部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自治区政府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8 00:00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各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为推动自治区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健全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进一步解决单位“不愿管、不会管、不善管”的困境,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全文共12章53条,覆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全流程,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衔接智慧消防、健全奖惩机制”四大核心目标,构建权责清晰、分类管控、技术赋能、长效运转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规定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确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等原则。

        (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分类标准,要求单位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各岗位责任人的具体职责。

        (三)消防安全通用管理要求。明确单位备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接入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等通用管理要求。

        (四)火灾高危单位特殊管理。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规定其严格于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五)单位消防组织建设。明确专职消防队建立条件与建设标准,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人员配备及训练要求,提出“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应急响应标准。

        (六)信息化管理。要求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消防监测预警,明确消防控制室与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的对接、信息录入更新及设备维护等责任;

        (七)防火检查与巡查。规定不同火灾风险单位的防火巡查和检查频次,明确检查内容、技术辅助手段及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责任。

        (八)火灾隐患整改。明确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限期整改的流程及备案要求,规范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后的复查程序,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要求提出更明确的规定。

        (九)宣传教育与培训。要求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培训,新上岗员工需岗前培训,特殊岗位人员需定期专题培训并持证上岗。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鼓励单位依据相关标准编制实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评审修订,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做好总结评估。

        (十一)奖惩。建立自主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的免责机制,明确第三方检测评估报告的参考效力,规范单位内部消防监督建议权,要求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四、出台意义

        针对当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传导梗阻、管理标准固化、技术赋能薄弱、治理手段单一、企业履职负担偏重等现实问题,《管理规定》通过健全责任体系、实行分类管控、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简化监管流程等方式,进一步压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破解“责任传导断层”。建立贯穿单位决策(领导)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普通员工的四级责任体系,形成“决策层统筹部署、责任人全面负责、管理人具体执行、基层员工岗位落实”的系统管理机制。

        (二)破解“标准适用一刀切”。明确区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界定标准。针对不同风险场所实行差异化管理要求,避免对不同经营规模和火灾风险等级的场所采取统一化、程式化的监管模式。

        (三)破解“技术赋能脱节”。衔接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的意见》要求,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单位管理中的深度应用。

        (四)构建“政企协同治理”机制。引入社会力量、第三方机构参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监管模式由政府单一主导转变为“政府监管+单位自治+专业支撑+技术服务”的多方协同管理模式。

        (五)实现“安全发展双赢”。紧密结合国家最新规定,通过取消微型消防站的强制性要求、明确允许具备远程操作条件的消防控制室每班至少配备1人等规定,大幅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明确对自主排查整改隐患并备案的单位,可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减少合规成本。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联系电话:0471-5318306


        政策原文

        政务服务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在线访谈

                电脑版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 党政机关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备案号:蒙ICP备20001420号-5A
                • 投诉建议留言入口
                 
                返回首页 页面放大 页面缩小 语音播报 指读 大鼠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8 00:00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朗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各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为推动自治区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健全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进一步解决单位“不愿管、不会管、不善管”的困境,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全文共12章53条,覆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全流程,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衔接智慧消防、健全奖惩机制”四大核心目标,构建权责清晰、分类管控、技术赋能、长效运转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规定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确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等原则。

                (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分类标准,要求单位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各岗位责任人的具体职责。

                (三)消防安全通用管理要求。明确单位备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接入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等通用管理要求。

                (四)火灾高危单位特殊管理。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规定其严格于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五)单位消防组织建设。明确专职消防队建立条件与建设标准,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人员配备及训练要求,提出“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应急响应标准。

                (六)信息化管理。要求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消防监测预警,明确消防控制室与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的对接、信息录入更新及设备维护等责任;

                (七)防火检查与巡查。规定不同火灾风险单位的防火巡查和检查频次,明确检查内容、技术辅助手段及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责任。

                (八)火灾隐患整改。明确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限期整改的流程及备案要求,规范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后的复查程序,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要求提出更明确的规定。

                (九)宣传教育与培训。要求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培训,新上岗员工需岗前培训,特殊岗位人员需定期专题培训并持证上岗。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鼓励单位依据相关标准编制实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评审修订,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做好总结评估。

                (十一)奖惩。建立自主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的免责机制,明确第三方检测评估报告的参考效力,规范单位内部消防监督建议权,要求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四、出台意义

                针对当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传导梗阻、管理标准固化、技术赋能薄弱、治理手段单一、企业履职负担偏重等现实问题,《管理规定》通过健全责任体系、实行分类管控、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简化监管流程等方式,进一步压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破解“责任传导断层”。建立贯穿单位决策(领导)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普通员工的四级责任体系,形成“决策层统筹部署、责任人全面负责、管理人具体执行、基层员工岗位落实”的系统管理机制。

                (二)破解“标准适用一刀切”。明确区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界定标准。针对不同风险场所实行差异化管理要求,避免对不同经营规模和火灾风险等级的场所采取统一化、程式化的监管模式。

                (三)破解“技术赋能脱节”。衔接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的意见》要求,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单位管理中的深度应用。

                (四)构建“政企协同治理”机制。引入社会力量、第三方机构参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监管模式由政府单一主导转变为“政府监管+单位自治+专业支撑+技术服务”的多方协同管理模式。

                (五)实现“安全发展双赢”。紧密结合国家最新规定,通过取消微型消防站的强制性要求、明确允许具备远程操作条件的消防控制室每班至少配备1人等规定,大幅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明确对自主排查整改隐患并备案的单位,可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减少合规成本。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联系电话:0471-5318306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各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为推动自治区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健全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进一步解决单位“不愿管、不会管、不善管”的困境,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二、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三、主要内容《管理规定》全文共12章53条,覆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全流程,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衔接智慧消防、健全奖惩机制”四大核心目标,构建权责清晰、分类管控、技术赋能、长效运转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总则。明确规定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确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等原则。(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分类标准,要求单位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各岗位责任人的具体职责。(三)消防安全通用管理要求。明确单位备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接入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等通用管理要求。(四)火灾高危单位特殊管理。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规定其严格于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五)单位消防组织建设。明确专职消防队建立条件与建设标准,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人员配备及训练要求,提出“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应急响应标准。(六)信息化管理。要求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消防监测预警,明确消防控制室与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的对接、信息录入更新及设备维护等责任;(七)防火检查与巡查。规定不同火灾风险单位的防火巡查和检查频次,明确检查内容、技术辅助手段及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责任。(八)火灾隐患整改。明确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限期整改的流程及备案要求,规范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后的复查程序,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要求提出更明确的规定。(九)宣传教育与培训。要求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培训,新上岗员工需岗前培训,特殊岗位人员需定期专题培训并持证上岗。(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鼓励单位依据相关标准编制实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评审修订,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做好总结评估。(十一)奖惩。建立自主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的免责机制,明确第三方检测评估报告的参考效力,规范单位内部消防监督建议权,要求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四、出台意义针对当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传导梗阻、管理标准固化、技术赋能薄弱、治理手段单一、企业履职负担偏重等现实问题,《管理规定》通过健全责任体系、实行分类管控、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简化监管流程等方式,进一步压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破解“责任传导断层”。建立贯穿单位决策(领导)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普通员工的四级责任体系,形成“决策层统筹部署、责任人全面负责、管理人具体执行、基层员工岗位落实”的系统管理机制。(二)破解“标准适用一刀切”。明确区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界定标准。针对不同风险场所实行差异化管理要求,避免对不同经营规模和火灾风险等级的场所采取统一化、程式化的监管模式。(三)破解“技术赋能脱节”。衔接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的意见》要求,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单位管理中的深度应用。(四)构建“政企协同治理”机制。引入社会力量、第三方机构参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监管模式由政府单一主导转变为“政府监管+单位自治+专业支撑+技术服务”的多方协同管理模式。(五)实现“安全发展双赢”。紧密结合国家最新规定,通过取消微型消防站的强制性要求、明确允许具备远程操作条件的消防控制室每班至少配备1人等规定,大幅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明确对自主排查整改隐患并备案的单位,可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减少合规成本。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联系电话:0471-5318306
                政策原文
                政务服务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本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到任何以本网站名义收取费用的情况请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检部门举报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3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