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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25〕20号
成文日期 2025-04-2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修改内政办发〔2017〕173号、内政办发〔2022〕58号、
内政办发〔2023〕52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30 15:18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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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2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政办发〔2017〕173号文件修改内容

(一)删除“二、主要任务”部分“(八)改革招标发包制度”中“工程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由工程所在地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表述。

(二)删除“二、主要任务”部分“(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投资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奖励”的表述。

(三)将“三、保障措施”部分“(十五)放宽企业资质准入条件”中的“具有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等级相近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修改为“具有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最低级相近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四)删除“三、保障措施”部分“(二十四)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中“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自治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的表述。

二、内政办发〔2022〕58号文件修改内容

(一)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部分“(一)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中的“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修改为“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最低级专业承包资质。”

(二)将《若干措施》“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部分“(三)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标,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修改为“鼓励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标,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

(三)将《若干措施》“二、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部分“(八)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中的“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龙头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修改为“鼓励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建筑业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

(四)将《若干措施》“二、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部分“(九)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中的“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社会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自治区”修改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自治区”;删除“引进区外具有综合(特级)资质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或补助”的表述。

(五)删除《若干措施》“二、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部分“(十)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中“可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的表述。

(六)将《若干措施》“四、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落实”部分“(十五)建立部门协同机制”中的“建立建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纳税贡献、应急抢险等激励机制。”修改为“依法依规建立建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应急抢险等激励机制。”

三、内政办发〔2023〕52号文件修改内容

(一)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一)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提档晋级”中的“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覆盖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修改为“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覆盖的最低级专业承包资质”;删除“对晋升特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财政奖励”的表述。

(二)将《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五)支持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鼓励依法依规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鼓励将不属于招标范畴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修改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鼓励依法发包给中小微建筑业企业。鼓励将不属于招标范畴的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中小微建筑业企业。”

(三)将《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五)支持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中的“注册地人民政府可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奖补支持。”修改为“注册地人民政府可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支持。”

(四)将《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六)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落户”中的“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迁入自治区的、在自治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把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并将一级及以上资质迁入自治区的,给予财政奖励。”修改为“鼓励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迁入自治区、在自治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把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并将一级及以上资质迁入自治区。”

(五)将《行动计划》“四、保障措施”部分“(一)加强组织领导”中的“要全面落实本行动计划中有关财政、金融、用地、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修改为“要全面落实本行动计划中有关金融、用地、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

(六)将《行动计划》“四、保障措施”部分“(二)细化工作措施”中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国资、通信、铁路等牵头部门……”修改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国资、通信、铁路等牵头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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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政办发〔2017〕173号、内政办发〔2022〕58号、内政办发〔2023〕52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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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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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2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政办发〔2017〕173号文件修改内容

        (一)删除“二、主要任务”部分“(八)改革招标发包制度”中“工程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由工程所在地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表述。

        (二)删除“二、主要任务”部分“(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投资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奖励”的表述。

        (三)将“三、保障措施”部分“(十五)放宽企业资质准入条件”中的“具有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等级相近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修改为“具有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最低级相近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四)删除“三、保障措施”部分“(二十四)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中“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自治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的表述。

        二、内政办发〔2022〕58号文件修改内容

        (一)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部分“(一)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中的“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修改为“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最低级专业承包资质。”

        (二)将《若干措施》“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部分“(三)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标,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修改为“鼓励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标,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

        (三)将《若干措施》“二、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部分“(八)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中的“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龙头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修改为“鼓励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建筑业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

        (四)将《若干措施》“二、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部分“(九)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中的“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社会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自治区”修改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自治区”;删除“引进区外具有综合(特级)资质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或补助”的表述。

        (五)删除《若干措施》“二、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部分“(十)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中“可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的表述。

        (六)将《若干措施》“四、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落实”部分“(十五)建立部门协同机制”中的“建立建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纳税贡献、应急抢险等激励机制。”修改为“依法依规建立建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应急抢险等激励机制。”

        三、内政办发〔2023〕52号文件修改内容

        (一)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一)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提档晋级”中的“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覆盖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修改为“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覆盖的最低级专业承包资质”;删除“对晋升特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财政奖励”的表述。

        (二)将《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五)支持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鼓励依法依规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鼓励将不属于招标范畴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修改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鼓励依法发包给中小微建筑业企业。鼓励将不属于招标范畴的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中小微建筑业企业。”

        (三)将《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五)支持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中的“注册地人民政府可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奖补支持。”修改为“注册地人民政府可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支持。”

        (四)将《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六)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落户”中的“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迁入自治区的、在自治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把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并将一级及以上资质迁入自治区的,给予财政奖励。”修改为“鼓励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迁入自治区、在自治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把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并将一级及以上资质迁入自治区。”

        (五)将《行动计划》“四、保障措施”部分“(一)加强组织领导”中的“要全面落实本行动计划中有关财政、金融、用地、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修改为“要全面落实本行动计划中有关金融、用地、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

        (六)将《行动计划》“四、保障措施”部分“(二)细化工作措施”中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国资、通信、铁路等牵头部门……”修改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国资、通信、铁路等牵头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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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2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政办发〔2017〕173号文件修改内容

              (一)删除“二、主要任务”部分“(八)改革招标发包制度”中“工程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由工程所在地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表述。

              (二)删除“二、主要任务”部分“(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投资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奖励”的表述。

              (三)将“三、保障措施”部分“(十五)放宽企业资质准入条件”中的“具有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等级相近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修改为“具有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最低级相近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四)删除“三、保障措施”部分“(二十四)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中“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自治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的表述。

              二、内政办发〔2022〕58号文件修改内容

              (一)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部分“(一)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中的“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修改为“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最低级专业承包资质。”

              (二)将《若干措施》“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部分“(三)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标,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修改为“鼓励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标,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

              (三)将《若干措施》“二、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部分“(八)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中的“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龙头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修改为“鼓励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建筑业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

              (四)将《若干措施》“二、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部分“(九)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中的“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社会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自治区”修改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自治区”;删除“引进区外具有综合(特级)资质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或补助”的表述。

              (五)删除《若干措施》“二、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部分“(十)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中“可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的表述。

              (六)将《若干措施》“四、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落实”部分“(十五)建立部门协同机制”中的“建立建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纳税贡献、应急抢险等激励机制。”修改为“依法依规建立建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应急抢险等激励机制。”

              三、内政办发〔2023〕52号文件修改内容

              (一)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一)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提档晋级”中的“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覆盖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修改为“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覆盖的最低级专业承包资质”;删除“对晋升特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财政奖励”的表述。

              (二)将《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五)支持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鼓励依法依规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鼓励将不属于招标范畴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修改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鼓励依法发包给中小微建筑业企业。鼓励将不属于招标范畴的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中小微建筑业企业。”

              (三)将《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五)支持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中的“注册地人民政府可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奖补支持。”修改为“注册地人民政府可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支持。”

              (四)将《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六)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落户”中的“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迁入自治区的、在自治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把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并将一级及以上资质迁入自治区的,给予财政奖励。”修改为“鼓励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迁入自治区、在自治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把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并将一级及以上资质迁入自治区。”

              (五)将《行动计划》“四、保障措施”部分“(一)加强组织领导”中的“要全面落实本行动计划中有关财政、金融、用地、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修改为“要全面落实本行动计划中有关金融、用地、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

              (六)将《行动计划》“四、保障措施”部分“(二)细化工作措施”中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国资、通信、铁路等牵头部门……”修改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国资、通信、铁路等牵头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2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内政办发〔2017〕173号文件修改内容(一)删除“二、主要任务”部分“(八)改革招标发包制度”中“工程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由工程所在地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表述。(二)删除“二、主要任务”部分“(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投资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奖励”的表述。(三)将“三、保障措施”部分“(十五)放宽企业资质准入条件”中的“具有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等级相近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修改为“具有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最低级相近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四)删除“三、保障措施”部分“(二十四)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中“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自治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的表述。二、内政办发〔2022〕58号文件修改内容(一)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部分“(一)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中的“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修改为“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最低级专业承包资质。”(二)将《若干措施》“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部分“(三)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标,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修改为“鼓励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标,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三)将《若干措施》“二、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部分“(八)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中的“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龙头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修改为“鼓励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建筑业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四)将《若干措施》“二、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部分“(九)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中的“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社会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自治区”修改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自治区”;删除“引进区外具有综合(特级)资质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或补助”的表述。(五)删除《若干措施》“二、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部分“(十)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中“可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的表述。(六)将《若干措施》“四、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落实”部分“(十五)建立部门协同机制”中的“建立建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纳税贡献、应急抢险等激励机制。”修改为“依法依规建立建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应急抢险等激励机制。”三、内政办发〔2023〕52号文件修改内容(一)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一)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提档晋级”中的“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覆盖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修改为“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覆盖的最低级专业承包资质”;删除“对晋升特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财政奖励”的表述。(二)将《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五)支持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鼓励依法依规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鼓励将不属于招标范畴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修改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鼓励依法发包给中小微建筑业企业。鼓励将不属于招标范畴的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中小微建筑业企业。”(三)将《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五)支持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中的“注册地人民政府可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奖补支持。”修改为“注册地人民政府可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支持。”(四)将《行动计划》“三、工作举措”部分“(六)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落户”中的“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迁入自治区的、在自治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把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并将一级及以上资质迁入自治区的,给予财政奖励。”修改为“鼓励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迁入自治区、在自治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把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并将一级及以上资质迁入自治区。”(五)将《行动计划》“四、保障措施”部分“(一)加强组织领导”中的“要全面落实本行动计划中有关财政、金融、用地、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修改为“要全面落实本行动计划中有关金融、用地、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六)将《行动计划》“四、保障措施”部分“(二)细化工作措施”中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国资、通信、铁路等牵头部门……”修改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国资、通信、铁路等牵头部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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