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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1]81号
成文日期 2011-09-06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1]81号
成文日期 2011-09-0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06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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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乡村医生是农村牧区三级医疗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确保农村牧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牧区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全面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条件,实现嘎查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嘎查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牧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牧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蒙中医药方法为农村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及旗县(市、区)医疗机构,做好家庭康复指导;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嘎查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嘎查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嘎查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嘎查村设置1所政府支持的嘎查村卫生室,并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以下嘎查村卫生室均为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城区内和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嘎查村原则上不设嘎查村卫生室。

  对于人口较多、存在多家卫生室的行政村,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1家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他卫生室可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如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可由苏木乡镇卫生院考核其工作量后,按照购买服务的原则进行补偿。对于人口较少、没有卫生室的嘎查村,可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选择就地培养乡村医生并支持卫生室建设、苏木乡镇卫生院开展流动服务或派人驻点等方式,解决当地农牧民就医问题。

  嘎查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也可以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嘎查村卫生室要有统一的标识,业务用房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查室、治疗室、药房,确保三室独立。嘎查村卫生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药品。诊查室配备诊桌、诊椅、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压舌板、出诊箱、接种包、健康档案柜、电话。治疗室配备无菌柜、无菌器械、紫外线灯管、污物桶、有盖方盘、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操作台等。药房配备药品柜、至少有80种基本药物。各级人民政府将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嘎查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流动服务车辆和设备购置。

  政府配备给嘎查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苏木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账管理。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嘎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嘎查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按照每1000名农牧业人口1-15名乡村医生的比例配备,1000人以下至少配备1名乡村医生;每所嘎查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自治区卫生厅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嘎查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卫生室、乡村医生的嘎查村,根据地方实际,于2011年9月15日前提出解决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的人员举办嘎查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嘎查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苏木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卫生室的嘎查村都有1所卫生室,每个嘎查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嘎查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嘎查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经过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将农村牧区具有蒙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新进入嘎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旗县(市、区)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嘎查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嘎查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嘎查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旗县(市、区)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嘎查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对嘎查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嘎查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现苏木乡镇卫生院对嘎查村卫生室的“五统一”管理。一是统一行政管理。苏木乡镇卫生院对嘎查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工作程序、规章制度、考评奖惩等实行统一管理。二是统一人员管理。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聘用嘎查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并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三是统一业务管理。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嘎查村卫生室档案和乡村医生技术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嘎查村统一处方笺、就诊登记、传染病登记。四是统一财务管理。嘎查村卫生室健全各类账、册、卡、簿,做到核算准确、手续齐全、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并定期接受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监督检查。五是统一药品管理。嘎查村卫生室所有药品、耗材由苏木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药品价格,并进行公示。苏木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在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每半年对乡村医生及嘎查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嘎查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和拨付资金的依据。

  (四)提高嘎查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加快实施2010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将嘎查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嘎查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设计统一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嘎查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嘎查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嘎查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和监管。

  (二)将嘎查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嘎查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嘎查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嘎查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2011年年底前70%的嘎查村卫生室实行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嘎查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嘎查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嘎查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元(包括挂号费、诊查费、药事服务费、肌肉注射费、注射器、静脉输液费、输液器、占床费),全部由新农合基金报销。其他报销政策与新农合对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标准和办法相同。

  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嘎查村农牧业户籍人口数核定,即每1000个农牧业户籍人口(纯牧业旗600个户籍人口)每年补助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800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以外,自治区对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地区按照所需资金的30%、人均财力水平中等的地区按照所需资金的50%、人均财力水平较低的地区按照所需资金的70%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尽快制定鼓励乡村医生多交、早交保费方面的政策,提高其养老保障水平。对于生活困难的乡村医生,地方政府可制定补助政策,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其养老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自治区卫生厅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苏木乡镇卫生院、旗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嘎查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嘎查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抓好贯彻实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嘎查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自治区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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