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9]165号 |
成文日期 | 2009-07-09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9]165号 |
成文日期 | 2009-07-09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改善我区生态状况,根据国家、自治区防沙治沙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的原则,既考核土地沙化的预防情况,又考核沙化土地的治理情况;既考核防沙治沙政策、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又考核防沙治沙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分别列入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以考核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
四、考核工作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在各盟市、旗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进行重点抽查,每个盟市随机抽取1-3个旗县(市、区)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同时作为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防沙治沙工作评定的依据。
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林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业厅、财政厅、内蒙古气象局组成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同时邀请自治区人大农牧业委员会参与考核监督,对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
六、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已于2006年开始,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的期中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在考核期结束后开展期末综合考核。
中期督促检查在每个考核期的第三年进行。中期督促检查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自查,形成盟市、旗县自查报告,在检查年度的1月份报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中期督促检查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将督促检查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发现的问题,由考核工作组及时向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提出整改意见。
期末综合考核在考核期结束的次年进行,对5年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沙治沙工作全面检查,综合考核(考核内容见附件)。期末考核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自查,形成盟市、旗县自查报告,于考核年度1月份报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七、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沙化土地变化情况、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沙化土地变化情况的考核,以生态重点工程任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结果为依据,结合遥感卫星数据,由自治区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内蒙古气象局对各旗县(市、区)5年沙化土地的变化情况进行打分。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的考核,由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形式,按照评分标准打分。其中,国家生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的考核,由自治区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依据各自的行业标准、技术规程、管理办法进行汇总统计,按照评分标准打分。沙区植被保护情况的考核,由自治区林业厅、农牧业厅按照林草植被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打分。对沙区水资源管理情况的考核,由自治区水利厅按照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有关规定打分。对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考核,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植被恢复、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流失治理情况的有关规定打分。对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由自治区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考核打分。对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情况的考核,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依据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打分。对防沙治沙资金投入情况的考核,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各旗县(市、区)财政收入和增长情况进行打分。其他内容的考核,由考核工作组综合评定打分。
八、考核结果分为工作突出、工作合格和工作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工作突出,60分-89分的为工作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工作不合格。
九、期末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将综合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工作突出的旗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旗县(市、区),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依据旗县(市、区)的考核结果,考核工作组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防沙治沙工作做出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提交自治区、盟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一、对在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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