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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6〕138号
成文日期 1996-11-2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6〕138号
成文日期 1996-11-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11-2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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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落实好草原“双权一制”,是落实农牧业生产责任制的继续和深入,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草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今冬明春牧区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为了保证在1997年6月底以前高质量地完成草原“双权一制”的落实完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这项工作。整个工作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现场落实阶段,总结、补课阶段和检查验收阶段,各个阶段的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在具体组织实施的过程中,要始终注意搞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为便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掌握有关情况,各盟市要及时将各个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牧区和草原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促进畜牧业发展,必须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简称“双权一制”)。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落实草原所有权

  自治区境内的草原,依法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草原是指国有农牧林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场点使用的草原,国家划定的城市规划区的草原,草地类自然保护区,尚未开发利用的草原,以及其他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

  全民所有草原必须分别划清界线,登记造册,一般由所属旗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同一块全民所有草原分属于两个以上旗县市区的,分别由所属旗县人民政府管理,也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全民所有草原不属于任何一个使用该草原的国有单位所有,不得给其发放《草原所有证》。

  集体所有草原的所有权必须依法落实到基层的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落实到嘎查、村一级的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由嘎查、村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行使草原集体所有权。过去已经落实到苏木乡镇级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或者已经落实到自然村一级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其集体所有权一般不再改变,仍由苏木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草原的集体所有权确定以后,必须登记造册,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旗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草原所有证》,作为草原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没有依法发放草原所有证或者虽已发证但不规范的,必须补发。

  草原所有权单位对所有草原依法享有各种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依法承担各种义务。

  二、关于落实草原使用权

  全民所有草原的使用权,由行使草原管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到使用全民所有草原的单位或组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旗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草原使用证》,作为草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没有依法发证或虽已发证但不规范的,必须补发。

  原属于全民所有的未开发利用草原,不论以何种方式由国有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开发使用,其所有权不变。由行使草原管理权的人民政府为使用单位依法确定草原使用权,颁发《草原使用证》。

  草原使用权单位对所使用的草原依法享有各种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草原使用权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各种义务。

  三、关于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

  草原集体所有单位及草原使用权单位,可以将所属草原分片承包给基层生产组织或农牧民经营,原则上提倡承包到户。

  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具体实施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凡已经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的地区,如承包的依据基本合理,方法基本正确,群众基本满意或没有重大原则问题,一般不再作大的变动,可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群众意见作适当调整。

  ——公平和效益结合的原则。草原是农牧民群众发展畜牧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在承包草原时必须考虑每个农牧民群众的利益,但同时又必须考虑发挥草原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为此,必须在合理规划草牧场的基础上,科学地确定人、户、畜三个因素在分配草原时所占的比重。要正确处理牧业大户和一般牧户的关系,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划出一部分草原作为专业承包草场,实行招标承包。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原则。要将大部分草原划分承包到户,同时可根据需要为发展集体经济留出一部分机动草场,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调控能力。   

  ——权、责、利结合的原则。草原承包经营者,有权依法享有对承包草原的各种使用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但同时也要依法承担保护、建设草原及其它各种义务。草原承包应当由承包方和发包方依法签订承包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草畜平衡、增草增畜原则。在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时,要依据有关规定核定草场载畜量,坚持以草定畜,增草方可增畜,防止超载过牧。

  草原承包责任制一定要落实到最基层的生产单元,凡是能够划分承包到户的,特别是冬春营地、饲料基地和基本打草场等一定要坚持到户;对一些确实难以承包到户的放牧场,必须承包到浩特或嘎查,并应制定各牧户权、责、利统一的管理利用制度。草原承包期宜长不宜短,一般坚持三十年不变,也可以承包五十年。群众在承包草场上进行各种建设的成果,坚持谁建设谁所有,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允许继承,允许依法转让。

  四、关于坚持实行草原有偿承包使用制度

  草原是有价值的自然资源,也是发展畜牧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凡使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草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草原使用费。要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体系,逐步建立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养畜大户占用无畜或少畜户的草场,要给予承包户相当于使用费数额的占用费。

  实行草原有偿承包使用应坚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委关于进一步落实草牧场使用权实行有偿承包使用制度初步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发〔1989〕142号)规定的各项原则。特别要明确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草原使用费的性质和收缴。草原承包使用费的性质是自然资源补偿费。全民所有草原由使用草原的单位或组织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从基层使用单位和群众收缴,然后统一缴纳到具有草原管理权的人民政府委托的草原主管部门,集体所有草原按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方向发包方缴纳。

  (二)关于收费标准。草原使用费标准的制定,要区分情况,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资源价值和对资源价值的补偿,又要考虑群众心理和经济的承受能力。一般应为承包草原每亩产草量价值的1-3%。因灾减产或因其他原因缴纳确有困难的,经草原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单位提出,由所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收、缓收或免收。

  (三)关于超载牲畜加收使用费。当出现牲畜超载的情况时,应要求草原承包人增加草原建设投入,加大草原建设力度,也可以采取调剂牧场和压缩牲畜数量等办法限期实现草畜平衡。继续超载的,必须加收草原承包使用费,超载越多,收费标准越高,直至达到超载牲畜本身的价值。要鼓励和扶持草原承包者加强草原建设,对草原承包建设搞得好的单位或农牧户,可允许在增草的基础上增畜,在草原承包费的收取上也可以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关于草原使用费的管理和使用。草原承包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草用之于草、取之于当地用之于当地”的原则。集体所有草原承包使用费可按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嘎查村使用、苏木乡镇管理的办法。集体所有草原承包使用费主要应用于本苏木、乡镇的草原建设,用于草原管理事业的部分不得高于20%。全民所有草原的使用费,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本地区的草原建设,主要应用于缴费单位的草原建设。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所有证(样本)(蒙、汉文)(略)

        2.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使用证(样本)(蒙、汉文)(略)

        3.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承包合同书(样本)(蒙、汉文)(略)

        4.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所有草原承包合同书(样本)(蒙、汉文)(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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