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26〕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2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全区苏木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以及统计上视同乡镇级的单位,下同)统计基础工作、基层队伍和基本能力建设,进一步夯实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县乡两级统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苏木乡镇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统一标准、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实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有岗位、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培训,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为目标,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步伐,规范基层统计工作管理,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压紧压实工作职责。承担统计职能的苏木乡镇在统计业务上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统计制度规定,采集调查数据;负责完成经济、人口、农牧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以及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报表填报、农林牧渔业统计、名录库维护等。苏木乡镇对外提供和使用统计数据时,应当以上一级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配齐配强统计力量。苏木乡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并督促所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尽量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发生变更调整时,应当征得旗县级统计部门同意并备案。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部门和苏木乡镇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维护更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电子信息库。遇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或统计工作任务与人员力量出现不匹配时,鼓励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解决。同时,要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经费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改善统计工作条件。苏木乡镇应当为统计工作人员安排符合标准且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接入统计专网的专用计算机、打印设备和存放统计资料的档案柜等,确保满足统计业务需求;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清单,做好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超过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新,避免因设备老化、短缺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四)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旗县级统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苏木乡镇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数据处理、资料管理等工作制度,并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纸质台账、电子台账,确保数出有据、有据可查。苏木乡镇要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应当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五)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苏木乡镇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并统筹推进,确保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统计专网运行畅通。苏木乡镇要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将统计专网和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同一台计算机在互联网和统计专网上交叉使用,确保不发生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丢失、泄密情况。
(六)加大依法统计工作力度。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报表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和加工,并按规定时间和渠道报送;要主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协助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上级统计部门。
(七)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基层统计干部培训机制,采取专题培训、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将对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内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三、保障措施
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将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对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工作人员(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和补助经费的保障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科学统筹各项经费,重点向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苏木乡镇倾斜;要做好业务工作的指导,特别是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联系苏木乡镇的优势,主动指导苏木乡镇规范统计台账、统计档案及工作制度,指导统计工作人员熟练使用数据上报平台,了解各项指标涵义,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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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26〕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2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全区苏木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以及统计上视同乡镇级的单位,下同)统计基础工作、基层队伍和基本能力建设,进一步夯实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县乡两级统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苏木乡镇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统一标准、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实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有岗位、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培训,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为目标,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步伐,规范基层统计工作管理,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压紧压实工作职责。承担统计职能的苏木乡镇在统计业务上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统计制度规定,采集调查数据;负责完成经济、人口、农牧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以及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报表填报、农林牧渔业统计、名录库维护等。苏木乡镇对外提供和使用统计数据时,应当以上一级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配齐配强统计力量。苏木乡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并督促所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尽量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发生变更调整时,应当征得旗县级统计部门同意并备案。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部门和苏木乡镇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维护更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电子信息库。遇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或统计工作任务与人员力量出现不匹配时,鼓励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解决。同时,要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经费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改善统计工作条件。苏木乡镇应当为统计工作人员安排符合标准且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接入统计专网的专用计算机、打印设备和存放统计资料的档案柜等,确保满足统计业务需求;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清单,做好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超过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新,避免因设备老化、短缺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四)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旗县级统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苏木乡镇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数据处理、资料管理等工作制度,并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纸质台账、电子台账,确保数出有据、有据可查。苏木乡镇要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应当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五)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苏木乡镇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并统筹推进,确保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统计专网运行畅通。苏木乡镇要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将统计专网和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同一台计算机在互联网和统计专网上交叉使用,确保不发生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丢失、泄密情况。
(六)加大依法统计工作力度。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报表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和加工,并按规定时间和渠道报送;要主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协助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上级统计部门。
(七)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基层统计干部培训机制,采取专题培训、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将对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内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三、保障措施
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将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对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工作人员(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和补助经费的保障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科学统筹各项经费,重点向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苏木乡镇倾斜;要做好业务工作的指导,特别是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联系苏木乡镇的优势,主动指导苏木乡镇规范统计台账、统计档案及工作制度,指导统计工作人员熟练使用数据上报平台,了解各项指标涵义,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01XD/2026-00544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26〕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28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01XD/2026-00544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26〕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2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全区苏木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以及统计上视同乡镇级的单位,下同)统计基础工作、基层队伍和基本能力建设,进一步夯实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县乡两级统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苏木乡镇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统一标准、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实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有岗位、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培训,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为目标,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步伐,规范基层统计工作管理,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压紧压实工作职责。承担统计职能的苏木乡镇在统计业务上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统计制度规定,采集调查数据;负责完成经济、人口、农牧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以及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报表填报、农林牧渔业统计、名录库维护等。苏木乡镇对外提供和使用统计数据时,应当以上一级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配齐配强统计力量。苏木乡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并督促所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尽量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发生变更调整时,应当征得旗县级统计部门同意并备案。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部门和苏木乡镇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维护更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电子信息库。遇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或统计工作任务与人员力量出现不匹配时,鼓励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解决。同时,要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经费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改善统计工作条件。苏木乡镇应当为统计工作人员安排符合标准且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接入统计专网的专用计算机、打印设备和存放统计资料的档案柜等,确保满足统计业务需求;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清单,做好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超过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新,避免因设备老化、短缺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四)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旗县级统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苏木乡镇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数据处理、资料管理等工作制度,并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纸质台账、电子台账,确保数出有据、有据可查。苏木乡镇要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应当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五)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苏木乡镇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并统筹推进,确保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统计专网运行畅通。苏木乡镇要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将统计专网和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同一台计算机在互联网和统计专网上交叉使用,确保不发生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丢失、泄密情况。
(六)加大依法统计工作力度。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报表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和加工,并按规定时间和渠道报送;要主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协助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上级统计部门。
(七)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基层统计干部培训机制,采取专题培训、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将对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内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三、保障措施
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将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对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工作人员(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和补助经费的保障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科学统筹各项经费,重点向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苏木乡镇倾斜;要做好业务工作的指导,特别是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联系苏木乡镇的优势,主动指导苏木乡镇规范统计台账、统计档案及工作制度,指导统计工作人员熟练使用数据上报平台,了解各项指标涵义,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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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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