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9〕55号 |
成文日期 | 1999-05-07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9〕55号 |
成文日期 | 1999-05-07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以下简称《通知》,是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之后,国家提出的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指出了供销合作社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供销合作社工作的行动指南。为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坚持合作经济方向,大力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从现阶段农村牧区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办社宗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实现这一根本目标,基层供销合作社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体现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以经济区建设基层社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调整基层社的布局和结构,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基层社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要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也可鼓励下岗职工在农村牧区参与承包、租赁耕地、草场及“四荒”项目,开展农牧业开发,创办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再就业的渠道。对包袱沉重、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可实行关闭、解体和依法破产,其中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执行。对原有基层社已关闭、解体和破产后出现空白的农村牧区,不能搞简单的恢复,要根据农牧民的意愿,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步骤地联合农牧民搞好基层社的重组工作。
对有条件的基层社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农牧民发展专业合作社,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重在巩固的原则。基层社、专业合作社通过为“三农”服务等形式扶持农牧民发展起来的产业,任何部门、经济组织不得随意划转。地处城镇的基层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点设施,办好消费合作社。要积极鼓励支持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扶贫开发、农牧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并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基层社兴办和发展以种、养、加等为主要形式的龙头企业、商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庄稼医院、综合服务站等各类为农服务组织。要统筹规划,认真实施,逐步使基层社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牧)一体化的经营格局。
基层社要搞活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强管理,强化服务功能,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要大力开拓农村牧区市场,拓宽为“三农”服务领域,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主导产业、主导产品,通过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与农牧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要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凡农牧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门可以委托基层社在农村牧区开展经营(如烟草、石油、医药等)。
二、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旗县以上供销社要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社企分开。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各级联社理事会要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行业管理;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供销合作社在城乡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旗县联社处于关键环节。旗县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发展为农牧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
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自治区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以保证供销合作社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搞好社属企业的改革转制工作
社属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加快改革步伐,全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对经济实力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对经济包袱较重、经济效益较差、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采取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出售等多种形式加以改组、改造;对现有扭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下决心停办和退出,尽量减少损失。对关闭、解体企业中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执行。对社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应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要适应化肥市场的新形势,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继续发挥化肥流通主渠道作用。自治区要根据救灾和市场调节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化肥储备制度,积极申请国家救灾化肥储备,组织好市场调节化肥储备。自治区计划每年委托自治区农资公司储备磷酸二铵5万实物吨,储备期半年,所需资金由农业银行协助解决,储存费用和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补贴办法另行制定。农资企业经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要采取工商联营、农商联合、与农业“三站”协作等多种形式,搞好农资集团化经营,确保农牧业生产的需求。
棉花经营企业要减少流通环节和流通费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严格分开,提高经济效益。农业发展银行对棉花收购资金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四、切实抓好扭亏增盈工作,扭转经济效益下滑的局面
各级供销合作社一定要把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作为一项硬任务,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扭亏增盈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历史经济包袱划断挂账的前提下,强化企业管理,不准发生新的经营性亏损。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完善财务、审计、监督检查制度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所属企业经理(厂长)实行任期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坚决撤换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理(厂长),对有重大经济问题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与发展,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历史经济包袱,各级政府和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坚持“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成立的供销合作社亏损挂账清理核查小组的工作,如实填报亏损数额,查清亏损原因,为亏损挂账的清理核查做好基础工作。
五、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中清理整顿股金的有关政策,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根据股金的来源和期限,在三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供销合作社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对经营不善、支付困难的基层社,旗县联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
六、大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扶持
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定期听取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供销合作社推行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亏损挂账处理等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问题,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政府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不允许向供销合作社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得无偿占用、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因城乡建设需要统一拆迁供销社的设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保证供销合作社的集体利益不受损失。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开展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同时,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对供销社企业及基层社、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要加强供销合作社的领导班子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的选配制度和审计考核制度,把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锐意改革,开拓进取的同志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求得各级地方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营造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宽松环境,为我区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牧区经济的繁荣做出新贡献。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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