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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0年 > 第10期(总第178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0-09-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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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更加扎实地推进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
    (一) 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即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全面贯穿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精神,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1. 盟市、旗县(市、区)要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
    2. 各级政府要确保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
    3. 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的权重。
    4. 切实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5.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通过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坚实的技术保障、有力的安全监管、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有力的政策引导、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以及有力、有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形成体系化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强化监管执法和责任落实,确保《通知》精神落实到位
    (一) 理清责任、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火灾、道路交通、铁路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1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努力促使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1.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 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三超”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停产停工整顿,并从重予以经济处罚。
    (3) 坚决杜绝假技改真生产或边技改边生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视情节和后果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关闭。
    (4) 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以及经常化、制度化。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不准复产。
    (5) 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形成制度,留有记录。凡发生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视情节和后果,从重给予企业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严格培训上岗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国家要求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等行为,依法停产整顿,并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处罚直至关闭。
    (7) 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8) 建立并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凡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一是利用3年的时间,全区煤矿、非煤矿山要强制建立和完善六大保障系统,即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技改、新建的矿井要把“六大系统”建设作为前置条件,纳入“三同时”管理。各地区要认真梳理,合理安排,确定各企业完成建设“六大系统”时间表。凡逾期未安装或未安装到位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二是利用2年的时间,实现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凡不安装的,一律不准上路营运。
    (10) 加强“三同时”工作。凡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1) 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特点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实行周或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会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备案。
    (12)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
    2. 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依据2009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强化落实煤炭、安监、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文化、旅游、水利、铁路、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安委办联络员制度,每两月召开一次联络员安全生产信息通报会,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 按照《通知》要求,全力抓好新措施的落实
    1. 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政府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一般隐患由盟市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安全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在政府网站或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2.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据事故等级和职责权限,自治区对盟市、盟市对旗县(市、区)事故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批复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即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证券等部门通报,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4. 实行企业负责人责任事故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5. 赋予企业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不果断、撤离不及时,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投入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调研论证,适当提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要在高危行业探索实行安全生产全员风险抵押,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7. 提高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事故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平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三、紧密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
    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监管工作制度。要尽快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的协调准备和调研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起草、审核工作,制定出台《建设和生产项目工程外包安全管理规定》、《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细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意见》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实施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委办厅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形成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推动落实的工作机制。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做好当前工作
    (一) 突出抓好8个“100”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事故总量“三个降下来”的目标,突出抓好自治区安委办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8个“100”重点工作,即:重点监控煤矿生产企业和在建项目100户(其中自治区监控30户)、非煤矿山联系点100户、非煤矿山井工矿100户、危化生产企业100户(其中自治区监控28户)、尾矿库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00户,培训100名旗县(市、区)分管领导、100名安监机构负责人和100名重点企业负责人,全面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预防水平和政府的监管水平。要总结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好经验、好做法,并逐步在全区推广,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 扎实有效开展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打击重点,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营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 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
    1. 继续抓好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关闭整合等工作的督查指导,抓好市场准入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逐步推进和规范冶金、有色、建材等八个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管监察活动。
    2. 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工作。
    (1) 自治区安委办要组织力量对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铁路局和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自治区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共同对区直企业包钢(集团)、北方重工集团、内蒙古森工集团、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等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3)自治区安委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驻区中央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大唐、神华、华能、华电、中电投、国电、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中石油、中石化、川化等。
    (4) 自治区安全监管、建设、水利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5) 自治区安全监管、商务、消防、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大检查。
    (四)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1. 加强应急预案审查备案工作,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要对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查。
    2. 在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建设4个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储备基地,督促企业落实购置资金,加快设备采购。
    3. 对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行督查,确保今年年底前6个特勤站形成战斗力。
    4. 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企业自身救护能力。
    (五) 切实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逐步完善事故督导、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等制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今后工矿商贸事故的调查处理,一律按事故调查等级实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备案制度,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和及时有效。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处罚工作,事故的处理和经济处罚实行上报一级备案制度。
    (六) 切实抓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要在继续抓好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培训工作:一是加强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高危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的强制培训;二是办好盟市、旗县(市、区)分管领导培训班,提高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三是抓好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四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必要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意识。
    (七)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力度
    优化煤炭产业布局,建立小型煤矿正常退出机制,推动煤炭工业集约发展。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矿产资源整合,再关闭一批安全隐患严重的小型矿山。继续整顿治理小化工企业,提倡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化工园区。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建设和经营行为,严防一些已关闭取缔的小厂小矿擅自非法恢复生产或异地生产、变相违法生产。
    (八) 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因预防不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今年我国气候比较异常。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特别要针对汛期的特点,强化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有效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切实加强汛期的安全监管,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落实责任,层层负责,限期解决;对存在不能抵御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威胁的,要坚决停产,确保汛期生产安全。
    (九) 切实做好《通知》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切实领会其精神实质。要加强宣传教育,把《通知》精神宣传到最基层,宣传到每一位员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通知》精神,把握好核心内容,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努力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各地区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多种形式宣传《通知》精神,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和监督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并加强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通知》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安委办要于今年10月份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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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9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更加扎实地推进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
    (一) 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即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全面贯穿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精神,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1. 盟市、旗县(市、区)要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
    2. 各级政府要确保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
    3. 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的权重。
    4. 切实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5.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通过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坚实的技术保障、有力的安全监管、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有力的政策引导、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以及有力、有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形成体系化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强化监管执法和责任落实,确保《通知》精神落实到位
    (一) 理清责任、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火灾、道路交通、铁路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1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努力促使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1.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 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三超”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停产停工整顿,并从重予以经济处罚。
    (3) 坚决杜绝假技改真生产或边技改边生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视情节和后果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关闭。
    (4) 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以及经常化、制度化。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不准复产。
    (5) 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形成制度,留有记录。凡发生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视情节和后果,从重给予企业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严格培训上岗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国家要求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等行为,依法停产整顿,并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处罚直至关闭。
    (7) 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8) 建立并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凡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一是利用3年的时间,全区煤矿、非煤矿山要强制建立和完善六大保障系统,即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技改、新建的矿井要把“六大系统”建设作为前置条件,纳入“三同时”管理。各地区要认真梳理,合理安排,确定各企业完成建设“六大系统”时间表。凡逾期未安装或未安装到位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二是利用2年的时间,实现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凡不安装的,一律不准上路营运。
    (10) 加强“三同时”工作。凡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1) 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特点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实行周或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会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备案。
    (12)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
    2. 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依据2009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强化落实煤炭、安监、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文化、旅游、水利、铁路、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安委办联络员制度,每两月召开一次联络员安全生产信息通报会,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 按照《通知》要求,全力抓好新措施的落实
    1. 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政府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一般隐患由盟市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安全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在政府网站或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2.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据事故等级和职责权限,自治区对盟市、盟市对旗县(市、区)事故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批复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即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证券等部门通报,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4. 实行企业负责人责任事故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5. 赋予企业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不果断、撤离不及时,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投入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调研论证,适当提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要在高危行业探索实行安全生产全员风险抵押,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7. 提高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事故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平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三、紧密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
    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监管工作制度。要尽快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的协调准备和调研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起草、审核工作,制定出台《建设和生产项目工程外包安全管理规定》、《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细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意见》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实施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委办厅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形成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推动落实的工作机制。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做好当前工作
    (一) 突出抓好8个“100”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事故总量“三个降下来”的目标,突出抓好自治区安委办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8个“100”重点工作,即:重点监控煤矿生产企业和在建项目100户(其中自治区监控30户)、非煤矿山联系点100户、非煤矿山井工矿100户、危化生产企业100户(其中自治区监控28户)、尾矿库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00户,培训100名旗县(市、区)分管领导、100名安监机构负责人和100名重点企业负责人,全面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预防水平和政府的监管水平。要总结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好经验、好做法,并逐步在全区推广,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 扎实有效开展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打击重点,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营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 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
    1. 继续抓好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关闭整合等工作的督查指导,抓好市场准入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逐步推进和规范冶金、有色、建材等八个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管监察活动。
    2. 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工作。
    (1) 自治区安委办要组织力量对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铁路局和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自治区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共同对区直企业包钢(集团)、北方重工集团、内蒙古森工集团、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等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3)自治区安委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驻区中央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大唐、神华、华能、华电、中电投、国电、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中石油、中石化、川化等。
    (4) 自治区安全监管、建设、水利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5) 自治区安全监管、商务、消防、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大检查。
    (四)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1. 加强应急预案审查备案工作,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要对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查。
    2. 在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建设4个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储备基地,督促企业落实购置资金,加快设备采购。
    3. 对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行督查,确保今年年底前6个特勤站形成战斗力。
    4. 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企业自身救护能力。
    (五) 切实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逐步完善事故督导、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等制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今后工矿商贸事故的调查处理,一律按事故调查等级实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备案制度,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和及时有效。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处罚工作,事故的处理和经济处罚实行上报一级备案制度。
    (六) 切实抓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要在继续抓好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培训工作:一是加强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高危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的强制培训;二是办好盟市、旗县(市、区)分管领导培训班,提高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三是抓好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四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必要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意识。
    (七)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力度
    优化煤炭产业布局,建立小型煤矿正常退出机制,推动煤炭工业集约发展。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矿产资源整合,再关闭一批安全隐患严重的小型矿山。继续整顿治理小化工企业,提倡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化工园区。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建设和经营行为,严防一些已关闭取缔的小厂小矿擅自非法恢复生产或异地生产、变相违法生产。
    (八) 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因预防不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今年我国气候比较异常。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特别要针对汛期的特点,强化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有效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切实加强汛期的安全监管,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落实责任,层层负责,限期解决;对存在不能抵御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威胁的,要坚决停产,确保汛期生产安全。
    (九) 切实做好《通知》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切实领会其精神实质。要加强宣传教育,把《通知》精神宣传到最基层,宣传到每一位员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通知》精神,把握好核心内容,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努力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各地区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多种形式宣传《通知》精神,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和监督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并加强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通知》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安委办要于今年10月份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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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10期(总第178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9 00:00
朗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更加扎实地推进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
    (一) 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即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全面贯穿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精神,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1. 盟市、旗县(市、区)要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
    2. 各级政府要确保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
    3. 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的权重。
    4. 切实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5.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通过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坚实的技术保障、有力的安全监管、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有力的政策引导、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以及有力、有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形成体系化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强化监管执法和责任落实,确保《通知》精神落实到位
    (一) 理清责任、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火灾、道路交通、铁路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1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努力促使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1.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 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三超”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停产停工整顿,并从重予以经济处罚。
    (3) 坚决杜绝假技改真生产或边技改边生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视情节和后果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关闭。
    (4) 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以及经常化、制度化。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不准复产。
    (5) 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形成制度,留有记录。凡发生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视情节和后果,从重给予企业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严格培训上岗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国家要求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等行为,依法停产整顿,并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处罚直至关闭。
    (7) 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8) 建立并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凡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一是利用3年的时间,全区煤矿、非煤矿山要强制建立和完善六大保障系统,即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技改、新建的矿井要把“六大系统”建设作为前置条件,纳入“三同时”管理。各地区要认真梳理,合理安排,确定各企业完成建设“六大系统”时间表。凡逾期未安装或未安装到位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二是利用2年的时间,实现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凡不安装的,一律不准上路营运。
    (10) 加强“三同时”工作。凡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1) 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特点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实行周或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会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备案。
    (12)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
    2. 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依据2009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强化落实煤炭、安监、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文化、旅游、水利、铁路、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安委办联络员制度,每两月召开一次联络员安全生产信息通报会,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 按照《通知》要求,全力抓好新措施的落实
    1. 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政府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一般隐患由盟市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安全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在政府网站或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2.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据事故等级和职责权限,自治区对盟市、盟市对旗县(市、区)事故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批复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即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证券等部门通报,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4. 实行企业负责人责任事故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5. 赋予企业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不果断、撤离不及时,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投入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调研论证,适当提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要在高危行业探索实行安全生产全员风险抵押,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7. 提高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事故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平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三、紧密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
    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监管工作制度。要尽快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的协调准备和调研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起草、审核工作,制定出台《建设和生产项目工程外包安全管理规定》、《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细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意见》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实施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委办厅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形成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推动落实的工作机制。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做好当前工作
    (一) 突出抓好8个“100”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事故总量“三个降下来”的目标,突出抓好自治区安委办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8个“100”重点工作,即:重点监控煤矿生产企业和在建项目100户(其中自治区监控30户)、非煤矿山联系点100户、非煤矿山井工矿100户、危化生产企业100户(其中自治区监控28户)、尾矿库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00户,培训100名旗县(市、区)分管领导、100名安监机构负责人和100名重点企业负责人,全面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预防水平和政府的监管水平。要总结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好经验、好做法,并逐步在全区推广,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 扎实有效开展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打击重点,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营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 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
    1. 继续抓好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关闭整合等工作的督查指导,抓好市场准入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逐步推进和规范冶金、有色、建材等八个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管监察活动。
    2. 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工作。
    (1) 自治区安委办要组织力量对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铁路局和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自治区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共同对区直企业包钢(集团)、北方重工集团、内蒙古森工集团、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等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3)自治区安委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驻区中央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大唐、神华、华能、华电、中电投、国电、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中石油、中石化、川化等。
    (4) 自治区安全监管、建设、水利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5) 自治区安全监管、商务、消防、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大检查。
    (四)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1. 加强应急预案审查备案工作,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要对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查。
    2. 在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建设4个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储备基地,督促企业落实购置资金,加快设备采购。
    3. 对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行督查,确保今年年底前6个特勤站形成战斗力。
    4. 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企业自身救护能力。
    (五) 切实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逐步完善事故督导、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等制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今后工矿商贸事故的调查处理,一律按事故调查等级实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备案制度,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和及时有效。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处罚工作,事故的处理和经济处罚实行上报一级备案制度。
    (六) 切实抓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要在继续抓好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培训工作:一是加强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高危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的强制培训;二是办好盟市、旗县(市、区)分管领导培训班,提高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三是抓好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四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必要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意识。
    (七)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力度
    优化煤炭产业布局,建立小型煤矿正常退出机制,推动煤炭工业集约发展。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矿产资源整合,再关闭一批安全隐患严重的小型矿山。继续整顿治理小化工企业,提倡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化工园区。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建设和经营行为,严防一些已关闭取缔的小厂小矿擅自非法恢复生产或异地生产、变相违法生产。
    (八) 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因预防不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今年我国气候比较异常。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特别要针对汛期的特点,强化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有效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切实加强汛期的安全监管,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落实责任,层层负责,限期解决;对存在不能抵御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威胁的,要坚决停产,确保汛期生产安全。
    (九) 切实做好《通知》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切实领会其精神实质。要加强宣传教育,把《通知》精神宣传到最基层,宣传到每一位员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通知》精神,把握好核心内容,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努力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各地区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多种形式宣传《通知》精神,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和监督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并加强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通知》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安委办要于今年10月份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更加扎实地推进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
  (一) 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即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全面贯穿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精神,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1. 盟市、旗县(市、区)要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
  2. 各级政府要确保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
  3. 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的权重。
  4. 切实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5.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通过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坚实的技术保障、有力的安全监管、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有力的政策引导、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以及有力、有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形成体系化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强化监管执法和责任落实,确保《通知》精神落实到位
   (一) 理清责任、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火灾、道路交通、铁路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1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努力促使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1.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 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三超”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停产停工整顿,并从重予以经济处罚。
  (3) 坚决杜绝假技改真生产或边技改边生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视情节和后果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关闭。
  (4) 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以及经常化、制度化。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不准复产。
  (5) 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形成制度,留有记录。凡发生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视情节和后果,从重给予企业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严格培训上岗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国家要求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等行为,依法停产整顿,并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处罚直至关闭。
  (7) 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8) 建立并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凡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一是利用3年的时间,全区煤矿、非煤矿山要强制建立和完善六大保障系统,即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技改、新建的矿井要把“六大系统”建设作为前置条件,纳入“三同时”管理。各地区要认真梳理,合理安排,确定各企业完成建设“六大系统”时间表。凡逾期未安装或未安装到位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二是利用2年的时间,实现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凡不安装的,一律不准上路营运。
  (10) 加强“三同时”工作。凡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1) 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特点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实行周或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会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备案。
  (12)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
  2. 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依据2009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强化落实煤炭、安监、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文化、旅游、水利、铁路、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安委办联络员制度,每两月召开一次联络员安全生产信息通报会,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 按照《通知》要求,全力抓好新措施的落实
  1. 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政府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一般隐患由盟市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安全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在政府网站或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2.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据事故等级和职责权限,自治区对盟市、盟市对旗县(市、区)事故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批复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即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证券等部门通报,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4. 实行企业负责人责任事故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5. 赋予企业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不果断、撤离不及时,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投入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调研论证,适当提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要在高危行业探索实行安全生产全员风险抵押,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7. 提高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事故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平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三、紧密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
   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监管工作制度。要尽快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的协调准备和调研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起草、审核工作,制定出台《建设和生产项目工程外包安全管理规定》、《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细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意见》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实施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委办厅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形成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推动落实的工作机制。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做好当前工作
   (一) 突出抓好8个“100”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事故总量“三个降下来”的目标,突出抓好自治区安委办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8个“100”重点工作,即:重点监控煤矿生产企业和在建项目100户(其中自治区监控30户)、非煤矿山联系点100户、非煤矿山井工矿100户、危化生产企业100户(其中自治区监控28户)、尾矿库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00户,培训100名旗县(市、区)分管领导、100名安监机构负责人和100名重点企业负责人,全面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预防水平和政府的监管水平。要总结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好经验、好做法,并逐步在全区推广,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 扎实有效开展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打击重点,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营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 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
  1. 继续抓好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关闭整合等工作的督查指导,抓好市场准入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逐步推进和规范冶金、有色、建材等八个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管监察活动。
  2. 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工作。
  (1) 自治区安委办要组织力量对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铁路局和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自治区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共同对区直企业包钢(集团)、北方重工集团、内蒙古森工集团、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等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3)自治区安委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驻区中央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大唐、神华、华能、华电、中电投、国电、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中石油、中石化、川化等。
  (4) 自治区安全监管、建设、水利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5) 自治区安全监管、商务、消防、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大检查。
  (四)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1. 加强应急预案审查备案工作,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要对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查。
  2. 在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建设4个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储备基地,督促企业落实购置资金,加快设备采购。
  3. 对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行督查,确保今年年底前6个特勤站形成战斗力。
  4. 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企业自身救护能力。
  (五) 切实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逐步完善事故督导、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等制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今后工矿商贸事故的调查处理,一律按事故调查等级实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备案制度,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和及时有效。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处罚工作,事故的处理和经济处罚实行上报一级备案制度。
  (六) 切实抓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要在继续抓好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培训工作:一是加强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高危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的强制培训;二是办好盟市、旗县(市、区)分管领导培训班,提高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三是抓好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四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必要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意识。
  (七)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力度
  优化煤炭产业布局,建立小型煤矿正常退出机制,推动煤炭工业集约发展。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矿产资源整合,再关闭一批安全隐患严重的小型矿山。继续整顿治理小化工企业,提倡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化工园区。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建设和经营行为,严防一些已关闭取缔的小厂小矿擅自非法恢复生产或异地生产、变相违法生产。
  (八) 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因预防不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今年我国气候比较异常。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特别要针对汛期的特点,强化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有效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切实加强汛期的安全监管,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落实责任,层层负责,限期解决;对存在不能抵御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威胁的,要坚决停产,确保汛期生产安全。
  (九) 切实做好《通知》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切实领会其精神实质。要加强宣传教育,把《通知》精神宣传到最基层,宣传到每一位员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通知》精神,把握好核心内容,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努力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各地区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多种形式宣传《通知》精神,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和监督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并加强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通知》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安委办要于今年10月份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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