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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22〕44号
成文日期 2022-05-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
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3 16:58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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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办事指南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标准和目标

各城镇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机构等)用房纳入新建居住区规划,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2022年起,全区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2022年度已完工但未达标的居住区,要通过补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改造等方式尽快配齐。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城镇新(改、扩)建道路、绿地广场、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要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到2025年,全区城镇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均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四同步”要求

(一)同步规划。

1. 民政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执行。

2.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率纳入相关公共服务规划或方案,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程序。

3. 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4. 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民政部门对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建设意见和建成后交付使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

5.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执行,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在新建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核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

6.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部门在审定变更时要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未经自然资源、民政部门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二)同步建设。

1. 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颁发许可证。

2. 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类型和要求,严格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编制城镇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设计单位要将无障碍设施设计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3.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严格把关,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4.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核包括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套设计的,依法不予审核通过。

5. 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和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或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要经原审查部门审核同意。

(三)同步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阶段,开发建设单位要将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与建设项目同步验收。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2. 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3. 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未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同步交付使用。

1. 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交付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地民政部门可一并申请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动产登记。

2. 新建居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交付手续,签订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交付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交付工作。

3. 对已交付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运维由民政部门负责并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自治区抓统筹、盟市负总责、旗县(市、区)抓落实”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别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落细各项任务。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在财政政策倾斜、基建投资、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等方面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三)严格目标考核。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已纳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绩目标考核内容。各盟市要加大日常监控和年终考核力度,推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100%达标。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按照全覆盖、无遗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大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建设项目配建无障碍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将适时开展实地督查。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当月起,每月28日前将当月统计表(见附件1、2)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将适时对各盟市指标数据进行通报。

联 系 人:郭  宝

联系电话:( 0471)6965662


附件:1. ××盟市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统计表

      2. ××盟市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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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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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22〕44号
        成文日期 2022-05-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3 16:58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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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办事指南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标准和目标

        各城镇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机构等)用房纳入新建居住区规划,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2022年起,全区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2022年度已完工但未达标的居住区,要通过补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改造等方式尽快配齐。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城镇新(改、扩)建道路、绿地广场、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要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到2025年,全区城镇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均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四同步”要求

        (一)同步规划。

        1. 民政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执行。

        2.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率纳入相关公共服务规划或方案,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程序。

        3. 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4. 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民政部门对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建设意见和建成后交付使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

        5.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执行,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在新建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核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

        6.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部门在审定变更时要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未经自然资源、民政部门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二)同步建设。

        1. 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颁发许可证。

        2. 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类型和要求,严格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编制城镇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设计单位要将无障碍设施设计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3.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严格把关,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4.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核包括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套设计的,依法不予审核通过。

        5. 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和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或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要经原审查部门审核同意。

        (三)同步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阶段,开发建设单位要将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与建设项目同步验收。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2. 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3. 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未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同步交付使用。

        1. 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交付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地民政部门可一并申请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动产登记。

        2. 新建居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交付手续,签订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交付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交付工作。

        3. 对已交付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运维由民政部门负责并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自治区抓统筹、盟市负总责、旗县(市、区)抓落实”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别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落细各项任务。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在财政政策倾斜、基建投资、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等方面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三)严格目标考核。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已纳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绩目标考核内容。各盟市要加大日常监控和年终考核力度,推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100%达标。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按照全覆盖、无遗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大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建设项目配建无障碍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将适时开展实地督查。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当月起,每月28日前将当月统计表(见附件1、2)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将适时对各盟市指标数据进行通报。

        联 系 人:郭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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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盟市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统计表

              2. ××盟市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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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2-0184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22〕44号
              成文日期 2022-05-09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2-0184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22〕44号
              成文日期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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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
              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3 16:58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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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标准和目标

              各城镇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机构等)用房纳入新建居住区规划,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2022年起,全区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2022年度已完工但未达标的居住区,要通过补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改造等方式尽快配齐。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城镇新(改、扩)建道路、绿地广场、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要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到2025年,全区城镇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均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四同步”要求

              (一)同步规划。

              1. 民政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执行。

              2.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率纳入相关公共服务规划或方案,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程序。

              3. 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4. 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民政部门对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建设意见和建成后交付使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

              5.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执行,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在新建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核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

              6.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部门在审定变更时要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未经自然资源、民政部门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二)同步建设。

              1. 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颁发许可证。

              2. 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类型和要求,严格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编制城镇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设计单位要将无障碍设施设计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3.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严格把关,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4.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核包括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套设计的,依法不予审核通过。

              5. 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和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或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要经原审查部门审核同意。

              (三)同步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阶段,开发建设单位要将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与建设项目同步验收。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2. 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3. 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未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同步交付使用。

              1. 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交付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地民政部门可一并申请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动产登记。

              2. 新建居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交付手续,签订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交付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交付工作。

              3. 对已交付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运维由民政部门负责并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自治区抓统筹、盟市负总责、旗县(市、区)抓落实”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别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落细各项任务。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在财政政策倾斜、基建投资、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等方面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三)严格目标考核。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已纳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绩目标考核内容。各盟市要加大日常监控和年终考核力度,推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100%达标。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按照全覆盖、无遗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大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建设项目配建无障碍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将适时开展实地督查。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当月起,每月28日前将当月统计表(见附件1、2)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将适时对各盟市指标数据进行通报。

              联 系 人:郭  宝

              联系电话:( 0471)6965662


              附件:1. ××盟市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统计表

                    2. ××盟市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标准和目标各城镇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机构等)用房纳入新建居住区规划,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2022年起,全区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2022年度已完工但未达标的居住区,要通过补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改造等方式尽快配齐。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改、扩)建道路、绿地广场、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要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到2025年,全区城镇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均达到100%。二、全面落实“四同步”要求(一)同步规划。1. 民政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执行。2.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率纳入相关公共服务规划或方案,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程序。3. 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4. 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民政部门对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建设意见和建成后交付使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5.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执行,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在新建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核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6.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部门在审定变更时要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未经自然资源、民政部门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二)同步建设。1. 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颁发许可证。2. 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类型和要求,严格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编制城镇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设计单位要将无障碍设施设计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3.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严格把关,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4.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核包括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套设计的,依法不予审核通过。5. 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6.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和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或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要经原审查部门审核同意。(三)同步竣工验收。1. 竣工验收阶段,开发建设单位要将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与建设项目同步验收。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2. 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3. 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未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四)同步交付使用。1. 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交付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地民政部门可一并申请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动产登记。2. 新建居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交付手续,签订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交付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交付工作。3. 对已交付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运维由民政部门负责并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三、加强组织保障(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自治区抓统筹、盟市负总责、旗县(市、区)抓落实”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别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落细各项任务。(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在财政政策倾斜、基建投资、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等方面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三)严格目标考核。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已纳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绩目标考核内容。各盟市要加大日常监控和年终考核力度,推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100%达标。(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按照全覆盖、无遗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大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建设项目配建无障碍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将适时开展实地督查。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当月起,每月28日前将当月统计表(见附件1、2)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将适时对各盟市指标数据进行通报。联 系 人:郭  宝联系电话:( 0471)6965662附件:1. ××盟市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统计表      2. ××盟市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2022年5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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