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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0]50号
成文日期 2010-06-0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0]50号
成文日期 2010-06-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9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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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全面了解掌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的情况和数据资料,有效解决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补充(修正)人口信息数据库登载内容,使户口登记项目更加齐全、准确。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提高人口管理水平,为全区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提供准确、翔实的户籍资料,确保人口普查工作质量。

  二、工作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自2010年6月1日开始,至2010年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6月1日至16日)

  主要任务是按照公安部和自治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区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中下设户口整顿办事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逐级动员部署。选调和培训户口调查员,以嘎查村(居委会)为单位合理划分户口整顿区域,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派出所警务信息综合系统打印行政区域内全部人口基本资料(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和《境外人员信息登记表》),印制有关表格和簿册。做好经费物资准备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户口整顿宣传报道。

  (二)入户核对阶段(2010年6月17日至7月31日)

  全面开展户口核对工作,户口调查员携带实有人口资料(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和《境外人员信息登记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入户核对表》(详见附件1)、《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入户登记表》(详见附件2),按照《户口调查员入户核查流程图》(详见附件3),深入户口整顿区域逐户、逐人、逐项调查核对。重点查清重户重口、漏户漏口、人户分离、户口待定人员,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以及未登记的暂住人口和境外人员,查找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到实有人口底数清、情况明。

  (三)处理问题阶段(2010年8月1日至31日)

  对分类汇总所发现的各类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予以解决和纠正,最大限度地减少遗漏。对常住人口中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公民有2个以上常住户口的,经调查核实,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保留其中1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对于采取非法手段办理的虚假户口,要依法注销;对于户口待定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对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规定及时变更更正。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户口簿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力争在2010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确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9月1日至30日)

  各地区要做好户口整顿工作后的数据整理、汇总和数据资料报送工作,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要认真开展工作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户口整顿工作不力,影响人口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双重户口

  公民有2个或2个以上常住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征求本人意见后,保留其中1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同时收回被注销的户口簿及其居民身份证。

  1.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2.对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书面通知其户口迁出地公安派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本人不愿注销原常住户口且一直未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辖区居住的,可注销迁入地常住户口。

  3.对于当事人拒不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机关可按其拥有多个户口的先后顺序,保留最早的户口,注销其他户口。

  (二)认真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1.对于公民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没有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根据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请,报所属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基层基础(户政、治安)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户口登记,同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2.对于公民因户口底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丢失或人口信息系统更换、人口信息库内人口数据丢失造成的无户口情况,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根据本人申请和本人提供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报所属旗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基层基础(户政、治安)部门审批后予以补录。

  3.对于公民因常年外出被注销户口,现又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本人未在其他地方办理落户的,应当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内公发〔2005〕12号)有关规定恢复其原籍户口。

  4.对于公民持有过期的户口迁移证明而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不论迁移证明过期时间长短,只要本人申请,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其户口。

  5.对于户口迁移证明遗失的,经本人申请,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按原证件内容及时予以补发。

  6.对于因收养人无法按规定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导致被收养人无法办理户口登记的,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三)妥善处理人户分离问题

  公安派出所要对行政区域区内的人户分离(空挂户口)问题逐户核对清楚,区别情况加以解决。确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应对公民的第二住址进行登记,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

  1.属于单位搬迁、职工调动(包括随迁家属),人已到外地工作生活、户口尚未迁走的,要尽快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动员其将户口迁往现住地。

  2.对于由于市政建设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住址已消失,或者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该集体户口不具实际意义,涉及的居民或职工在同一城市(城镇)的其他住所居住的,要加强与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的情况沟通,做好宣传动员,督促所涉及人员尽快办理户口迁移。

  3.对于城市(城镇)新建房屋和新开发小区,应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加快门楼牌的编制工作,按照区域划分或就近便利的原则落实户口管理责任,尽快解决落户问题。

  (四)依法注销死亡、法院宣告失踪和在国(境)外定居公民的常住户口

  1.对于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户口簿及其居民身份证;对于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嘎查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由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2.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

  3.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已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五)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

  1.对于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安派出所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2.对于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等户口登记主项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通知》(内公网传〔2007〕694号)规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逐级审批后进行变更。

  3.对于民族的更改,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民委、公安厅、教育厅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见内民委发〔2010〕7号文件)办理。

  (六)妥善解决毕业生户口问题

  对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各种原因未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口迁出的,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公传发〔2001〕2441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内公发〔2005〕12号)要求,凡符合就地落户或迁出条件的,通知本人尽快办理落户或迁出手续,无法联系到本人且户口滞留超过2年的,应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予以落户,并加强与原户口登记机关的沟通,做好相关登记工作,防止遗失户口迁移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户口整顿是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推动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手段。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整体工作部署中,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争取工作支持和经费保障,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户口整顿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进一步夯实户籍管理基础,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提供翔实、准确的户籍资料。

  (二)突出重点,加强整改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将调查摸底与采集、补充(修正)人口信息、解决户口遗留的突出问题作为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环节抓实抓好,通过户口整顿彻底摸清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此基础上,利用现有政策规定尽可能多地解决各类户口和居民身份证问题。

  (三)广泛宣传,层层动员

  各地区要将开展户口整顿宣传工作纳入第六次人口普查宣传规划统一进行,利用全国、全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宣传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进行广泛深入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做到家喻户晓,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充分发挥嘎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户口协管员的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户口整顿工作。要抽调一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人员充当户口调查员,在户口整顿工作结束后尽可能将其转为人口普查员。

  (四)强化沟通,密切协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同人口计生、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职能部门的联系,通过相关部门的现有信息系统数据库,来补充完善公安人口信息数据库中人口出生、死亡、婚姻状况、学历、职业等数据信息。同时,要加强与出入境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内部情况通报、线索核查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整体效能。

  (五)加强监督,认真总结

  各级公安机关业务指导部门要采取不定期抽查、专门检查等方式对户口整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要采取自查、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认真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返工。自治区公安厅将适时组织人员深入各地进行实地抽查,并在公安网上通报各地工作进度排名情况。户口整顿工作结束后,各级公安机关要层层汇总上报数据,并进行评比表彰。

  (六)确保经费落实

  按照国办发〔2010〕30号文件要求,此次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要积极支持,保障经费足额落实到位。

  各盟市公安机关应在2010年9月10日前将本地区户口整顿工作总结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4)报送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各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将所掌握的相关人口数据和人口普查所需人口资料清单(详见附件5)报送同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入户核对表

         2.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入户登记表

          3.户口调查员入户核查流程图

         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5.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人口资料清单(参考式样)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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