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6〕135号 |
成文日期 | 1996-11-14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6〕135号 |
成文日期 | 1996-11-14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就我区进一步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按国家规定,将已经明确的83项行政性收费及养路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数额较大的政府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按现行体制上缴各级金库,支出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收费)收支在预算上单独编列反映,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能平衡预算。
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亦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适当集中预算外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
为了增强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除社会保障基金和各类学校的预算外资金外,各级政府可按隶属关系集中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10%-20%,用于地方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以及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集中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比例或基数予以集中。对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取得的收入,除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以外的资金,要严格管理,集中的比例可高一些;对不体现政府职能取得的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事业收入,集中比例可适当低些;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基数予以集中,坚持几年不变,以鼓励单位合理创收的积极性。
三、完善管理方式,强化管理手段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属于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一个专户,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国家机关和受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统一收取和使用的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收费、基金以及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专项使用。
(二)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结合预算内资金安排,收支结余财政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对单位的收支计划要认真审核,核定收支基数,对超收单位应予以适当奖励,短收单位自负。财政部门在审核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要审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确有必要的,也可开设一个收入过渡户;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银行不得为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拖欠、截留、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单位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是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管好预算外资金必须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规范化管理,这也是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源泉控制的要求。
(一)统一审批权限。各种收费和基金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权限一律集中在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均无权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种基金一律上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收费项目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凡未经中央或自治区审批而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都属于不合法规的乱收费行为,应予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要严格控制行政性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自治区有关规定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一律不得收费或将行政职能变成有偿服务,以收费代替管理。
(二)统一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的收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据的管理一律实行验旧领新和年检制度。特殊部门和行业的专用收费票据的印制,必须由财政部门监制和验销,其余各种收费票据一律无效,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经营性收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并照章纳税。
(三)统一实行专户管理。凡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统一财务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必须由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设立帐户,统一核算。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预算外资金。
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
预算外资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管好预算外资金不仅对于缓解财政困难、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快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而又现实的意义,而且有利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因此,各级党政领导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领导,认真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的审批,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和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等各种调控手段,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国家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国家和部门、单位的利益关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各级银行、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预算外资金的长期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的转变、管理手段的强化,将会给各级财政部门增加很大的工作量。因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财政厅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处。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 机构,充实和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以适应新形势下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需要。
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和适当集中预算外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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