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8〕6号 |
成文日期 | 1998-02-19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8〕6号 |
成文日期 | 1998-02-19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委、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关于解决 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教委 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公安厅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战略目标后,国家和 自治区加大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力度,我区民办教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已在《内蒙古政报》1997 年第10期刊发)提出了“九五”期间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分年度目标。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切实保证我区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顺利实现,现提出 以下意见:
一、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 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力度。要按照 国家和自治区总体规划,有计划地解决好民办教师问题。
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以转、招为主。我区现有计划内民办教 师24025人,约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0%。“九五”期间,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分年度目标是 :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区中小学教师的比例从1996年的10%减少到73%,继包头市解决民办 教师问题后,呼市、锡盟、伊盟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1998年比例减少到46%,呼盟、 兴安盟、巴盟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1999年比例减少到19%,乌盟、哲盟基本解决民办 教师问题;2000年赤峰市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从而使全区民办教师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自治区承 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1985年12月31日前经组织批准任用,一直从事教学工作并持有自治区教 育厅颁发的《民办教师任用证书》的现任民办教师。
三、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从1997年起,在国家每年下达我区4000 个专项指标的基础上,自治区每年安排3000个(包括农垦系统500个)专项指标,到1999年三 年共计21000个指标用于民办教师转正。2000年,只使用国家下达的指标,基本解决我区民 办教师问题。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初下达,当年有效。自治区的指标于每年上半年下达,当 年有效,与国家下达指标一并使用。
四、稳定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不断提高民办教师素质。今后,各盟市师 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应不少于本盟市中师招生人数的20%,有条件的可扩大到3 0%。招收民办教师要单独命题,单独划线。要通过“民转公”这一重要途径,加强对民办教 师的培训,以提高民办教师的素质。
民办教师转正要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于具备中师或中师以上学历的小学民 办教师、具备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的初中民办教师,一经选招为公办教师,必须于当年进入 教师进修学校或教育学院,按《内蒙古自治区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性教学方案》或《内蒙 古自治区初中教师继续教育指导性教学方案》接受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或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并取得《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 书的小学民办教师,必须于当年免试进入教师进修学校或中师函授部,按小学教师进修中师 课程的教学计划脱产或函授学习(专业合格证文化知识考试课程免试不免修),学完规定课程 ,成绩合格,领取中师毕业证书;取得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的初中民办教师必须于当年免 试进入教育学院学习按高师专科学历规定补学的课程,成绩合格,领取教育学院进修结业证 书;不具备合格学历的小学民办教师,一经考试选招为公办教师,必须于当年进入教师进修 学校,脱产学习二年,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发给中师毕业证书。
五、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不合格民办教师是指不够评聘教师职务资格的人员, 或者经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要根据政策,按程序,由旗县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对辞退人员,旗县政府要根据其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金按教龄计 发,教龄满一年发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补助金最多不能超过本人一年的工资总和。自动离 职的民办教师,不发给补助金。乡镇和学校不得擅自辞退民办教师,凡教龄在二十年以上或 接近退休年龄(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民办教师,原则上不得辞退。
六、各盟市要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老病残民办 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盟市,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执行公办教师退休的有 关规定。
七、认真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要进一步贯彻国家教 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 的意见》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要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赤峰、 哲盟、乌盟等盟市,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 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要首先保证 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八、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后的稳定,民办教师转正后五年内不得调离中小学校或由 农村学校调往城市学校。确需调离的,要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九、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性工作。在这项工作中,特别是“民转公”中 ,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 中乱收费的通知》精神,除按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计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从民 办教师中择优选招公办教师的通知》(内蒙教师管发〔1996〕5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 取费用,以及组织考试的盟市按规定收取报名费外,各盟市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在“ 民转公”中向民办教师收取不合理费用。已经收取的超标准费用,要退还给民办教师,否则 要追究责任。
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 工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解决好民办教师问题。各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 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以确保我区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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