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84〕163号 |
成文日期 | 1984-12-2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84〕163号 |
成文日期 | 1984-12-2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厅、局,呼铁局、民航局、河西公司,各大厂矿企业、大专院校:
为了适应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实践中及时发现人才,启用人才,不断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内党发〔1984〕20号文件精神,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现对自治区任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权限作如下通知:
一、任免权限
1、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顾问、副秘书长,自治区直属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顾问、总工程师,二级局局长;盟行政公署盟长、副盟长、顾问;厅局级企业、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的行政正副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顾问。
2、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盟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盟行政公署秘书长、委员会主任;相当处级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职;盟所属大专院校的行政正副职和顾问。
3、自治区直属各委、办、厅、局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内设处室及所属二级单位的行政正副职,厅局级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的行政正副处级干部。
二、任免程序
任命上述工作人员时,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提请名单和考核材料,须经各该工作部门的常务会、办公会讨论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发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签署的任命书;经盟行政公署任命的工作人员发给由行政公署盟长签署的任命书;经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发给由市长签署的任命书;经自治区委、办、厅、局任命的工作人员发给由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厅长、局长(尚未配备行政正职的单位,可以由代行政正职工作的行政副职签署,并在职务后面注明“代”的字样)签署的任命书。自治区委、办、厅、局任命的工作人员(除相当于厅局级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外),可以发给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书。
凡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名单须同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径送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备案。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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