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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电[2010]12号
成文日期 2010-06-08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电[2010]12号
成文日期 2010-06-0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紧急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8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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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特 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完成自治区“十一五”节能目标,现就实施有关紧急措施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一)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节能考核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19号)要求,于6月中旬全面完成对各盟市2009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告。要认真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二)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全区节能降耗目标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359号)要求,严格贯彻执行《2006-2010年各盟市节能指标分解任务》,自治区下达的节能指标一律不作调整,要将责任目标分解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完成自治区“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管

  (一)进一步加大对33户国家“千家企业”节能监管力度。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要逐户对上述企业的用能情况进行督查,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其全面完成与自治区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

  (二)各地区要强化对10万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千家企业”除外)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10万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分解到盟市领导的工作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实行节能目标与领导职责包联制。

  (三)各地区要对已纳入节能目标监管体系的年耗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目标考核和挂牌督办。要认真开展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能源消耗情况审计监察。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一)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按照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规定,严格落实淘汰任务,确保今年完成淘汰小火电装机57.4万千瓦、煤炭300万吨、炼铁104万吨、水泥143.5万吨、焦炭36万吨、铁合金10万吨、电石16.1万吨、造纸6.8万吨、平板玻璃34万重箱。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违规审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小钢铁、小水泥、小造纸等企业坚决淘汰。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任务的企业不予审批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对在限期内提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给予资金方面的补偿奖励。加强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况,促进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四、对电石、铁合金实行限产

  (一)各盟市要严格执行2010年全区电石、铁合金产量分配计划(见附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月公布各盟市电石、铁合金产量,凡超出产量分配计划的盟市,对其领导实行问责。

  (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各盟市电石、铁合金产量分配计划供电,对已完成产量分配计划的企业停止供电,对未列入产量分配计划的电石、铁合金企业不得供电。违规供电的,将追究责任。

  五、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一)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0〕930号),西部电网大工业电价子目录中的电石类电价并入电炉铁合金类电价,其中电石类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7分钱、铁合金类每千瓦时提高0.7分钱,即电石、铁合金每千瓦时价格为0.396元(3.5—11万千伏)。电石企业退出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范围,原参与交易的其它企业继续保留。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要求,对部分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自2010年6月10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临时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临时提高到0.30元,并根据运行情况调度。

  (三)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我区从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铁合金企业和2.5万千伏安以下电石企业(PVC企业自建的符合准入条件的电石炉除外)执行临时性差别电价标准,在现有工业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提出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名单,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与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监督差别电价的落实执行情况。

  六、加大高耗能产品限额管理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主要耗能产品限额标准,加大对自治区高耗能企业和高耗能产品的节能督察、监测力度,对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能耗限额的产品在执行限制类企业电价的基础上加价0.10元。各盟市节能监察机构要对重点耗能企业的主要耗能产品进行现场检测,核实并确认相关数据后,下达《征收超限额加价告知书》,通知同级供电企业和违规企业,所收资金专项用于电网节能技改项目。

  七、对“点火炬”焦炉实行停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条规定,“点火炬”焦炉属违法用能行为,煤气利用率很低、能源浪费严重。凡“点火炬”的企业,要限期整改;2010年10月1日后仍未完成整改的,要予以停产关闭。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季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对各盟市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盟市也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和“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同时要求电力部门加强对电网安全、电力供给、发电企业及冬季供热机组生产运行情况的调度协调,确保安全生产、正常生产。

  附件:2010年全区电石、铁合金产量分配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附件

  2010年全区电石、铁合金产量分配表

  单位:万吨

地  区 电 石
铁  合  金


合计 硅铁 锰铁 其它



全区总计 370 180 79 74 27
呼和浩特市 14 1.5 1.5

包头市 10 18 12 4 2
呼伦贝尔市   2     2
兴安盟   2   2
通辽市   0.5 0.5

锡林郭勒盟 5 7 6 1
乌兰察布市 126 55 1 47 7
鄂尔多斯市 60 40 30 9 1
巴彦淖尔市 20 18 13   5
乌海市 100 19 10 4 5
阿拉善盟 35 17 5 7 5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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