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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路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1]99号
成文日期 2011-08-3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路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1]99号
成文日期 2011-08-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31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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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2010年以来,个别地区和路段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出现反弹,超限率上升,严重破坏了公路设施,给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装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源头监管责任意识薄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治理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货运源头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履行合法装载义务。全面落实重点货运源头运管人员监管制度、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员扣分制度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非法煤场等装卸点清理整顿的长效管理制约机制和货运站场等重点货物集散地的有效监管机制。力争到2011年年底,全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运车辆出场(站)不超限超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并得到严格落实,全面完成自治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货物运输源头作为超限超载治理的重点,依法加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注册登记的煤炭、矿石(粉)、水泥等大宗货物集散地以及其它货运场站。

  (二)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完善“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互联互动、互相补充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控制在运输源头。

  三、具体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要求,将道路货运源头、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为监管重点,切实推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一)清理取缔非法货运源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取缔非法货运源头单位情况书面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整理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确定并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旗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煤场、水泥厂等装卸现场和货物集散地确定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货运源头单位的主体责任。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监督货运源头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并依法进行检定,保证称重和计量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

  2.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

  3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登记,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

  4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岗位和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5.接受监管机构对货物装载、计重、统计、开票等从业人员进行的培训;

  6.为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四)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对经确定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

  2.对本级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特别重要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驻点监管,一般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巡查监管;

  3.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

  4.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制度、履行治超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源头单位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5.对发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以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相关部门查处,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周密安排部署,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国土资源、监察、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使货运源头单位、运输经营者明确其责任义务,提高其合法经营的自觉性。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制作标语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使社会各个层面广泛了解货运源头治超的重要意义。加大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公开处理结果,起到震慑作用。

  (三)落实经费保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工作,货运源头治超所需经费要依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执法装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和经费补助,确保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顺利推进。

  (四)落实治超责任和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年度考核,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奖惩并举,定期对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进行考核,公布结果,并与交通建设项目计划和投资安排结合。对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货运源头治超中的重要作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安装并使用货物装载视频系统,做到实时监控。

  (六)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实加强货运源头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同时,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自觉履行工作职责。要加强对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三乱”现象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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