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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2015〕85号
成文日期 2015-08-1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2015〕85号
成文日期 2015-08-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14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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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要求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污染排放源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各项应急工作能及时有效执行。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自治区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上报。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全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与内蒙古气象局联合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自治区政府应急办
  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经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政府审批后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或终止命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调查评估及善后总结工作。组织跨盟市、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内蒙古气象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试验和作业。
  (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应急能源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和具体企业的名单,并组织落实;负责督促落实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城市拆迁、建筑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施工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自治区公安厅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机动车区域、时间及车辆类型限行减排应急预案和具体区域、时间及车辆类型的清单,并组织实施。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自治区农牧业厅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宣传、引导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等有关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交通保障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自治区财政厅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1)自治区教育厅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自治区卫生厅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自治区政府新闻办
  负责重污染天气时新闻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自治区政府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职责
  成立盟市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各级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将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Ⅳ级(蓝色)预警。预测全区相邻的三个及以上盟市将持续发生两天及以上重度污染天气,即300>AQI≥2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下同)。
  III级预警(黄色):预测全区相邻的三个及以上盟市将持续发生三天及以上重度污染天气,即300>AQI≥200。
  II级预警(橙色):预测全区相邻的三个及以上盟市将持续发生三天及以上严重污染天气,即500>AQI≥300。
  I级预警(红色):预测全区相邻的三个及以上盟市将持续发生一天及以上极重污染天气,即AQI≥500。
  3.2.2 预警程序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内蒙古气象局联合会商,预测全区相邻三个以上盟市,未来将出现I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的重污染天气时,经共同确认审批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送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发布,Ⅳ级、Ⅲ级和Ⅱ级预警由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上报后,经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Ⅰ级预警由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上报后,经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值范围及平均值,因沙尘暴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予以说明。
  3.2.3 预警措施
  (a)Ⅳ级、Ⅲ级预警措施
  各级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公司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发布公告,及时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b)II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c)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II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测、预报,同时,对极重污染区域外的相邻区域的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进一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2.4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预警分级上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由自治区政府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经预测,未来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自治区政府应急办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预警终止信息。
  一旦再次出现本方案规定的Ⅳ级、Ⅲ级、Ⅱ级或Ⅰ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
  (3)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自治区各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监督检查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 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I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 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公众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各地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III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钢铁、电力、焦化、化工、有色、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环保部门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各地环保部门督导各燃煤发电企业限制未上脱硝设施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加大燃煤电厂监管力度,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各地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各地公安部门督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各地城建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各地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2次/日)。
  (4)其他措施
  各地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城建部门严禁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各地环保、城管部门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各地城管部门严禁明火烧烤。
  各地公安部门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3.3 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 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各地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II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钢铁、电力、焦化、化工、有色、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环保部门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各地经信部门、环保部门督导各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限制未上脱硝设施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加大燃煤电厂监管力度,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各地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各地公安部门督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5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各地城建部门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各地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
  (4)其他措施
  各地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严禁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各地环保、城管部门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各地公安部门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各地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各地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3.4 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人群健康防护,措施包括:
  1. 各地教育部门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 各地公安部门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 各地政府办公厅通知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4.4 应急终止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与发布程序一致。根据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趋势,将会商结果上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根据重污染天气等级上报指挥部和自治区政府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经指挥部和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行动。蓝色应急响应不设终止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政府。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导部门、盟市、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预案、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6.2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尽快实现空气质量新标准自动监测的全覆盖,建立全区空气质量控制自动站监测网;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发布机制,建立自治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中心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动态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6.3 通信保障
  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6.4 财力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现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各级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5 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根 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全区和各地的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可能的污染程度及持续时间测算医疗物资储备量及其配比。
  
                 7.完善配套政策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重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和《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修订本部门和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预案》发布后20日内,将修订完善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8.督查考核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监察厅、环境保护厅具体承担。对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分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派出督查检查组对各盟市、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社会监督


  积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强化信息公开,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公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及相应应急措施。鼓励媒体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有关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予以曝光。
  
                 10. 附 则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由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和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处置流程图
   3.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关系图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doc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处置流程图.doc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关系图.doc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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