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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2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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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

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阿拉善新井煤业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等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强化如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严格“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把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生产建设矿等所有类型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严防漏管失控。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每一座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一座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向社会公告、在矿山井口(出入口)公示。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由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属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及人员未依法履职尽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主要负责人要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每季度组织开展采空区及周边老窑、水文地质、地压和火灾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并做好详细记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治理不到位的,严禁从事生产建设。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

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新建项目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必须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进行严格论证。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尾矿库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四、严格安全生产许可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条件和准入门槛。严格审批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转地下、地下转露天和尾矿库增高扩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发。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等要求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律不予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延期现场复核,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对设计、评价、检测结果终身负责。基建矿山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内完成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五、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地下矿山。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后方可组织采矿作业。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之间应当留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岩)柱。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新建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插爪式人车。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不得使用干式制动器。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对所有巷道、采场和硐室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采空区充填严格按设计进行,顶板不稳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有效支护方式,严禁擅自回采或者毁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必须保障正常运行,并实现感知数据联网。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二)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必须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工作帮坡角、最终边坡角等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和感知数据联网,安装边坡雷达监测系统。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排土场,要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三)尾矿库。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应按规定对坝体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不得擅自加高坝体、扩大库容。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不得陡于1∶3。尾矿库“头顶库”必须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尾矿库每年汛期前要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正常运行的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与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同一座尾矿库不得同时进行尾矿回采和排放。

六、严格安全技术管理

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严格控制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禁止在采掘等安全风险集中区域安排平行作业。鼓励有条件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取消井下夜班采掘、井巷维修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当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2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尾矿库应当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配备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七、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监督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发包单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承包单位无资质、挂靠资质承包,严禁承包单位转包、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鼓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八、严格矿山复工复产验收

对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上一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矿山自查自改,矿山上级企业或本矿山组织验收,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执法检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的程序。对其他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由矿山企业制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组织对各生产系统、各生产作业场所、各设备设施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验收,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复工复产。

九、严格安全监管执法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经举报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罚款处罚等措施,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偷采盗采、私挖滥采、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一证多采”、以采代建(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和行刑衔接等执法措施,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要把中介机构作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中出具虚假报告、出租出借资质、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事故征兆仍组织人员冒险作业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初步认定的非煤矿山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违法行为,对参与瞒报、谎报、迟报的有关人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事故集中多发、调查处理不严格、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地区以及相关单位进行警示约谈、追责问责,倒逼落实全链条责任。

十一、严格落实“三个一批”措施

(一)淘汰关闭一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相邻非煤矿山之间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且拒不实施整合的;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掘)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逾期未完善“三同时”相关手续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具备煤矿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的;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的4种情形的非煤矿山企业,作为重点关闭对象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引导长期停产停工、恢复无望的非煤矿山加快退出。

(二)整合重组一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推动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对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采矿权人的、相邻采矿权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推动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非煤矿山兼并重组中小型非煤矿山。

(三)升级改造一批。要积极推动完成一批机械化、改造提升一批自动化、选树建设一批信息化、打造创建一批智能化非煤矿山。具备条件的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积极采用机械化凿岩、撬毛、支护、铲装、运输作业,大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加快推进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点岗位机器人替代。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宜加快推进无人驾驶智能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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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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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5 09:19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

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阿拉善新井煤业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等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强化如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严格“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把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生产建设矿等所有类型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严防漏管失控。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每一座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一座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向社会公告、在矿山井口(出入口)公示。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由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属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及人员未依法履职尽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主要负责人要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每季度组织开展采空区及周边老窑、水文地质、地压和火灾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并做好详细记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治理不到位的,严禁从事生产建设。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

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新建项目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必须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进行严格论证。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尾矿库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四、严格安全生产许可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条件和准入门槛。严格审批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转地下、地下转露天和尾矿库增高扩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发。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等要求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律不予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延期现场复核,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对设计、评价、检测结果终身负责。基建矿山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内完成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五、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地下矿山。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后方可组织采矿作业。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之间应当留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岩)柱。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新建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插爪式人车。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不得使用干式制动器。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对所有巷道、采场和硐室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采空区充填严格按设计进行,顶板不稳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有效支护方式,严禁擅自回采或者毁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必须保障正常运行,并实现感知数据联网。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二)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必须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工作帮坡角、最终边坡角等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和感知数据联网,安装边坡雷达监测系统。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排土场,要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三)尾矿库。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应按规定对坝体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不得擅自加高坝体、扩大库容。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不得陡于1∶3。尾矿库“头顶库”必须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尾矿库每年汛期前要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正常运行的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与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同一座尾矿库不得同时进行尾矿回采和排放。

六、严格安全技术管理

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严格控制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禁止在采掘等安全风险集中区域安排平行作业。鼓励有条件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取消井下夜班采掘、井巷维修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当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2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尾矿库应当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配备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七、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监督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发包单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承包单位无资质、挂靠资质承包,严禁承包单位转包、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鼓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八、严格矿山复工复产验收

对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上一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矿山自查自改,矿山上级企业或本矿山组织验收,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执法检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的程序。对其他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由矿山企业制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组织对各生产系统、各生产作业场所、各设备设施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验收,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复工复产。

九、严格安全监管执法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经举报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罚款处罚等措施,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偷采盗采、私挖滥采、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一证多采”、以采代建(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和行刑衔接等执法措施,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要把中介机构作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中出具虚假报告、出租出借资质、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事故征兆仍组织人员冒险作业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初步认定的非煤矿山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违法行为,对参与瞒报、谎报、迟报的有关人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事故集中多发、调查处理不严格、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地区以及相关单位进行警示约谈、追责问责,倒逼落实全链条责任。

十一、严格落实“三个一批”措施

(一)淘汰关闭一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相邻非煤矿山之间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且拒不实施整合的;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掘)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逾期未完善“三同时”相关手续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具备煤矿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的;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的4种情形的非煤矿山企业,作为重点关闭对象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引导长期停产停工、恢复无望的非煤矿山加快退出。

(二)整合重组一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推动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对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采矿权人的、相邻采矿权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推动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非煤矿山兼并重组中小型非煤矿山。

(三)升级改造一批。要积极推动完成一批机械化、改造提升一批自动化、选树建设一批信息化、打造创建一批智能化非煤矿山。具备条件的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积极采用机械化凿岩、撬毛、支护、铲装、运输作业,大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加快推进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点岗位机器人替代。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宜加快推进无人驾驶智能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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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21期(总第490期)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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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

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阿拉善新井煤业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等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强化如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严格“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把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生产建设矿等所有类型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严防漏管失控。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每一座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一座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向社会公告、在矿山井口(出入口)公示。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由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属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及人员未依法履职尽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主要负责人要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每季度组织开展采空区及周边老窑、水文地质、地压和火灾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并做好详细记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治理不到位的,严禁从事生产建设。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

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新建项目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必须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进行严格论证。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尾矿库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四、严格安全生产许可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条件和准入门槛。严格审批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转地下、地下转露天和尾矿库增高扩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发。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等要求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律不予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延期现场复核,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对设计、评价、检测结果终身负责。基建矿山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内完成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五、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地下矿山。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后方可组织采矿作业。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之间应当留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岩)柱。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新建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插爪式人车。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不得使用干式制动器。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对所有巷道、采场和硐室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采空区充填严格按设计进行,顶板不稳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有效支护方式,严禁擅自回采或者毁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必须保障正常运行,并实现感知数据联网。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二)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必须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工作帮坡角、最终边坡角等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和感知数据联网,安装边坡雷达监测系统。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排土场,要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三)尾矿库。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应按规定对坝体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不得擅自加高坝体、扩大库容。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不得陡于1∶3。尾矿库“头顶库”必须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尾矿库每年汛期前要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正常运行的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与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同一座尾矿库不得同时进行尾矿回采和排放。

六、严格安全技术管理

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严格控制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禁止在采掘等安全风险集中区域安排平行作业。鼓励有条件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取消井下夜班采掘、井巷维修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当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2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尾矿库应当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配备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七、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监督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发包单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承包单位无资质、挂靠资质承包,严禁承包单位转包、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鼓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八、严格矿山复工复产验收

对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上一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矿山自查自改,矿山上级企业或本矿山组织验收,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执法检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的程序。对其他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由矿山企业制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组织对各生产系统、各生产作业场所、各设备设施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验收,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复工复产。

九、严格安全监管执法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经举报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罚款处罚等措施,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偷采盗采、私挖滥采、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一证多采”、以采代建(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和行刑衔接等执法措施,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要把中介机构作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中出具虚假报告、出租出借资质、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事故征兆仍组织人员冒险作业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初步认定的非煤矿山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违法行为,对参与瞒报、谎报、迟报的有关人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事故集中多发、调查处理不严格、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地区以及相关单位进行警示约谈、追责问责,倒逼落实全链条责任。

十一、严格落实“三个一批”措施

(一)淘汰关闭一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相邻非煤矿山之间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且拒不实施整合的;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掘)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逾期未完善“三同时”相关手续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具备煤矿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的;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的4种情形的非煤矿山企业,作为重点关闭对象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引导长期停产停工、恢复无望的非煤矿山加快退出。

(二)整合重组一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推动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对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采矿权人的、相邻采矿权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推动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非煤矿山兼并重组中小型非煤矿山。

(三)升级改造一批。要积极推动完成一批机械化、改造提升一批自动化、选树建设一批信息化、打造创建一批智能化非煤矿山。具备条件的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积极采用机械化凿岩、撬毛、支护、铲装、运输作业,大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加快推进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点岗位机器人替代。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宜加快推进无人驾驶智能化改造。■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现将《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阿拉善新井煤业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等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强化如下措施:一、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严格“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把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生产建设矿等所有类型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严防漏管失控。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每一座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一座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向社会公告、在矿山井口(出入口)公示。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由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属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及人员未依法履职尽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二、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主要负责人要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每季度组织开展采空区及周边老窑、水文地质、地压和火灾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并做好详细记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治理不到位的,严禁从事生产建设。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备查。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新建项目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必须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进行严格论证。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尾矿库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四、严格安全生产许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条件和准入门槛。严格审批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转地下、地下转露天和尾矿库增高扩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发。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等要求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律不予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延期现场复核,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对设计、评价、检测结果终身负责。基建矿山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内完成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五、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一)地下矿山。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后方可组织采矿作业。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之间应当留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岩)柱。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新建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插爪式人车。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不得使用干式制动器。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对所有巷道、采场和硐室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采空区充填严格按设计进行,顶板不稳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有效支护方式,严禁擅自回采或者毁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必须保障正常运行,并实现感知数据联网。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二)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必须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工作帮坡角、最终边坡角等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和感知数据联网,安装边坡雷达监测系统。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排土场,要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三)尾矿库。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应按规定对坝体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不得擅自加高坝体、扩大库容。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不得陡于1∶3。尾矿库“头顶库”必须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尾矿库每年汛期前要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正常运行的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与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同一座尾矿库不得同时进行尾矿回采和排放。六、严格安全技术管理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严格控制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禁止在采掘等安全风险集中区域安排平行作业。鼓励有条件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取消井下夜班采掘、井巷维修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当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2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尾矿库应当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配备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配备不少于1人。七、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监督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发包单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承包单位无资质、挂靠资质承包,严禁承包单位转包、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鼓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八、严格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对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上一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矿山自查自改,矿山上级企业或本矿山组织验收,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执法检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的程序。对其他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由矿山企业制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组织对各生产系统、各生产作业场所、各设备设施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验收,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复工复产。九、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经举报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罚款处罚等措施,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偷采盗采、私挖滥采、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一证多采”、以采代建(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和行刑衔接等执法措施,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要把中介机构作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中出具虚假报告、出租出借资质、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事故征兆仍组织人员冒险作业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初步认定的非煤矿山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违法行为,对参与瞒报、谎报、迟报的有关人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事故集中多发、调查处理不严格、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地区以及相关单位进行警示约谈、追责问责,倒逼落实全链条责任。十一、严格落实“三个一批”措施(一)淘汰关闭一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相邻非煤矿山之间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且拒不实施整合的;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掘)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逾期未完善“三同时”相关手续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具备煤矿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的;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的4种情形的非煤矿山企业,作为重点关闭对象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引导长期停产停工、恢复无望的非煤矿山加快退出。(二)整合重组一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推动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对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采矿权人的、相邻采矿权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推动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非煤矿山兼并重组中小型非煤矿山。(三)升级改造一批。要积极推动完成一批机械化、改造提升一批自动化、选树建设一批信息化、打造创建一批智能化非煤矿山。具备条件的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积极采用机械化凿岩、撬毛、支护、铲装、运输作业,大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加快推进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点岗位机器人替代。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宜加快推进无人驾驶智能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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