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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89〕100号
成文日期 1989-07-12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89〕100号
成文日期 1989-07-12

关于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任免程序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1989-07-12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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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委、厅、局,各大厂矿、大专院校:

为使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任免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现对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机构分类、任免职务的宣布和登报公布等有关任免程序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机构分类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机构,根据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能,参照国务院机构划分的原则,将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事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交通厅、冶金机械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轻工业厅、煤炭工业厅、财政厅、商业厅、对外经济贸易厅、劳动人事厅、民政厅、监察厅、公安厅、司法厅、国家安全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广播电视厅、物资局、审计局,计二十九个单位。(注: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今后如有变动按此规定呈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标准计量局、建筑材料工业局、物价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局、新闻出版局、参事室,计九个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事机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外事办公室、调查研究室,计三个单位。

二、关于任免职务的宣布

为了使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新任领导能够及时到职工作,以免出现因宣布不及时而影响工作的情况,现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未配正职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行政正职和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未配正职的)任免后,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分管副主席不在时由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到单位宣布任免职令,任命的发给自治区主席签署的任命书。上述机构行政副职(不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任免后,由各该部门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宣布任免职令,任命的发给自治区主席签署的任命书。二级局的正职(副厅级的)任免后,由归口管理的委、厅行政领导宣布任免职令,任命的发给自治区主席签署的任命书。自治区厅、局级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行政正职的任免,由分管副主席或其指派的人员宣布任免职令,行政副职的任免,由行政正职宣布任免职令,任命的发给自治区主席签署的任命书。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行政二级局的行政正处级职务的任免,改由自治区政府各委、厅、局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提名,自行办理行政任免手续,同时抄送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备案,发给由各该部门的行政正职(未配行政正职的,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签署,并在职务后面注明“代”的字样)签署的任命书,并由行政领导宣布任职。

三、关于登报公布的范围

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名单,登报公布的目的是为了使全区人民及时了解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人员的变动情况。为此,参照国务院在报纸上公布的领导职务,现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登报公布的范围做如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行政副职、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行政正、副职和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的校(院)长,即: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工学院、内蒙古医学院、内蒙古财经学院、内蒙古农牧学院、内蒙古林学院、内蒙古蒙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哲里木畜牧学院、包头医学院的校(院)长的任免,不定期的登报公布,其它行政二级局、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任免均不登报。

四、关于参事、馆员的任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57号、58号文件规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实行聘任制,由自治区主席聘任,并发给自治区主席签署的聘任书。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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