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4〕48号 |
成文日期 | 2014-05-1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4〕48号 |
成文日期 | 2014-05-12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义
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提升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实现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上好学”,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提升国民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之首,明确提出了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性目标和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责,把均衡发展义务教育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科学设定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目标任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在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的基础上,以强化内涵建设为核心,以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为重点,以标准化建设为载体,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逐步消除薄弱学校,分阶段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缩小旗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域”)内县城与农村牧区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的过大差距,促进教育公平,为每一个孩子提供相对均衡的教育资源并使其健康成长,努力办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人民满意的义务教育。
到2016年底,全区70%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自治区标准化要求,初步消除薄弱学校、大班额,择校现象得到明显缓解,不少于50个旗县(市、区)通过自治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全区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到2017年,全区累积85%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自治区标准化要求,基本消除薄弱学校、大班额,择校现象基本缓解,累积80个以上旗县(市、区)通过自治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其中少数民族聚居旗(市)全部通过自治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到2019年,累积90个以上旗县(市、区)通过自治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到2020年底,全区100%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自治区标准化要求,102个旗县(市、区)全部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实现基本均衡的旗县(市、区)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三、进一步明确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工作任务和措施
实现自治区确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各地区要按“自治区统筹、盟市推进、县域实施”的原则,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验收内容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基本办学条件均衡、校际间均衡、学生入学机会均等,以及保障机制、教师队伍、教育质量和学校管理等工作任务。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主要负责对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统筹指导和整体规划、调度;盟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划、监督和推进,指导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工作;旗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体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规划调整均衡发展进度
自治区根据县域经济与教育发展实际,按照学龄人口、学校数量、学校类型、办学条件,以及义务教育办学基础等要素,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先易后难、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规划调整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度,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
(三)均衡配置县域义务教育“硬件”资源
各地区要根据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要求及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制定实施方案,集中财力,合理配置设施设备,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整合国家和自治区“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农村牧区小学及教学点全覆盖工程”等项目和工程,根据规划进度,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组织实施各类项目和工程。自治区对2017年底前先期达标验收旗县(市、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予以大力倾斜,对2017年后接受达标验收旗县(市、区)的扶持力度将逐年减少。
(四)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建立自治区基础教育优质资源同频互动云平台,实现自治区内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加快设施建设,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学校四级教育信息化网络,优先为民族学校、农村牧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现代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建立主动应用信息技术机制,推动信息技术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应用。
(五)完善县域义务教育人力资源配置管理
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机制,实行学区制管理,打破城乡和校际间的体制分割,实行县域内学区统筹管理校长、教师的机制,合理调配学区内校长、教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进城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一体化办学,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打破学校封闭的管理模式,建立“强校”与“弱校”实质性的一体化运行和考核机制,形成师资队伍合理有序流动、资源共建共享的办学共同体。
(六)完善和落实校长、教师交流制度
依法落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权限,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展旗县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教发〔201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内教发〔2010〕33号文件)规定,结合教育部总体部署,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实行中小学校长聘期制,校长在同一学校聘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建立优质学校校长(含教学副校长)、优秀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任职机制,凡没有在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任职满3年的,均不得提拔任用。
实行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交流任教制度,原则上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教高级教师职称,须有在农村牧区中小学或薄弱学校连续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建立经费、生活保障、奖励待遇和业绩考核机制,在制度、机制和政策上保持连续性,确保交流制度有效落实、全面推进。
(七)继续做好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学校任教的优惠政策;继续实施“特岗教师计划”、“免费师范生计划”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优先为边远农村牧区、城区薄弱学校培养和补充紧缺教师。全面开展以师德、课程标准、教育观念、教学方法和现代教育技术为重点的教师继续教育,改进教师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开展校长到先进地区学校挂职实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自治区、盟市设立一定数额的培训资金,保障校长、教师各项专业培训。
(八)全面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
蒙古语授课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仍执行当地现行政策,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民办学校)按学区招生、保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严禁学校进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均衡生源。要通过各主要媒体公布招生办法、明确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结果,严禁使用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学生入学后,学校要实行“阳光分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置重点班或实验班。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严禁教育部门以升学率给学校排名,严禁学校以学生考试成绩排名张榜,严禁学校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课程,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中小学教学规程》。严禁学校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学校要按规定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不少于1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继续推行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办法,促进初中阶段学校均衡发展。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不得低于60%,以进一步促进初中阶段学校的生源均衡。
(九)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学生公平接受义务教育
认真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科学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布点,设立专项经费,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足额配备特殊教育教职人员,落实好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国家助学政策,并延伸至高中阶段和学前教育;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积极利用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残疾人教育、康复和职业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综合效益。
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制度。各地区要执行“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均衡发展义务教育规划,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镇就学、升学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学校要做好留守儿童登记、结对帮扶工作,加强与家长或监护人的联系,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为留守儿童提供温暖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四、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投入保障机制
(一)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投入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教育经费达到“两个比例”和“三个增长”。制定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向民族学校、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倾斜,促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二)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加强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编制管理,做到预算编制到学校、到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管、检查和审计,建立义务教育经费项目及其执行情况定期公告制度。
五、强化督导检查和激励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履行公共教育职能的首要任务。自治区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列为对盟市党政一把手年度考核内容;盟市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作为考核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并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确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旗县完成均衡发展目标、任务。实行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教育工作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二)明确各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努力增加教育投入,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经费保障;组织人事、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供政策支持;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完善对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工作的考核
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纳入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考核评价指标中。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学区制学校管理考核办法,严禁给学区、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单纯用升学率评价教育工作;对蒙古语授课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在盟市范围内考核。要遵循教育规律,对学生、教师、学校和学区的评价,着重考查其均衡发展程度和提高程度,评价其努力、创新的程度,衡量其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效益等情况,定期评估区域内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综合督导检查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盟市、旗县(市、区)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建立对盟市、旗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对各地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公布旗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展情况。旗县(市、区)要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逐校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监测结果。
(五)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激励机制
开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盟市、旗县(市、区)和学校的创建和评选工作,自治区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工作突出的旗县(市、区)给予奖励;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自治区将对各地区在入学机会保障、投入保障、教师队伍保障以及缓解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评估,对行政不作为或工作不力、相互推诿的部门和行政责任人将追究责任。
2014年5月12日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