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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1〕88号
成文日期 2021-12-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7 17:43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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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南:养老服务规划查询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

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一老一小”问题,关乎民生福祉,关系各个家庭。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保障好“一老一小”,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促进全区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养老托育服务供给能力,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各级人民政府作用,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自治区养老托育服务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区城乡养老托育服务统筹推进,规划、用地、财税等支持政策不断完善,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不断加大,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全面开展,养老托育机构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养老托育运营监管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和服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显著增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55%以上,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心)覆盖率达到100%,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个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养老托育服务政策体系。

1. 统筹规划养老和托育两大服务体系。制定自治区“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各地区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方案,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全面建成,主体多元、依托社区、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 强化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空间规划布局。各地区要将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充分考虑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构建与本地区人口结构、老年人口和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由养老托育主管部门编制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3. 加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保障。要强化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有效供给,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对老龄化程度相对较高、发展趋势较快和婴幼儿数量较多、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存量土地用途变更程序。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用于开展养老托育服务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4. 强化居住区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镇住宅小区按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切实将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从2021年起,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制度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托育设施或设施不达标的,按照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支持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5. 有效运用财税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托育产业发展。加大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完善激励机制。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建立工作协同机制,落细支持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因难以计量等操作性原因无法执行的,采取定比定量、具备条件的实施“转供”改“直供”、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予以妥善解决。鼓励养老托育产业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鼓励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奖补制度,对普惠养老托育机构给予一定建设或运营补贴。鼓励通过发放婴幼儿托育服务消费券等形式,引导托育服务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内蒙古税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6. 加强养老托育人才队伍建设。拓宽养老托育服务人员培养渠道。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加强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建设,强化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位技能竞赛。深化产教融合,紧密结合行业发展需求,支持养老托育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探索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核查机制。(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7. 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质效。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及长期照护商业保险等产品。(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8. 强化兜底保障能力。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完善以筛选标准、质量指标、运营模式为重点的公建民营机制。健全城乡特困老人供养服务制度,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到2025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为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能力综合评估,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9. 提高家庭照护能力。建立养老托育服务顾问制度,协助提供养老托育服务信息,鼓励基层力量借助公益课程等优质资源提供养老托育家庭指导服务。积极推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完善服务管理规范和建设运营政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申报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试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家庭提供上门医疗护理和照护指导服务,对上门医疗服务成效明显的医疗机构,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家庭育儿指导支持体系,依托基层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妇联等力量,为婴幼儿家庭开展照护指导服务。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妇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0. 优化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助餐助洁、助医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育幼指导等服务。街道层面要重点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养老托育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开展辐射周边的养老托育服务。开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支持社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通过设置护理站、医务室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探索社区育儿养老互助服务模式。(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1. 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巩固优化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县乡两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为依托的农村牧区养老设施布局,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牧区老年餐桌建设。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妇联的作用,开展托育指导和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对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的早期发展干预。(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2. 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集中解决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问题,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3. 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探索普惠养老托育服务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价格标准,完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建设高质量养老托育设施,为社会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普惠性服务。公建民营、公助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要以提供普惠服务为主。支持产业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联合专业机构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按托育服务规范开办托育班,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负责)

(三)营造养老托育服务社会环境。

14. 促进康养融合发展。以需求为导向整合老年健康服务,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旅游等业态深度融合。支持发展旅居型养老服务,鼓励建立跨区域的联盟平台和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蒙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鼓励中医药(蒙医药)产业基础好的地区和企业发展康养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盟市、旗县(市、区)设立老年大学、社区学校,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老年教育社区教育网络。开展老年健康教育,健全老年人精神关爱、心理慰藉、危机干预服务网络。发展老年体育,打造一批老年健身活动和赛事品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5. 推进医养深度融合。健全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区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60%以上,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全覆盖。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实现健康管理、疾病诊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的有机衔接,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提升养老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医保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6. 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设备,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站、APP等智能产品进行适老化改造。开展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引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大学设置针对老年人的智能信息技术培训课程,满足老年人智能服务新需求,开展智慧养老院示范建设。鼓励养老服务企业探索“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中心、残联,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7. 加强老年和儿童友好社会环境建设。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开展“一老一小”志愿服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引领行业规范发展。加快推进交通出行、医疗卫生、文化旅游、政务服务等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涉老公共服务场所应保留线下和人工服务。加强老年人和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和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深入开展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团委、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升养老托育服务监管水平。

18.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压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推行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研究构建以社会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9. 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支持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0.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机构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实施并联服务,明确办理时限,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强化养老托育服务‘好差评’结果运用,改善提升政务服务质量。(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1. 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落实本方案要求,建立“一老一小”工作推进及常态化督查指导等工作机制,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工委)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切实推动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落实,促进养老托育健康发展。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建立养老托育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评价。强化数据资源支撑,积极开展养老产业统计和重要发展指标年度统计,研究建立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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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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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老一小”问题,关乎民生福祉,关系各个家庭。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保障好“一老一小”,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促进全区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养老托育服务供给能力,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各级人民政府作用,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自治区养老托育服务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区城乡养老托育服务统筹推进,规划、用地、财税等支持政策不断完善,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不断加大,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全面开展,养老托育机构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养老托育运营监管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和服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显著增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55%以上,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心)覆盖率达到100%,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个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养老托育服务政策体系。

        1. 统筹规划养老和托育两大服务体系。制定自治区“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各地区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方案,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全面建成,主体多元、依托社区、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 强化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空间规划布局。各地区要将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充分考虑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构建与本地区人口结构、老年人口和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由养老托育主管部门编制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3. 加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保障。要强化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有效供给,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对老龄化程度相对较高、发展趋势较快和婴幼儿数量较多、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存量土地用途变更程序。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用于开展养老托育服务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4. 强化居住区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镇住宅小区按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切实将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从2021年起,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制度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托育设施或设施不达标的,按照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支持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5. 有效运用财税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托育产业发展。加大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完善激励机制。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建立工作协同机制,落细支持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因难以计量等操作性原因无法执行的,采取定比定量、具备条件的实施“转供”改“直供”、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予以妥善解决。鼓励养老托育产业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鼓励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奖补制度,对普惠养老托育机构给予一定建设或运营补贴。鼓励通过发放婴幼儿托育服务消费券等形式,引导托育服务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内蒙古税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6. 加强养老托育人才队伍建设。拓宽养老托育服务人员培养渠道。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加强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建设,强化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位技能竞赛。深化产教融合,紧密结合行业发展需求,支持养老托育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探索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核查机制。(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7. 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质效。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及长期照护商业保险等产品。(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8. 强化兜底保障能力。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完善以筛选标准、质量指标、运营模式为重点的公建民营机制。健全城乡特困老人供养服务制度,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到2025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为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能力综合评估,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9. 提高家庭照护能力。建立养老托育服务顾问制度,协助提供养老托育服务信息,鼓励基层力量借助公益课程等优质资源提供养老托育家庭指导服务。积极推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完善服务管理规范和建设运营政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申报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试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家庭提供上门医疗护理和照护指导服务,对上门医疗服务成效明显的医疗机构,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家庭育儿指导支持体系,依托基层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妇联等力量,为婴幼儿家庭开展照护指导服务。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妇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0. 优化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助餐助洁、助医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育幼指导等服务。街道层面要重点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养老托育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开展辐射周边的养老托育服务。开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支持社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通过设置护理站、医务室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探索社区育儿养老互助服务模式。(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1. 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巩固优化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县乡两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为依托的农村牧区养老设施布局,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牧区老年餐桌建设。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妇联的作用,开展托育指导和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对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的早期发展干预。(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2. 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集中解决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问题,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3. 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探索普惠养老托育服务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价格标准,完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建设高质量养老托育设施,为社会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普惠性服务。公建民营、公助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要以提供普惠服务为主。支持产业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联合专业机构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按托育服务规范开办托育班,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负责)

        (三)营造养老托育服务社会环境。

        14. 促进康养融合发展。以需求为导向整合老年健康服务,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旅游等业态深度融合。支持发展旅居型养老服务,鼓励建立跨区域的联盟平台和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蒙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鼓励中医药(蒙医药)产业基础好的地区和企业发展康养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盟市、旗县(市、区)设立老年大学、社区学校,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老年教育社区教育网络。开展老年健康教育,健全老年人精神关爱、心理慰藉、危机干预服务网络。发展老年体育,打造一批老年健身活动和赛事品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5. 推进医养深度融合。健全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区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60%以上,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全覆盖。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实现健康管理、疾病诊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的有机衔接,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提升养老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医保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6. 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设备,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站、APP等智能产品进行适老化改造。开展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引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大学设置针对老年人的智能信息技术培训课程,满足老年人智能服务新需求,开展智慧养老院示范建设。鼓励养老服务企业探索“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中心、残联,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7. 加强老年和儿童友好社会环境建设。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开展“一老一小”志愿服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引领行业规范发展。加快推进交通出行、医疗卫生、文化旅游、政务服务等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涉老公共服务场所应保留线下和人工服务。加强老年人和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和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深入开展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团委、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升养老托育服务监管水平。

        18.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压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推行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研究构建以社会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9. 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支持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0.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机构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实施并联服务,明确办理时限,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强化养老托育服务‘好差评’结果运用,改善提升政务服务质量。(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1. 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落实本方案要求,建立“一老一小”工作推进及常态化督查指导等工作机制,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工委)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切实推动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落实,促进养老托育健康发展。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建立养老托育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评价。强化数据资源支撑,积极开展养老产业统计和重要发展指标年度统计,研究建立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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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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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2-00126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1〕88号
              成文日期 2021-12-29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2-00126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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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7 17:43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朗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

              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一老一小”问题,关乎民生福祉,关系各个家庭。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保障好“一老一小”,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促进全区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养老托育服务供给能力,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各级人民政府作用,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自治区养老托育服务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区城乡养老托育服务统筹推进,规划、用地、财税等支持政策不断完善,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不断加大,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全面开展,养老托育机构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养老托育运营监管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和服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显著增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55%以上,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心)覆盖率达到100%,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个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养老托育服务政策体系。

              1. 统筹规划养老和托育两大服务体系。制定自治区“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各地区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方案,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全面建成,主体多元、依托社区、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 强化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空间规划布局。各地区要将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充分考虑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构建与本地区人口结构、老年人口和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由养老托育主管部门编制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3. 加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保障。要强化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有效供给,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对老龄化程度相对较高、发展趋势较快和婴幼儿数量较多、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存量土地用途变更程序。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用于开展养老托育服务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4. 强化居住区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镇住宅小区按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切实将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从2021年起,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制度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托育设施或设施不达标的,按照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支持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5. 有效运用财税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托育产业发展。加大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完善激励机制。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建立工作协同机制,落细支持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因难以计量等操作性原因无法执行的,采取定比定量、具备条件的实施“转供”改“直供”、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予以妥善解决。鼓励养老托育产业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鼓励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奖补制度,对普惠养老托育机构给予一定建设或运营补贴。鼓励通过发放婴幼儿托育服务消费券等形式,引导托育服务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内蒙古税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6. 加强养老托育人才队伍建设。拓宽养老托育服务人员培养渠道。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加强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建设,强化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位技能竞赛。深化产教融合,紧密结合行业发展需求,支持养老托育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探索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核查机制。(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7. 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质效。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及长期照护商业保险等产品。(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8. 强化兜底保障能力。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完善以筛选标准、质量指标、运营模式为重点的公建民营机制。健全城乡特困老人供养服务制度,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到2025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为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能力综合评估,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9. 提高家庭照护能力。建立养老托育服务顾问制度,协助提供养老托育服务信息,鼓励基层力量借助公益课程等优质资源提供养老托育家庭指导服务。积极推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完善服务管理规范和建设运营政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申报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试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家庭提供上门医疗护理和照护指导服务,对上门医疗服务成效明显的医疗机构,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家庭育儿指导支持体系,依托基层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妇联等力量,为婴幼儿家庭开展照护指导服务。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妇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0. 优化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助餐助洁、助医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育幼指导等服务。街道层面要重点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养老托育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开展辐射周边的养老托育服务。开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支持社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通过设置护理站、医务室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探索社区育儿养老互助服务模式。(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1. 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巩固优化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县乡两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为依托的农村牧区养老设施布局,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牧区老年餐桌建设。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妇联的作用,开展托育指导和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对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的早期发展干预。(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2. 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集中解决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问题,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3. 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探索普惠养老托育服务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价格标准,完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建设高质量养老托育设施,为社会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普惠性服务。公建民营、公助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要以提供普惠服务为主。支持产业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联合专业机构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按托育服务规范开办托育班,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负责)

              (三)营造养老托育服务社会环境。

              14. 促进康养融合发展。以需求为导向整合老年健康服务,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旅游等业态深度融合。支持发展旅居型养老服务,鼓励建立跨区域的联盟平台和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蒙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鼓励中医药(蒙医药)产业基础好的地区和企业发展康养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盟市、旗县(市、区)设立老年大学、社区学校,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老年教育社区教育网络。开展老年健康教育,健全老年人精神关爱、心理慰藉、危机干预服务网络。发展老年体育,打造一批老年健身活动和赛事品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5. 推进医养深度融合。健全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区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60%以上,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全覆盖。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实现健康管理、疾病诊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的有机衔接,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提升养老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医保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6. 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设备,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站、APP等智能产品进行适老化改造。开展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引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大学设置针对老年人的智能信息技术培训课程,满足老年人智能服务新需求,开展智慧养老院示范建设。鼓励养老服务企业探索“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中心、残联,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7. 加强老年和儿童友好社会环境建设。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开展“一老一小”志愿服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引领行业规范发展。加快推进交通出行、医疗卫生、文化旅游、政务服务等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涉老公共服务场所应保留线下和人工服务。加强老年人和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和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深入开展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团委、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升养老托育服务监管水平。

              18.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压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推行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研究构建以社会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9. 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支持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0.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机构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实施并联服务,明确办理时限,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强化养老托育服务‘好差评’结果运用,改善提升政务服务质量。(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1. 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落实本方案要求,建立“一老一小”工作推进及常态化督查指导等工作机制,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工委)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切实推动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落实,促进养老托育健康发展。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建立养老托育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评价。强化数据资源支撑,积极开展养老产业统计和重要发展指标年度统计,研究建立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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