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传发〔1998〕13号 |
成文日期 | 1998-08-1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传发〔1998〕13号 |
成文日期 | 1998-08-12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区直企业第一批下放盟市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区直企业第一批下放盟市的意见
(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关于自治区直属企业下放工作,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曾专门开会研究过两次,并分别下发了会议纪要和文件。经过政府领导的积极协调及有关厅局与盟市的反复协商,目前大部分企业已达成了交接协议,为了尽快完成区直驻盟市企业下放任务,现提出区直企业第一批下放盟市的意见:
一、除领导小组批准不下放或暂不下放的区直企业外,区直各部门驻呼和浩特市以外各盟市的企业一次性全部下放所在盟市。这些企业是否进一步下放到旗县,由盟市决定。
二、区直各部门驻呼和浩特市的企事业户数较多,情况比较复杂,近期先选择第一批有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下放给呼和浩特市。下放后的企业税收也同时划转。
区直各部门驻呼和浩特市的大部分流通企业,经过剥离改制后成为“四自一独”法人企业的,将不再涉及下放问题;一些一时难以改制的企业暂予保留。各部门所办的实体(包括招待所、机关印刷厂等),改制后暂由部门管理。
三、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所有下放企业的生产经营、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工作,都要由所在盟市负责管理,原主管部门要与盟市共同做好接交及有关善后处理工作。这次企业下放一律实行先整体移交,后由财政、国资等部门办理划转手续的办法。第一批下放企业的移交工作要在8月末前完成。
四、为了协助解决接受区直困难企业较为集中的盟市安置职工的财力困难问题,自治区决定从安置下岗职工和再就业经费中一次性给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盟、乌兰察布盟增加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另文下达。此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区直下放企业中一些特困企业职工的安置,由盟市掌握;不足部分,由盟市解决。
五、凡未下放或暂未下放的区直企业,仍由所属部门管理,这些部门不仅要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自治区国资局要逐一核定保值增值目标责任制),同时还要全部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分流和安置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附件:区直驻盟市企业第一批下放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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