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4〕58号 |
成文日期 | 1994-04-1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4〕58号 |
成文日期 | 1994-04-1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1985年以来,自治区对各盟、市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总体上看,效果是好的,对于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分税制实施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和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自治区相应进行配套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五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在执行国务院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下,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合理划分财政收支范围,理顺自治区与盟市的分配关系,规范各级财政的分配行为,充分调动自治区和盟市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在维持各地区原有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自治区级财力,增强自治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适当调整地区间收入差距,缓解部分旗县的财政困难;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保证财政收入的合理稳定增长,继续从严控制财政支出,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总之,要通过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全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现将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制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地方各级财政收入。
(一)自治区级财政固定收入:自治区境内各银行(含地方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内蒙古电力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呼和浩特炼油厂、呼和浩特钢铁厂增值税25%部分,自治区直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利润,自治区直属部门和单位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缴纳的税(费),其他收入等。
(二)盟市财政固定收入:增值税25%部分(不含内蒙古电力总公司集中缴纳增值税及呼和浩特炼油厂、钢铁厂增值税),营业税(不含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企业营业税),盟市及盟市以下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企业集中缴纳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筵席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款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共享收入:资源税,以1993年实际收入数为基数,对增量部分自治区与盟市各分享50%;自治区集中投资兴建的重点项目,建成投产后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及营业税,具体项目和分成比例另行确定。
关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和缴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级财政支出按自治区与盟市的事权范围划分。
(一)自治区级负担的财政支出:自治区级行政管理费,自治区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直属部门或单位的各项事业费支出。自治区统管的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方面的基本建设投资,自治区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自治区安排的支援农牧业生产支出,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的债务支出。
(二)盟市负担的财政支出:盟市、旗县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盟市、旗县负担的各项事业费支出;由盟市、旗县安排的支援农牧业生产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城市维护建设支出,价格补贴支出;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负担的债务支出;盟市在保证各种经常性开支需要的基础上自筹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基本建设投资;其他支出。
三、自治区级财政对盟市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自治区财政对盟市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各盟市实际收入以及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自治区与盟市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各盟市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十增值税75%部分-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净上划中央收入由自治区全额返还各盟市(扣除原体制规定自治区应得部分),保证各盟市原有的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自治区对盟市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中央对自治区税收返还增长率的1∶0.3和1∶0.5系数确定。即:以中央财政返还自治区的税收增量为实际增量,计算全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全区平均每增长1%,自治区财政对呼和浩特、包头两市的税收返还增长0.3%;对其他盟市的税收返还增长0.5%。如若1994年以后净上划中央的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四、原财政体制自治区补助、盟市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办法。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维持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自治区对支大于收地区的定额补助、调整完善财政体制补助及收大于支地区的定额上解等继续按规定执行。
各盟市1993年承担的20%部分出口退税及以前年度结算的上解和补助项目(包括1994年议定上划或下划的项目,如军供粮补贴等)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五、其他政策规定。
(一)资源税作为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共享收入后,暂维持原缴库办法不变,自治区分享部分,平时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待年终结算时,由盟市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内蒙古电力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增值税、呼和浩特炼油厂和钢铁厂增值税25%部分,以及自治区直属部门和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缴纳的税(费),均作为自治区级固定收入,就地交入自治区级金库。自治区其他固定收入的缴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考虑到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涉及面广,比较分散,且投资渠道、经营形式各异,自治区将作进一步调查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关于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计划单列问题。实行分税制以后,自治区继续对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实行计划单列。有关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等事宜,均由自治区统一办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自治区财政直接对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办理中央税收返还、专项拨款及预算资金调度等事宜,但包含在所在盟的总量之中。年度终了后,自治区财政分别与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及所在地区进行体制和资金等项结算工作。呼盟、锡盟向自治区报送年度预决算、统计分析、预算执行等报表时,均应包括计划单列市的有关数据;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报送自治区有关报表的同时,必须报送所在盟财政处(局)备案。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以后,各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计划要求,努力发展经济,挖掘潜力,开辟财源,增加收入,壮大地方的财力。同时,要厉行节约,压缩支出,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对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和收支项目的规定,不得任意采取减收增支措施、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自治区各部门未经自治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同意,都不得对盟市、旗县自行下达减收增支项目。今后自治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这方面的宏观调控,凡属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措施,都要由自治区政府统一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各行其事。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办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属于哪一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哪一级政府自行负责。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自治区将逐步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范围;对一些属于盟市、旗县政府事权范围内,应由盟市、旗县政府安排而目前仍由自治区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将逐步予以取消;对一些属于自治区政府事权范围内,应由自治区安排的支出项目,也不再要求盟市、旗县承担。对某些属于上下相互交叉的事权和财权,要根据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划清归属。真正做到“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预算”。
(五)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各地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系。在财政支出的安排上,首先应保证各级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所必须的开支。在保证政府经常性开支需要的基础上,各项建设性支出的重点逐步转向能促进地区经济长期发展的公共基础领域,对一般的经营性、竞争性项目,各级财政原则上不再承担投资,把这部分投资项目逐步推向市场,通过地区、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引资等渠道解决。
(六)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所属旗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收入划分和税收返还数额的核定上,应与旗县政府现有的事权相适应,使旗县政府有相应的财力保证政府职能的正常行使。特别是对当前财政困难较大的旗县,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负起责任,给予帮助。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促使旗县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区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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