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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0年 > 第10期(总第178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 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0-08-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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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等战略方针,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改善农村牧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质量,营造良好的农村牧区金融生态环境,有效促进农村牧区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现就全面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支付服务环境通常是指为满足金融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而构建的一系列畅通支付结算服务的内外部基础条件,主要包括法制环境、信用环境、经济环境、支付环境等,既有宏观层面上具有全局性的制度建设,如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情况等,也有微观层面上的结算账户管理、银行网点铺设、支付工具推广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确定了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具体任务等。加强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对推动农村牧区金融工具创新,为农牧民及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提供支付便利,提高农村牧区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促进农村牧区金融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有所改善,支付清算系统逐步延伸,非现金支付工具有所发展,经济与金融的协调性明显增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有所提高。但由于我区地域辽阔,东西跨度大、横向距离长,农牧民居住地与金融服务条件较好的城镇距离远,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仍然比较落后。主要表现为:经济基础薄弱,金融有效需求与供给不足;涉农金融机构支付清算网络延伸程度较低,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难度较大;农村牧区资金循环效果较差,资金有效使用率较低。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成本高、困难多,影响了金融机构投入的积极性和农村牧区金融发展的步伐,不利于自治区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加快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与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整体合力,积极推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二、总体目标
    建立由政府推动、人民银行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促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有利于实施各项惠农政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发展适用于农村牧区的支付工具体系,建立覆盖所有涉农金融机构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系统,促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力争到2012年,农村牧区非现金支付量比2009年增长30%,农村牧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建成内部清算网络,能够以电子方式办理跨行支付业务;符合申领银行卡规定的适龄农牧民人均持卡1张,持卡消费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10%;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增长20%;ATM、POS机具、固定电话支付终端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布放数量分别达到600台、10000台和10000台,“流动银行”个数达到30个,在偏远苏木乡镇实现POS机具布放零突破,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扩大手机支付和电话转账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农村牧区农牧户小额贷款业务的覆盖面,优化贷款使用结构,改善信贷资源投放、使用的“双向不足”矛盾。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发挥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中的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加强与经济部门、金融部门的沟通,及时搜集反馈有关信息。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 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大力加强农村牧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宣传引导力度,逐步提高农牧民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意识,为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创造有利的政策和舆论环境。苏木乡镇及有条件的嘎查村要无偿提供ATM布放场所,苏木乡镇派出所要与ATM布放机构签订“联防协议”,共同加强金融机具布放点的安全。自治区将按年度对各盟市开展此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农牧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时提供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情况、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和政策信息,以多种形式发布农村牧区各类信息,采用多种形式支持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及时向涉农金融机构推荐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农村牧区就业机会和农牧民收入的优质企业和重点项目。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强对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本辖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和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等。要继续加快农村牧区支付清算系统延伸,推广安全、便捷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渠道。要突出重点和难点,组织开展农村牧区银行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农村牧区银行机构临柜人员的宣传和服务水平。要切实解决金融有效需求与供给不足的问题,把执行货币政策、实施“窗口指导”与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农村牧区流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农村牧区无银行网点的苏木乡镇、嘎查村选择具备条件的特约商户试点POS机小额取现业务,每张银行卡(仅限借记卡)每天取现额度控制在1000元内,满足农牧民小额现金使用需求,有效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难的问题。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支持农村牧区空白网点机构的设立,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给予涉农金融机构一定的优惠政策,督促各涉农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信贷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开展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充分运用工商登记、年检等手段支持金融企业、涉农服务企业在农村牧区开展各类业务。
    财政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农”发展相关政策,自治区本级财政在3年内对收单机构在农村牧区投放ATM自助终端、安装POS机、开办“流动银行”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金融机构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每新增一台ATM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000元;对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布放POS机的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每新增一台POS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元;对开办“流动银行”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补贴人民币不少于30000元。各盟市、旗县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配套补贴。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金融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通信管理部门要鼓励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企业做好农村牧区网络铺设工作,切实改善农村牧区通讯条件,对农村牧区通信收费标准予以适当优惠,确保通讯线路通讯质量。
    公安等司法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农村牧区发生的金融诈骗、金融盗抢、挪用侵占金融财产、逃废金融债务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坚决打击农村牧区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制贩假币及其他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加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推广简易诉讼程序,降低农村牧区金融案件诉讼费用,提高金融维权诉讼案件的执行率。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业务创新,健全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依法维护债权。要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抓住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的契机,不断完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度提高农村牧区银行卡持卡人授信额度,推进服务手段的电子化、信息化,解决农村牧区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信用贷款,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牧区企业和个人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农村牧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实现灵活的记结息政策。
    中国银联内蒙古分公司要在银行卡业务培训宣传、技术管理、风险监控、统计分析等方面,给予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在扣率方面,两年内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三农三牧商户”按照一般商户手续费给予3折优惠,旗县(市、区)、苏木乡镇非三农三牧商户手续费给予5折优惠。
    各类企业特别是农村牧区企业要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树立诚信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针对农村牧区实际设计产品、拓展业务,加快农村牧区产品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投入,尽快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宣传,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精心策划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以及其他宣传媒介加强宣传,引导农村牧区社会公众切实增强对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认识,真正使支付服务宣传走进千家万户,深入民心。
    四、协调机制
    (一) 建立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在政府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研究解决与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相关的重大事项,确保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 建立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努力实现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以组织召开项目融资推介会、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发布会、企业资金洽谈会等形式,积极组织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和产业项目的相互推荐,促进农村牧区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
    (三) 建立金融机构内上下联动协调机制。自治区级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盟市分支机构的指导,实现上下联动,形成内部合力。各盟市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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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 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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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 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0-08-24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等战略方针,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改善农村牧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质量,营造良好的农村牧区金融生态环境,有效促进农村牧区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现就全面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支付服务环境通常是指为满足金融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而构建的一系列畅通支付结算服务的内外部基础条件,主要包括法制环境、信用环境、经济环境、支付环境等,既有宏观层面上具有全局性的制度建设,如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情况等,也有微观层面上的结算账户管理、银行网点铺设、支付工具推广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确定了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具体任务等。加强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对推动农村牧区金融工具创新,为农牧民及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提供支付便利,提高农村牧区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促进农村牧区金融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有所改善,支付清算系统逐步延伸,非现金支付工具有所发展,经济与金融的协调性明显增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有所提高。但由于我区地域辽阔,东西跨度大、横向距离长,农牧民居住地与金融服务条件较好的城镇距离远,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仍然比较落后。主要表现为:经济基础薄弱,金融有效需求与供给不足;涉农金融机构支付清算网络延伸程度较低,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难度较大;农村牧区资金循环效果较差,资金有效使用率较低。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成本高、困难多,影响了金融机构投入的积极性和农村牧区金融发展的步伐,不利于自治区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加快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与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整体合力,积极推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二、总体目标
    建立由政府推动、人民银行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促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有利于实施各项惠农政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发展适用于农村牧区的支付工具体系,建立覆盖所有涉农金融机构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系统,促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力争到2012年,农村牧区非现金支付量比2009年增长30%,农村牧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建成内部清算网络,能够以电子方式办理跨行支付业务;符合申领银行卡规定的适龄农牧民人均持卡1张,持卡消费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10%;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增长20%;ATM、POS机具、固定电话支付终端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布放数量分别达到600台、10000台和10000台,“流动银行”个数达到30个,在偏远苏木乡镇实现POS机具布放零突破,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扩大手机支付和电话转账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农村牧区农牧户小额贷款业务的覆盖面,优化贷款使用结构,改善信贷资源投放、使用的“双向不足”矛盾。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发挥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中的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加强与经济部门、金融部门的沟通,及时搜集反馈有关信息。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 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大力加强农村牧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宣传引导力度,逐步提高农牧民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意识,为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创造有利的政策和舆论环境。苏木乡镇及有条件的嘎查村要无偿提供ATM布放场所,苏木乡镇派出所要与ATM布放机构签订“联防协议”,共同加强金融机具布放点的安全。自治区将按年度对各盟市开展此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农牧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时提供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情况、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和政策信息,以多种形式发布农村牧区各类信息,采用多种形式支持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及时向涉农金融机构推荐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农村牧区就业机会和农牧民收入的优质企业和重点项目。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强对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本辖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和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等。要继续加快农村牧区支付清算系统延伸,推广安全、便捷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渠道。要突出重点和难点,组织开展农村牧区银行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农村牧区银行机构临柜人员的宣传和服务水平。要切实解决金融有效需求与供给不足的问题,把执行货币政策、实施“窗口指导”与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农村牧区流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农村牧区无银行网点的苏木乡镇、嘎查村选择具备条件的特约商户试点POS机小额取现业务,每张银行卡(仅限借记卡)每天取现额度控制在1000元内,满足农牧民小额现金使用需求,有效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难的问题。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支持农村牧区空白网点机构的设立,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给予涉农金融机构一定的优惠政策,督促各涉农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信贷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开展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充分运用工商登记、年检等手段支持金融企业、涉农服务企业在农村牧区开展各类业务。
    财政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农”发展相关政策,自治区本级财政在3年内对收单机构在农村牧区投放ATM自助终端、安装POS机、开办“流动银行”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金融机构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每新增一台ATM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000元;对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布放POS机的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每新增一台POS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元;对开办“流动银行”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补贴人民币不少于30000元。各盟市、旗县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配套补贴。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金融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通信管理部门要鼓励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企业做好农村牧区网络铺设工作,切实改善农村牧区通讯条件,对农村牧区通信收费标准予以适当优惠,确保通讯线路通讯质量。
    公安等司法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农村牧区发生的金融诈骗、金融盗抢、挪用侵占金融财产、逃废金融债务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坚决打击农村牧区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制贩假币及其他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加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推广简易诉讼程序,降低农村牧区金融案件诉讼费用,提高金融维权诉讼案件的执行率。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业务创新,健全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依法维护债权。要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抓住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的契机,不断完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度提高农村牧区银行卡持卡人授信额度,推进服务手段的电子化、信息化,解决农村牧区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信用贷款,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牧区企业和个人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农村牧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实现灵活的记结息政策。
    中国银联内蒙古分公司要在银行卡业务培训宣传、技术管理、风险监控、统计分析等方面,给予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在扣率方面,两年内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三农三牧商户”按照一般商户手续费给予3折优惠,旗县(市、区)、苏木乡镇非三农三牧商户手续费给予5折优惠。
    各类企业特别是农村牧区企业要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树立诚信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针对农村牧区实际设计产品、拓展业务,加快农村牧区产品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投入,尽快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宣传,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精心策划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以及其他宣传媒介加强宣传,引导农村牧区社会公众切实增强对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认识,真正使支付服务宣传走进千家万户,深入民心。
    四、协调机制
    (一) 建立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在政府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研究解决与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相关的重大事项,确保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 建立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努力实现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以组织召开项目融资推介会、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发布会、企业资金洽谈会等形式,积极组织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和产业项目的相互推荐,促进农村牧区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
    (三) 建立金融机构内上下联动协调机制。自治区级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盟市分支机构的指导,实现上下联动,形成内部合力。各盟市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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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等战略方针,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改善农村牧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质量,营造良好的农村牧区金融生态环境,有效促进农村牧区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现就全面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支付服务环境通常是指为满足金融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而构建的一系列畅通支付结算服务的内外部基础条件,主要包括法制环境、信用环境、经济环境、支付环境等,既有宏观层面上具有全局性的制度建设,如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情况等,也有微观层面上的结算账户管理、银行网点铺设、支付工具推广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确定了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具体任务等。加强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对推动农村牧区金融工具创新,为农牧民及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提供支付便利,提高农村牧区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促进农村牧区金融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有所改善,支付清算系统逐步延伸,非现金支付工具有所发展,经济与金融的协调性明显增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有所提高。但由于我区地域辽阔,东西跨度大、横向距离长,农牧民居住地与金融服务条件较好的城镇距离远,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仍然比较落后。主要表现为:经济基础薄弱,金融有效需求与供给不足;涉农金融机构支付清算网络延伸程度较低,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难度较大;农村牧区资金循环效果较差,资金有效使用率较低。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成本高、困难多,影响了金融机构投入的积极性和农村牧区金融发展的步伐,不利于自治区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加快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与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整体合力,积极推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二、总体目标
    建立由政府推动、人民银行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促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有利于实施各项惠农政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发展适用于农村牧区的支付工具体系,建立覆盖所有涉农金融机构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系统,促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力争到2012年,农村牧区非现金支付量比2009年增长30%,农村牧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建成内部清算网络,能够以电子方式办理跨行支付业务;符合申领银行卡规定的适龄农牧民人均持卡1张,持卡消费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10%;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增长20%;ATM、POS机具、固定电话支付终端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布放数量分别达到600台、10000台和10000台,“流动银行”个数达到30个,在偏远苏木乡镇实现POS机具布放零突破,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扩大手机支付和电话转账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农村牧区农牧户小额贷款业务的覆盖面,优化贷款使用结构,改善信贷资源投放、使用的“双向不足”矛盾。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发挥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中的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加强与经济部门、金融部门的沟通,及时搜集反馈有关信息。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 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大力加强农村牧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宣传引导力度,逐步提高农牧民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意识,为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创造有利的政策和舆论环境。苏木乡镇及有条件的嘎查村要无偿提供ATM布放场所,苏木乡镇派出所要与ATM布放机构签订“联防协议”,共同加强金融机具布放点的安全。自治区将按年度对各盟市开展此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农牧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时提供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情况、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和政策信息,以多种形式发布农村牧区各类信息,采用多种形式支持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及时向涉农金融机构推荐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农村牧区就业机会和农牧民收入的优质企业和重点项目。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强对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本辖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和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等。要继续加快农村牧区支付清算系统延伸,推广安全、便捷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渠道。要突出重点和难点,组织开展农村牧区银行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农村牧区银行机构临柜人员的宣传和服务水平。要切实解决金融有效需求与供给不足的问题,把执行货币政策、实施“窗口指导”与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农村牧区流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农村牧区无银行网点的苏木乡镇、嘎查村选择具备条件的特约商户试点POS机小额取现业务,每张银行卡(仅限借记卡)每天取现额度控制在1000元内,满足农牧民小额现金使用需求,有效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难的问题。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支持农村牧区空白网点机构的设立,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给予涉农金融机构一定的优惠政策,督促各涉农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信贷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开展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充分运用工商登记、年检等手段支持金融企业、涉农服务企业在农村牧区开展各类业务。
    财政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农”发展相关政策,自治区本级财政在3年内对收单机构在农村牧区投放ATM自助终端、安装POS机、开办“流动银行”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金融机构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每新增一台ATM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000元;对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布放POS机的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每新增一台POS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元;对开办“流动银行”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补贴人民币不少于30000元。各盟市、旗县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配套补贴。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金融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通信管理部门要鼓励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企业做好农村牧区网络铺设工作,切实改善农村牧区通讯条件,对农村牧区通信收费标准予以适当优惠,确保通讯线路通讯质量。
    公安等司法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农村牧区发生的金融诈骗、金融盗抢、挪用侵占金融财产、逃废金融债务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坚决打击农村牧区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制贩假币及其他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加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推广简易诉讼程序,降低农村牧区金融案件诉讼费用,提高金融维权诉讼案件的执行率。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业务创新,健全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依法维护债权。要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抓住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的契机,不断完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度提高农村牧区银行卡持卡人授信额度,推进服务手段的电子化、信息化,解决农村牧区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信用贷款,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牧区企业和个人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农村牧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实现灵活的记结息政策。
    中国银联内蒙古分公司要在银行卡业务培训宣传、技术管理、风险监控、统计分析等方面,给予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在扣率方面,两年内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三农三牧商户”按照一般商户手续费给予3折优惠,旗县(市、区)、苏木乡镇非三农三牧商户手续费给予5折优惠。
    各类企业特别是农村牧区企业要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树立诚信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针对农村牧区实际设计产品、拓展业务,加快农村牧区产品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投入,尽快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宣传,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精心策划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以及其他宣传媒介加强宣传,引导农村牧区社会公众切实增强对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认识,真正使支付服务宣传走进千家万户,深入民心。
    四、协调机制
    (一) 建立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在政府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研究解决与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相关的重大事项,确保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 建立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努力实现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以组织召开项目融资推介会、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发布会、企业资金洽谈会等形式,积极组织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和产业项目的相互推荐,促进农村牧区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
    (三) 建立金融机构内上下联动协调机制。自治区级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盟市分支机构的指导,实现上下联动,形成内部合力。各盟市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等战略方针,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改善农村牧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质量,营造良好的农村牧区金融生态环境,有效促进农村牧区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现就全面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支付服务环境通常是指为满足金融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而构建的一系列畅通支付结算服务的内外部基础条件,主要包括法制环境、信用环境、经济环境、支付环境等,既有宏观层面上具有全局性的制度建设,如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情况等,也有微观层面上的结算账户管理、银行网点铺设、支付工具推广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确定了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具体任务等。加强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对推动农村牧区金融工具创新,为农牧民及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提供支付便利,提高农村牧区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促进农村牧区金融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有所改善,支付清算系统逐步延伸,非现金支付工具有所发展,经济与金融的协调性明显增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有所提高。但由于我区地域辽阔,东西跨度大、横向距离长,农牧民居住地与金融服务条件较好的城镇距离远,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仍然比较落后。主要表现为:经济基础薄弱,金融有效需求与供给不足;涉农金融机构支付清算网络延伸程度较低,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难度较大;农村牧区资金循环效果较差,资金有效使用率较低。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成本高、困难多,影响了金融机构投入的积极性和农村牧区金融发展的步伐,不利于自治区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加快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与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整体合力,积极推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二、总体目标
   建立由政府推动、人民银行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促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有利于实施各项惠农政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发展适用于农村牧区的支付工具体系,建立覆盖所有涉农金融机构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系统,促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力争到2012年,农村牧区非现金支付量比2009年增长30%,农村牧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建成内部清算网络,能够以电子方式办理跨行支付业务;符合申领银行卡规定的适龄农牧民人均持卡1张,持卡消费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10%;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增长20%;ATM、POS机具、固定电话支付终端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布放数量分别达到600台、10000台和10000台,“流动银行”个数达到30个,在偏远苏木乡镇实现POS机具布放零突破,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扩大手机支付和电话转账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农村牧区农牧户小额贷款业务的覆盖面,优化贷款使用结构,改善信贷资源投放、使用的“双向不足”矛盾。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发挥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中的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加强与经济部门、金融部门的沟通,及时搜集反馈有关信息。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 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大力加强农村牧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宣传引导力度,逐步提高农牧民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意识,为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创造有利的政策和舆论环境。苏木乡镇及有条件的嘎查村要无偿提供ATM布放场所,苏木乡镇派出所要与ATM布放机构签订“联防协议”,共同加强金融机具布放点的安全。自治区将按年度对各盟市开展此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农牧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时提供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情况、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和政策信息,以多种形式发布农村牧区各类信息,采用多种形式支持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及时向涉农金融机构推荐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农村牧区就业机会和农牧民收入的优质企业和重点项目。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强对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本辖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和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等。要继续加快农村牧区支付清算系统延伸,推广安全、便捷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渠道。要突出重点和难点,组织开展农村牧区银行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农村牧区银行机构临柜人员的宣传和服务水平。要切实解决金融有效需求与供给不足的问题,把执行货币政策、实施“窗口指导”与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农村牧区流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农村牧区无银行网点的苏木乡镇、嘎查村选择具备条件的特约商户试点POS机小额取现业务,每张银行卡(仅限借记卡)每天取现额度控制在1000元内,满足农牧民小额现金使用需求,有效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难的问题。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支持农村牧区空白网点机构的设立,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给予涉农金融机构一定的优惠政策,督促各涉农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信贷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开展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充分运用工商登记、年检等手段支持金融企业、涉农服务企业在农村牧区开展各类业务。
  财政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农”发展相关政策,自治区本级财政在3年内对收单机构在农村牧区投放ATM自助终端、安装POS机、开办“流动银行”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金融机构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每新增一台ATM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000元;对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布放POS机的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每新增一台POS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元;对开办“流动银行”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补贴人民币不少于30000元。各盟市、旗县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配套补贴。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金融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通信管理部门要鼓励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企业做好农村牧区网络铺设工作,切实改善农村牧区通讯条件,对农村牧区通信收费标准予以适当优惠,确保通讯线路通讯质量。
  公安等司法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农村牧区发生的金融诈骗、金融盗抢、挪用侵占金融财产、逃废金融债务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坚决打击农村牧区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制贩假币及其他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加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推广简易诉讼程序,降低农村牧区金融案件诉讼费用,提高金融维权诉讼案件的执行率。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业务创新,健全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依法维护债权。要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抓住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的契机,不断完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度提高农村牧区银行卡持卡人授信额度,推进服务手段的电子化、信息化,解决农村牧区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信用贷款,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牧区企业和个人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农村牧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实现灵活的记结息政策。
  中国银联内蒙古分公司要在银行卡业务培训宣传、技术管理、风险监控、统计分析等方面,给予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在扣率方面,两年内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三农三牧商户”按照一般商户手续费给予3折优惠,旗县(市、区)、苏木乡镇非三农三牧商户手续费给予5折优惠。
  各类企业特别是农村牧区企业要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树立诚信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针对农村牧区实际设计产品、拓展业务,加快农村牧区产品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投入,尽快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宣传,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精心策划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以及其他宣传媒介加强宣传,引导农村牧区社会公众切实增强对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认识,真正使支付服务宣传走进千家万户,深入民心。
   四、协调机制
   (一) 建立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在政府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研究解决与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相关的重大事项,确保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 建立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努力实现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以组织召开项目融资推介会、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发布会、企业资金洽谈会等形式,积极组织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和产业项目的相互推荐,促进农村牧区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
  (三) 建立金融机构内上下联动协调机制。自治区级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盟市分支机构的指导,实现上下联动,形成内部合力。各盟市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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