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8〕5号 |
成文日期 | 1998-01-09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8〕5号 |
成文日期 | 1998-01-09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通知》(内政发〔1996〕116号)下发以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效地保证了我区化肥的正常生产和有序流通,为我区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化肥总量平衡调控困难,市场供应秩序不稳定,价格波动性较大,存在着断档脱销、积压滞销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化肥供应管理工作,整顿化肥流通秩序,保证农业生产需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强调控能力,确保总量平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6〕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通知》(内政发〔1996〕1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化肥产销管理。自治区计委要会同自治区供销社、农业厅、石化厅等有关部门切实搞好全区化肥供求总量平衡和地区间的供求平衡。国家分配调入化肥、一般配额进口化肥和在区内销售的易货贸易进口化肥及地产化肥都要纳入全区化肥资源总量平衡计划之中。为了确保资源平衡,防止发生断档脱销、积压滞销,保持区内生产、供应良性循环,对磷酸二铵、尿素、硝铵实行进区审批制度。今后,化肥经营单位从区外组织非计划磷酸二铵、尿素、硝铵进区须经自治区计委、工商局、供销社审批,对未经审批而私自进区销售的化肥,工商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对旗县级及旗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开展有偿技术服务需要的化肥,要纳入当地总量平衡计划,货源由当地农资公司供应。
二、规范流通秩序,稳定区内化肥市场,实行农资经营许可证制度。化肥流通继续实行以农资公司为主渠道,旗县及旗县以下农业“三站”和化肥生产企业为辅助渠道的办法,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同时严禁区外化肥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在我区直接或变相设点经销化肥,严禁非主营单位从区外自行组织货源在区内销售。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化肥经营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取缔无证照经营和非法经营,规范我区农资流通秩序。今后,化肥经营实行《农资商品经营许可证》和《农资商品有偿技术服务证》制度。旗县(含旗县)以上农资批发企业由自治区工商局、供销社认定发放《农资商品经营许可证》,旗县以下农资零售企业(含各级农资公司所属农资零售商店)的《农资商品经营许可证》和旗县及旗县以下农业“三站”的《农资商品有偿技术服务证》,由盟(市)工商局、供销社核准代行发放,并报自治区工商局、供销社备案。
对违反上述规定组织购进经销化肥的,工商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
为充分发挥农资公司经营农资商品的主渠道作用,各地要保证农资供应系统的完整性。对有关盟市、旗县农资公司无力承担化肥等农资商品供应任务的,由自治区农资公司设点直接供应,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指派其它部门和个人经营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不得设卡堵截自治区农资公司正常的化肥调运、销售。今后要逐步探索以自治区农资公司为龙头,实行全区农资商品集团化经营的路子,以统筹安排全区化肥等农资商品供应工作,解决部分地区资金不足、经营能力弱化等问题。
三、加强工商联合,做好化肥产销衔接工作。在总量平衡计划框架内,工商企业之间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建立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稳定协调、共同发展的新型工商关系。生产企业要积极组织生产,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产品质量;农资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收购并做好化肥的供应工作。内蒙古化肥厂所产化肥在区内的具体供应数量,要在自治区计委的计划安排下,由自治区农资公司与生产企业签定供需合同,双方要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区产化肥在满足区内市场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敞开对外销售。为了确保市场的统一性,稳定流通秩序,工商双方可采取代销、联销方式销售化肥。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双方联合组建化肥联营销售公司,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
四、切实加强对化肥供应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化肥供应工作的领导,切实将各项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国家下达的进口化肥配额、一般贸易配额项下由自治区计委下达给自治区农资公司统一组织进口。对于化肥生产、经营、储备所需流动资金,金融部门要核定规模,专项安排,及时提供,同时要根据化肥经营体制的变化调整资金投向。对于不符合资金信贷条件的盟市、旗县农资公司,可由自治区农资公司实行统贷统还。铁路、交通部门要切实保证化肥及其原材料的运输;工商、物价、税务、铁路部门在强化监管化肥主营单位经营的同时,要加大对非主营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保证化肥等农资商品生产、供应有序运行,以促进我区农牧业生产稳定、持续发展。
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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