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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6〕20号
成文日期 1996-03-05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6〕20号
成文日期 1996-03-0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3-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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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维护交易秩序,集中税源,平抑价格,控制国有车辆资产流失,打击走私、贩私及非法倒卖活动,保障交易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管理。车辆交易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目前各盟市原则上只准许成立一个车辆(旧机动车、非机动车)交易所,具体负责车辆的交易管理及车辆转籍、过户、评估、拍卖等项业务。呼市地区的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工作由自治区车辆交易所负责。

    各盟市已经成立的各种车辆交易机构,须经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报经自治区车辆交易管理委员会核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转籍等手续。今后,凡新设立车辆交易机构,须先报经自治区车辆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注册等手续。

    各地区要积极扶持培育车辆交易市场,交易者一律进场交易。要坚决打击和取缔隐形及场外黑市交易等非法活动,维护正当交易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税费征管。今后,各盟市车辆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车辆交易税费,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发文减免车辆交易税费(包括:车辆串换、产权变更、异地转籍、名称变更过户等)。凡转出、转入车辆,一律在当地车辆交易所办理转籍过户手续。要依法打击偷漏车辆交易税费行为,确保车辆交易税费的足额征收。

    三、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自治区车辆交易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自治区车辆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对全区车辆交易、评估、拍卖、转籍、过户等进行业务指导。各盟市也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车辆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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