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字〔1999〕20号 |
成文日期 | 1998-02-25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字〔1999〕20号 |
成文日期 | 1998-02-2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全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关于在全区开展改善投资软环境年活动的部署,为保证此项活动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基本要求
(一)改善投资环境是一项关系到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关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和横向联合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努力为国内外客商在投资、管理和经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各盟市、各开发区均要筹备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中心和外商投诉服务机构。凡涉及国内外客商投资的单位和部门,都要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要积极、热心地为外商投资企业和横向联合企业服务,杜绝拖延、推诿等不良现象。
二、统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有关服务收费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环保、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实行同等标准。
(二)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律实行同等待遇,按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与内资企业相同,并按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对在我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凭居留证、就业证等有效证件,在住宿、就医、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飞机票等方面,一律与内资企业和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按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三、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横向联合企业的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横向联合企业所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坚决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横向联合企业进行“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的“五乱”现象。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横向联合企业实施收费的,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物价部门发给的外商投资企业、横向联合企业收费监督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内容。凡不按规定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横向联合企业有权拒绝缴费。
(二)凡新增设或变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并要定期编印《收费手册》,使外商投资企业、横向联合企业便于了解和监督。
(三)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家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横向联合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切实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活动时间及内容
(一)准备阶段(5月10日至6月30日)
1、由自治区纠风办、开放办、外经贸厅、宣传部等部门组成自治区改善投资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对各地区、各部门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盟市
也要成立相应的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可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
2、各地区的改善投资环境监督检查小组,要围绕本地区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提出具体方案和实施措施。
(二)实施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
1、各部门要围绕改善我区投资环境这一主题,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开展宣传,大造舆论声势,使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的宣传鼓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2、各盟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中心和外商投诉服务机构要从7月1日起正式运营。
3、切实改善各地综合职能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公用事业部门、口岸和金融系统的管理和服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横向联合企业的权益,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各项基本要求。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部门对开展“’98改善投资软环境活动年”的工作,要进行系统的总结后报各主管部门,并由自治区开放办进行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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