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 蒙古文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客户端
    客户端
  • 手机版
    手机版
  • 城市日历
  • 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 亮丽内蒙古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6〕3号
成文日期 2026-01-2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6-02-02 09:27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取消收藏成功!

相关办事指南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全区苏木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以及统计上视同乡镇级的单位,下同)统计基础工作、基层队伍和基本能力建设,进一步夯实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县乡两级统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苏木乡镇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统一标准、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实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有岗位、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培训,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为目标,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步伐,规范基层统计工作管理,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压紧压实工作职责。承担统计职能的苏木乡镇在统计业务上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统计制度规定,采集调查数据;负责完成经济、人口、农牧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以及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报表填报、农林牧渔业统计、名录库维护等。苏木乡镇对外提供和使用统计数据时,应当以上一级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配齐配强统计力量。苏木乡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并督促所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尽量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发生变更调整时,应当征得旗县级统计部门同意并备案。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部门和苏木乡镇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维护更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电子信息库。遇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或统计工作任务与人员力量出现不匹配时,鼓励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解决。同时,要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经费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改善统计工作条件。苏木乡镇应当为统计工作人员安排符合标准且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接入统计专网的专用计算机、打印设备和存放统计资料的档案柜等,确保满足统计业务需求;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清单,做好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超过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新,避免因设备老化、短缺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四)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旗县级统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苏木乡镇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数据处理、资料管理等工作制度,并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纸质台账、电子台账,确保数出有据、有据可查。苏木乡镇要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应当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五)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苏木乡镇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并统筹推进,确保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统计专网运行畅通。苏木乡镇要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将统计专网和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同一台计算机在互联网和统计专网上交叉使用,确保不发生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丢失、泄密情况。

(六)加大依法统计工作力度。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报表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和加工,并按规定时间和渠道报送;要主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协助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上级统计部门。

(七)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基层统计干部培训机制,采取专题培训、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将对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内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三、保障措施

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将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对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工作人员(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和补助经费的保障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科学统筹各项经费,重点向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苏木乡镇倾斜;要做好业务工作的指导,特别是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联系苏木乡镇的优势,主动指导苏木乡镇规范统计台账、统计档案及工作制度,指导统计工作人员熟练使用数据上报平台,了解各项指标涵义,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政策沟通 我要沟通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在线访谈

        相关文件

        • 中国政府网
        • 国家部委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各省市区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自治区人大
        • 自治区政协
        • 自治区部门网站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牧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厅 应急管理厅 审计厅 外事办公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播电视局 体育局 统计局 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防动员办公室 医疗保障局 信访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监狱管理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矿山安全监管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自治区盟市网站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呼伦贝尔市 兴安盟 通辽市 赤峰市 锡林郭勒盟 乌兰察布市 鄂尔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阿拉善盟 满洲里市 二连浩特市
        •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运营数据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 蒙ICP备05000248号
        •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联系电话:0471-4865916(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关于防范仿冒网站风险的提示 网站支持

        ipv6
        • 城市日历 城市日历
        • 蒙速办 蒙速办
          蒙速办二维码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 客户端 客户端
          客户端二维码
        • 12345热线留言 12345热线留言
        • TOP 返回顶部
        - 收起 -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 亮丽内蒙古
        要闻动态
        • 头条
        • 国务院信息
        • 图片新闻
        • 全国要闻
        • 今日关注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视频新闻
        • 媒体聚焦
        • 内蒙古新闻联播
        政务公开
        • 领导信息
        • 领导活动
        • 政府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政府公报
        • 重要会议
        • 政府工作报告
        • 新闻发布
        • 自治区政府文件
        • 政策解读
        • 自治区政策文件库
        •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库
        •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库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政府网站年报
        • 基层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
        • 财政预决算
        政务服务
        • 高效办成一件事
        • 特色专区服务
        • 个人服务
        • 法人服务
        • 服务资讯
        • 政务服务地图
        • 惠企政策精准服务
        政民互动
        • 主席信箱
        • 12345诉求受理
        • 反馈回应
        • 民意征集
        • 在线访谈
        • 政策问答库
        • 政务新媒体矩阵
        政府数据
        • 总体经济运行情况
        • 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 统计公报
        • 财政资金
        • 三公经费
        • 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 公路交通运行情况
        • 市场监管运行
        • 商业经济运行情况
        • 金融运行情况
        • 市场价格监测
        • 数据解读分析
        亮丽内蒙古
        • 内蒙古概况
        • 历史人文
        • 社会经济
        • 遇见内蒙古

        回到顶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6〕3号
        成文日期 2026-01-2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6-02-02 09:27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相关办事指南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全区苏木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以及统计上视同乡镇级的单位,下同)统计基础工作、基层队伍和基本能力建设,进一步夯实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县乡两级统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苏木乡镇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统一标准、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实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有岗位、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培训,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为目标,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步伐,规范基层统计工作管理,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压紧压实工作职责。承担统计职能的苏木乡镇在统计业务上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统计制度规定,采集调查数据;负责完成经济、人口、农牧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以及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报表填报、农林牧渔业统计、名录库维护等。苏木乡镇对外提供和使用统计数据时,应当以上一级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配齐配强统计力量。苏木乡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并督促所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尽量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发生变更调整时,应当征得旗县级统计部门同意并备案。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部门和苏木乡镇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维护更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电子信息库。遇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或统计工作任务与人员力量出现不匹配时,鼓励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解决。同时,要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经费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改善统计工作条件。苏木乡镇应当为统计工作人员安排符合标准且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接入统计专网的专用计算机、打印设备和存放统计资料的档案柜等,确保满足统计业务需求;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清单,做好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超过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新,避免因设备老化、短缺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四)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旗县级统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苏木乡镇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数据处理、资料管理等工作制度,并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纸质台账、电子台账,确保数出有据、有据可查。苏木乡镇要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应当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五)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苏木乡镇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并统筹推进,确保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统计专网运行畅通。苏木乡镇要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将统计专网和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同一台计算机在互联网和统计专网上交叉使用,确保不发生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丢失、泄密情况。

        (六)加大依法统计工作力度。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报表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和加工,并按规定时间和渠道报送;要主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协助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上级统计部门。

        (七)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基层统计干部培训机制,采取专题培训、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将对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内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三、保障措施

        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将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对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工作人员(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和补助经费的保障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科学统筹各项经费,重点向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苏木乡镇倾斜;要做好业务工作的指导,特别是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联系苏木乡镇的优势,主动指导苏木乡镇规范统计台账、统计档案及工作制度,指导统计工作人员熟练使用数据上报平台,了解各项指标涵义,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在线访谈

              相关文件

              政策沟通
              电脑版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 党政机关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备案号:蒙ICP备20001420号-5A
              • 投诉建议留言入口
               
              返回首页 页面放大 页面缩小 语音播报 指读 大鼠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6-0054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6〕3号
              成文日期 2026-01-28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6-0054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6〕3号
              成文日期 2026-01-28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6-02-02 09:27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朗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全区苏木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以及统计上视同乡镇级的单位,下同)统计基础工作、基层队伍和基本能力建设,进一步夯实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县乡两级统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苏木乡镇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统一标准、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实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有岗位、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培训,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为目标,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步伐,规范基层统计工作管理,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压紧压实工作职责。承担统计职能的苏木乡镇在统计业务上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统计制度规定,采集调查数据;负责完成经济、人口、农牧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以及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报表填报、农林牧渔业统计、名录库维护等。苏木乡镇对外提供和使用统计数据时,应当以上一级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配齐配强统计力量。苏木乡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并督促所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尽量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发生变更调整时,应当征得旗县级统计部门同意并备案。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部门和苏木乡镇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维护更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电子信息库。遇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或统计工作任务与人员力量出现不匹配时,鼓励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解决。同时,要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经费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改善统计工作条件。苏木乡镇应当为统计工作人员安排符合标准且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接入统计专网的专用计算机、打印设备和存放统计资料的档案柜等,确保满足统计业务需求;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清单,做好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超过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新,避免因设备老化、短缺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四)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旗县级统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苏木乡镇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数据处理、资料管理等工作制度,并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纸质台账、电子台账,确保数出有据、有据可查。苏木乡镇要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应当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五)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苏木乡镇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并统筹推进,确保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统计专网运行畅通。苏木乡镇要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将统计专网和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同一台计算机在互联网和统计专网上交叉使用,确保不发生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丢失、泄密情况。

              (六)加大依法统计工作力度。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报表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和加工,并按规定时间和渠道报送;要主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协助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上级统计部门。

              (七)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基层统计干部培训机制,采取专题培训、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将对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内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三、保障措施

              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将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对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工作人员(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和补助经费的保障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科学统筹各项经费,重点向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苏木乡镇倾斜;要做好业务工作的指导,特别是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联系苏木乡镇的优势,主动指导苏木乡镇规范统计台账、统计档案及工作制度,指导统计工作人员熟练使用数据上报平台,了解各项指标涵义,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全区苏木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以及统计上视同乡镇级的单位,下同)统计基础工作、基层队伍和基本能力建设,进一步夯实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县乡两级统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苏木乡镇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统一标准、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实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有岗位、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培训,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为目标,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步伐,规范基层统计工作管理,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重点任务(一)压紧压实工作职责。承担统计职能的苏木乡镇在统计业务上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统计制度规定,采集调查数据;负责完成经济、人口、农牧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以及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报表填报、农林牧渔业统计、名录库维护等。苏木乡镇对外提供和使用统计数据时,应当以上一级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二)配齐配强统计力量。苏木乡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并督促所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尽量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发生变更调整时,应当征得旗县级统计部门同意并备案。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部门和苏木乡镇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维护更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电子信息库。遇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或统计工作任务与人员力量出现不匹配时,鼓励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解决。同时,要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经费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三)改善统计工作条件。苏木乡镇应当为统计工作人员安排符合标准且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接入统计专网的专用计算机、打印设备和存放统计资料的档案柜等,确保满足统计业务需求;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清单,做好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超过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新,避免因设备老化、短缺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四)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旗县级统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苏木乡镇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数据处理、资料管理等工作制度,并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纸质台账、电子台账,确保数出有据、有据可查。苏木乡镇要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应当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五)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苏木乡镇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并统筹推进,确保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统计专网运行畅通。苏木乡镇要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将统计专网和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同一台计算机在互联网和统计专网上交叉使用,确保不发生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丢失、泄密情况。(六)加大依法统计工作力度。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报表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和加工,并按规定时间和渠道报送;要主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协助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上级统计部门。(七)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基层统计干部培训机制,采取专题培训、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将对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内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三、保障措施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将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对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工作人员(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和补助经费的保障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科学统筹各项经费,重点向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苏木乡镇倾斜;要做好业务工作的指导,特别是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联系苏木乡镇的优势,主动指导苏木乡镇规范统计台账、统计档案及工作制度,指导统计工作人员熟练使用数据上报平台,了解各项指标涵义,确保源头数据质量。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点击阅读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本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到任何以本网站名义收取费用的情况请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检部门举报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3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