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24〕33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24〕33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延续授权自治区地方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重点国有林区林业行政处罚权,授权期限均为1年。
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自治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共同做好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确保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机构改革要求,合理配置执法工作力量,进一步理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职能。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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