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内蒙古乌海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内政字〔20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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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4 16:10 
乌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乌海抽水蓄能电站是国家批复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该项目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内蒙古乌海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电站上水库为高程1638米以下区域;电站下水库为高程1225米以下区域;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现场定桩为准。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在内蒙古乌海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批建各种基础设施(包括乡镇企业和民用住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内蒙古乌海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抢栽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

四、要加强对内蒙古乌海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范围内的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外,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各类人口的迁入手续。

五、对借工程征地搬迁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给征地搬迁工作制造障碍、阻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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