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87〕70号 |
成文日期 | 1987-05-2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87〕70号 |
成文日期 | 1987-05-21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厅、局,呼铁局、民航局、河西公司,各大厂矿、大专院校:
现将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计委、教育厅、科干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五部门《关于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和工资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和
工资待遇问题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学考试制度是提高干部队伍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的重要措施,也是培养四化建设专门人才的重要渠道。为了鼓励自学成才,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自学考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参加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考试,按专业考试计划,考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规定学分,经考生所在单位(农村牧区经乡、苏木政府以上,待业青年经街道办事处)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主考院校联署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本、专科或中专学历。
二、自学考试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对其中在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许可,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所学专业,调整合适的工作。对其中非在职人员(包括农牧民),由考生所在盟市自学考试机构向使用单位推荐。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并在有编制名额或计划、劳动人事部门允许增加新职工的情况下,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录用。录用后可以当干部,也可以当工人。没有城镇户口的,只能在本乡范围内录用。被录用为干部的,一律在旗县以下基层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调动工作。
具体录用办法按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和自治区科技干部局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学考试毕业生,在职人员工资低于同类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的,从毕业之下个月起,改按同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执行。非在职人员录用为干部或工人的,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按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工资执行,试用期满后执行同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
四、自学考试毕业生,在职人员自毕业之月起,非在职人员自批准录用之月起,按规定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对知识分子的有关待遇。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如经费承受能力允许,可比照上述精神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干部局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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