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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防范遏制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2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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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关于防范遏制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防范遏制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冶金等工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推动冶金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安排其他人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所负的全面责任。

二、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组织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法定义务,每月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至少1次检查,并亲自监督、及时解决自查及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排除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组织建立健全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到一线岗位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必须带头执行责任制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工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源头管控,对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建设项目,坚决不允许投入生产或使用,要提请属地政府把是否履行“三同时”作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纳入获准投产的检查范畴。

五、工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劳务派遣者、实习人员等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工贸企业要认真汲取同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工贸企业必须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持续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和事故隐患治理台账,严格按照不整改完毕不销号不撤档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存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立即整改,监管部门要督办企业整改情况,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存在《判定标准》之外的一般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工贸企业必须加强检维修作业及有限空间、动火、吊装、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作业前必须严格作业审批管理,要对作业环境、从业人员资质能力水平、作业可能发生的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科学制定安全作业方案,认真开展现场教育,严格落实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八、工贸企业在重要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严禁开展大型检维修作业,原则上不开展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日常检维修及危险作业现场一次超过10人(含10人)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在重要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大型检维修及危险作业的,必须提级管理,由主要负责人或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展。

九、工贸企业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作业。对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合格、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采取“一案双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工贸企业必须将外包单位纳入统一管理,未对承包单位及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发现安全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或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地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建档立账,不整改完毕不销号不撤档,对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一、工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升逃生、避灾、避险、自救等能力。

十二、工贸企业复产复工时必须严把“四关”(即安全复产复工方案关、设备检修关、安全教育培训关、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关),严格落实“六个一”要求(制定一套科学复产复工方案、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开展一次全方位安全风险辨识、全面开展一轮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开展一次专项应急演练),确保各个环节有人管,各项制度有人盯。

十三、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80日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工贸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要将其列为重点执法对象,并对属地监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

十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和执行,畅通举报渠道,严格查处工贸企业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用好奖励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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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防范遏制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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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防范遏制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5 09:19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关于防范遏制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防范遏制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冶金等工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推动冶金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安排其他人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所负的全面责任。

二、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组织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法定义务,每月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至少1次检查,并亲自监督、及时解决自查及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排除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组织建立健全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到一线岗位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必须带头执行责任制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工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源头管控,对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建设项目,坚决不允许投入生产或使用,要提请属地政府把是否履行“三同时”作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纳入获准投产的检查范畴。

五、工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劳务派遣者、实习人员等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工贸企业要认真汲取同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工贸企业必须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持续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和事故隐患治理台账,严格按照不整改完毕不销号不撤档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存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立即整改,监管部门要督办企业整改情况,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存在《判定标准》之外的一般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工贸企业必须加强检维修作业及有限空间、动火、吊装、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作业前必须严格作业审批管理,要对作业环境、从业人员资质能力水平、作业可能发生的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科学制定安全作业方案,认真开展现场教育,严格落实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八、工贸企业在重要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严禁开展大型检维修作业,原则上不开展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日常检维修及危险作业现场一次超过10人(含10人)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在重要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大型检维修及危险作业的,必须提级管理,由主要负责人或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展。

九、工贸企业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作业。对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合格、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采取“一案双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工贸企业必须将外包单位纳入统一管理,未对承包单位及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发现安全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或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地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建档立账,不整改完毕不销号不撤档,对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一、工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升逃生、避灾、避险、自救等能力。

十二、工贸企业复产复工时必须严把“四关”(即安全复产复工方案关、设备检修关、安全教育培训关、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关),严格落实“六个一”要求(制定一套科学复产复工方案、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开展一次全方位安全风险辨识、全面开展一轮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开展一次专项应急演练),确保各个环节有人管,各项制度有人盯。

十三、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80日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工贸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要将其列为重点执法对象,并对属地监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

十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和执行,畅通举报渠道,严格查处工贸企业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用好奖励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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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21期(总第490期)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防范遏制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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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关于防范遏制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防范遏制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冶金等工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推动冶金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安排其他人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所负的全面责任。

二、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组织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法定义务,每月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至少1次检查,并亲自监督、及时解决自查及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排除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组织建立健全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到一线岗位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必须带头执行责任制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工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源头管控,对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建设项目,坚决不允许投入生产或使用,要提请属地政府把是否履行“三同时”作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纳入获准投产的检查范畴。

五、工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劳务派遣者、实习人员等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工贸企业要认真汲取同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工贸企业必须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持续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和事故隐患治理台账,严格按照不整改完毕不销号不撤档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存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立即整改,监管部门要督办企业整改情况,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存在《判定标准》之外的一般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工贸企业必须加强检维修作业及有限空间、动火、吊装、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作业前必须严格作业审批管理,要对作业环境、从业人员资质能力水平、作业可能发生的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科学制定安全作业方案,认真开展现场教育,严格落实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八、工贸企业在重要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严禁开展大型检维修作业,原则上不开展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日常检维修及危险作业现场一次超过10人(含10人)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在重要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大型检维修及危险作业的,必须提级管理,由主要负责人或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展。

九、工贸企业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作业。对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合格、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采取“一案双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工贸企业必须将外包单位纳入统一管理,未对承包单位及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发现安全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或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地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建档立账,不整改完毕不销号不撤档,对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一、工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升逃生、避灾、避险、自救等能力。

十二、工贸企业复产复工时必须严把“四关”(即安全复产复工方案关、设备检修关、安全教育培训关、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关),严格落实“六个一”要求(制定一套科学复产复工方案、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开展一次全方位安全风险辨识、全面开展一轮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开展一次专项应急演练),确保各个环节有人管,各项制度有人盯。

十三、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80日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工贸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要将其列为重点执法对象,并对属地监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

十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和执行,畅通举报渠道,严格查处工贸企业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用好奖励举报制度。■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现将《关于防范遏制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防范遏制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冶金等工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推动冶金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特制定如下措施:一、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安排其他人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所负的全面责任。二、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组织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法定义务,每月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至少1次检查,并亲自监督、及时解决自查及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排除存在的事故隐患。三、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组织建立健全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到一线岗位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必须带头执行责任制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四、工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源头管控,对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建设项目,坚决不允许投入生产或使用,要提请属地政府把是否履行“三同时”作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纳入获准投产的检查范畴。五、工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劳务派遣者、实习人员等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工贸企业要认真汲取同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六、工贸企业必须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持续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和事故隐患治理台账,严格按照不整改完毕不销号不撤档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存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立即整改,监管部门要督办企业整改情况,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存在《判定标准》之外的一般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七、工贸企业必须加强检维修作业及有限空间、动火、吊装、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作业前必须严格作业审批管理,要对作业环境、从业人员资质能力水平、作业可能发生的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科学制定安全作业方案,认真开展现场教育,严格落实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八、工贸企业在重要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严禁开展大型检维修作业,原则上不开展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日常检维修及危险作业现场一次超过10人(含10人)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在重要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大型检维修及危险作业的,必须提级管理,由主要负责人或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展。九、工贸企业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作业。对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合格、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采取“一案双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工贸企业必须将外包单位纳入统一管理,未对承包单位及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发现安全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或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地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建档立账,不整改完毕不销号不撤档,对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十一、工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升逃生、避灾、避险、自救等能力。十二、工贸企业复产复工时必须严把“四关”(即安全复产复工方案关、设备检修关、安全教育培训关、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关),严格落实“六个一”要求(制定一套科学复产复工方案、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开展一次全方位安全风险辨识、全面开展一轮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开展一次专项应急演练),确保各个环节有人管,各项制度有人盯。十三、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80日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工贸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要将其列为重点执法对象,并对属地监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十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和执行,畅通举报渠道,严格查处工贸企业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用好奖励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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