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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4〕21号
成文日期 2024-05-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7 09:14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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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办事指南

  • 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150项)》(以下简称《通办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行分类实施

(一)《通办清单》涉及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区通办”事项,不纳入“全区通办”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人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通办清单》中其余149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综合窗口进行接件受理,企业和群众可就近选择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窗口提交办理申请。

(三)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站选择性开展“全区通办”业务。

二、实行动态调整

《通办清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5月29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线下“全区通办”事项清单(156项)》(内政办发〔2023〕39号)所列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权责清单变动需要进行调整的,由涉及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自行动态调整,并做到数据同源、公开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三、制定统一标准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24年8月底前逐项对“全区通办”事项的事项名称、编码、事项类型、办件类型、服务对象、通办范围、权力来源、审批结果类型、审批结果名称、审批结果样本、行使层级、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受理条件、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情形、审查要点、办理时限、材料模板等进行全面规范、统一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全区各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优化支撑系统功能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要依托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完善“全区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流转、附件上传等相关功能,形成闭环管理。要针对“全区通办”事项要素统一标准,在事项管理系统增加标准化配置功能,实现自治区层面制定统一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层面复用。

五、加快配置复用

各地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人员账号和“全区通办”事项运行配置,于2024年6月15日前认领《通办清单》事项,并准确配置到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中的“全区通办专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制定“全区通办”事项的统一标准,于2024年9月底前组织制定本系统复用办事指南并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盟市、旗县(市、区)层面不得随意修改办事指南。

六、健全配套制度标准

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于2024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全区通办”业务操作指南、运行规则等配套制度,加快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协同办理效率。同时,要针对“全区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保护好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滥用或泄露。

七、推动数据高值利用

加快推进“全区通办”事项实现“一网通办”。以“全区通办”业务应用需求为导向,梳理数据共享“三清单”,对照数据需求清单,逐项明确数据所属部门、所在系统、共享方式以及共享频率,完善数据资源目录,打通数据壁垒,于2024年11月底前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按需共享共用。

八、强化责任落实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实行“周调度、月通报”,推动工作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主管行业领域“全区通办”的支持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政策宣传推广,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本系统本领域任务尽快落地见效。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全区通办”相关工作。


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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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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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4〕21号
        成文日期 2024-05-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7 09:14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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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办事指南

        • 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150项)》(以下简称《通办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行分类实施

        (一)《通办清单》涉及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区通办”事项,不纳入“全区通办”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人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通办清单》中其余149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综合窗口进行接件受理,企业和群众可就近选择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窗口提交办理申请。

        (三)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站选择性开展“全区通办”业务。

        二、实行动态调整

        《通办清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5月29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线下“全区通办”事项清单(156项)》(内政办发〔2023〕39号)所列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权责清单变动需要进行调整的,由涉及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自行动态调整,并做到数据同源、公开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三、制定统一标准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24年8月底前逐项对“全区通办”事项的事项名称、编码、事项类型、办件类型、服务对象、通办范围、权力来源、审批结果类型、审批结果名称、审批结果样本、行使层级、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受理条件、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情形、审查要点、办理时限、材料模板等进行全面规范、统一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全区各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优化支撑系统功能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要依托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完善“全区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流转、附件上传等相关功能,形成闭环管理。要针对“全区通办”事项要素统一标准,在事项管理系统增加标准化配置功能,实现自治区层面制定统一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层面复用。

        五、加快配置复用

        各地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人员账号和“全区通办”事项运行配置,于2024年6月15日前认领《通办清单》事项,并准确配置到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中的“全区通办专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制定“全区通办”事项的统一标准,于2024年9月底前组织制定本系统复用办事指南并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盟市、旗县(市、区)层面不得随意修改办事指南。

        六、健全配套制度标准

        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于2024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全区通办”业务操作指南、运行规则等配套制度,加快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协同办理效率。同时,要针对“全区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保护好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滥用或泄露。

        七、推动数据高值利用

        加快推进“全区通办”事项实现“一网通办”。以“全区通办”业务应用需求为导向,梳理数据共享“三清单”,对照数据需求清单,逐项明确数据所属部门、所在系统、共享方式以及共享频率,完善数据资源目录,打通数据壁垒,于2024年11月底前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按需共享共用。

        八、强化责任落实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实行“周调度、月通报”,推动工作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主管行业领域“全区通办”的支持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政策宣传推广,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本系统本领域任务尽快落地见效。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全区通办”相关工作。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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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4-0336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4〕21号
              成文日期 2024-05-21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4-0336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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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4-05-27 09:14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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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要依托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完善“全区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流转、附件上传等相关功能,形成闭环管理。要针对“全区通办”事项要素统一标准,在事项管理系统增加标准化配置功能,实现自治区层面制定统一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层面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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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推动数据高值利用

              加快推进“全区通办”事项实现“一网通办”。以“全区通办”业务应用需求为导向,梳理数据共享“三清单”,对照数据需求清单,逐项明确数据所属部门、所在系统、共享方式以及共享频率,完善数据资源目录,打通数据壁垒,于2024年11月底前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按需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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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150项)》(以下简称《通办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推行分类实施(一)《通办清单》涉及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区通办”事项,不纳入“全区通办”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人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二)《通办清单》中其余149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综合窗口进行接件受理,企业和群众可就近选择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窗口提交办理申请。(三)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站选择性开展“全区通办”业务。二、实行动态调整《通办清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5月29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线下“全区通办”事项清单(156项)》(内政办发〔2023〕39号)所列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权责清单变动需要进行调整的,由涉及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自行动态调整,并做到数据同源、公开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调整。三、制定统一标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24年8月底前逐项对“全区通办”事项的事项名称、编码、事项类型、办件类型、服务对象、通办范围、权力来源、审批结果类型、审批结果名称、审批结果样本、行使层级、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受理条件、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情形、审查要点、办理时限、材料模板等进行全面规范、统一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全区各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四、优化支撑系统功能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要依托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完善“全区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流转、附件上传等相关功能,形成闭环管理。要针对“全区通办”事项要素统一标准,在事项管理系统增加标准化配置功能,实现自治区层面制定统一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层面复用。五、加快配置复用各地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人员账号和“全区通办”事项运行配置,于2024年6月15日前认领《通办清单》事项,并准确配置到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中的“全区通办专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制定“全区通办”事项的统一标准,于2024年9月底前组织制定本系统复用办事指南并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盟市、旗县(市、区)层面不得随意修改办事指南。六、健全配套制度标准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于2024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全区通办”业务操作指南、运行规则等配套制度,加快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协同办理效率。同时,要针对“全区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保护好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滥用或泄露。七、推动数据高值利用加快推进“全区通办”事项实现“一网通办”。以“全区通办”业务应用需求为导向,梳理数据共享“三清单”,对照数据需求清单,逐项明确数据所属部门、所在系统、共享方式以及共享频率,完善数据资源目录,打通数据壁垒,于2024年11月底前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按需共享共用。八、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实行“周调度、月通报”,推动工作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主管行业领域“全区通办”的支持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政策宣传推广,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本系统本领域任务尽快落地见效。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全区通办”相关工作。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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