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7]83号 |
成文日期 | 2007-07-06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7]83号 |
成文日期 | 2007-07-06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7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共72260人,比2006年增加16459人,增幅为30%,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做好我区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至关重要。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政府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社会就业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盟市、旗县要尽快成立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各种促进就业的资源,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新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各级机关特别是旗县、苏木乡镇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大学生就业。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人事档案管理、户籍转迁等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自治区及当地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凡到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试用(见习)期执行定级工资,在试用(见习)期满履行定级手续后,仍留在艰苦地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级别(薪级)工资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个档次。到苏木乡镇基层单位从事农林牧水、乡镇企业、教育、卫生等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资格后,经聘用在本地区享受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的待遇。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的毕业生,报考研究生要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
五、积极引导、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创业经费不足时,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经费上的支持;毕业生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六、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当地用人单位接收外地院校、非当地生源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落户工作由公安机关归口管理。进一步简化毕业生落户手续,凡在我区范围内落实工作的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用人单位介绍信直接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提倡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在旗县以下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返回原籍工作。
七、认真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专项计划,并结合实际启动和实施各类地方项目。自治区将筹措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面向基层学校任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落实好现有的各项政策,特别是代偿助学贷款、考研、考录公务员、生活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相关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各高校要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教育宣传工作,并通过订单培养、合作培养等方式,与地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八、做好离校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高校要继续加强与未就业毕业生的联系,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服务。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机构要为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人事代理、职业介绍,并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在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各级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九、做好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群体就业工作。高度重视困难家庭学生、女学生、蒙语授课班学生、残疾学生及长线专业学生的就业工作,针对他们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开展“一对一”的指导与服务,促进其就业。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且确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性救助,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重视少数民族特别是蒙语授课班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录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女毕业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毕业返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安排就业见习,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任何单位在考录毕业生时,不得设立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
十、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各高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训工作,大力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高职院校要努力使实施职业资格证制度的相关专业毕业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建设,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列为必修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把创业教育纳入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内容,加大课时比重,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培养学生创业能力;把就业指导与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注重培养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忍受挫折能力和明辨是非能力。积极探索和实施全程式就业指导模式,将就业指导贯穿于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
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督查机制。将就业状况列为高校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本科教学评估的一级指标,以及高职院校、独立学院教学评估的核心指标。进一步完善就业状况统计、评估、公布制度。
十二、积极开展就业信息服务,大力提升就业服务水平。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就业信息网建设,完善网络服务功能,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渠道。
加强以校园市场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加强对各类招聘活动的监管,严格控制招聘会规模和规范招聘收费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上述机构举办的就业招聘活动,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
十三、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自治区各主要媒体及有关部门要通过积极宣传,引导社会、高校、家长、学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地方、部门、高校及用人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共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抓紧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同时,请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联系人:张俊喜,联系电话:0471-6204139),由自治区教育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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