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煤炭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4〕56号 |
成文日期 | 2014-05-20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煤炭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4〕56号 |
成文日期 | 2014-05-20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
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设施建设和维持简单再生产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原煤炭部、财政部《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维简费根据销售量按照10.5元/吨(不分煤种、品种)提取,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条 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及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六)煤矿采动范围的拆迁、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
(八)其他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六条 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内政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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