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5]106号 |
成文日期 | 2005-04-19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5]106号 |
成文日期 | 2005-04-19 |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退牧还草工程自2002年实施以来,通过全区上下共同努力,在改善草原生态状况和促进畜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近期审计署审计结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调研情况看,我区退牧
还草工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项目、资金管理和工程进度缓慢问题尤为突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进度。按照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有关盟市和项目旗县要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前提下,确保2003年和2004年的工程建设任务分别在今年5月20日和8月20日前完成,同时完成自查自验工作,并以盟市为单位将验收报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农牧业厅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分别在今年5月底和8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工作。
二、强化退牧还草项目和资金管理。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字〔2005〕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内发改农字〔2005〕347号)精神,切实加强退牧还草项目和资金管理。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对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盟市、旗县,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核减或停止2005年退牧还草项目投资。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4月10日全区生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退牧还草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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