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6〕171号 |
成文日期 | 2016-11-2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6〕171号 |
成文日期 | 2016-11-2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下具体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三)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四)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评价结果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五)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自治区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及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自治区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五)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预算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各类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在财政部门指导下进行,评价组织形式包括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和预算部门组织评价(以下简称部门自评)。其中,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形式包括财政部门直接组织评价(以下简称财政评价)、财政部门选取部门自评项目进行财政支出绩效再评价(以下简称财政再评价)。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审核、批复本级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各预算部门支出绩效实施重点财政评价或财政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及所管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管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九条 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第三方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进行统一监督,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各实施绩效评价主体部门预算。
第三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是指对包括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整体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重点对贯彻中央、自治区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以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执行中确需申请调整预算的,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应当能够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二十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申报预算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预算部门进行调整、修改。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中实行跟踪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确定绩效评价指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关系,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应当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互相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绩效指标评价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能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个性指标,是指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类型包括:
(一)产出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产出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二)效果指标。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联,反映财政支出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
(四)成本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的成本,分为单位成本和总成本。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据从以下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部门工作记录。
(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直接勘察。
(五)测验数据。
(六)其他方面。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三个阶段。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包括: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绩效评价对象。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要求,确定自评项目。
(二)确定绩效评价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拟定评价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具体情况拟定绩效评价方案。
(四)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绩效评价正式实施前,向被评价单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工作人员、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包括:
(一)审核相关材料。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实施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在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第三十三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包括:
(一)撰写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撰写工作。预算部门自行组织的绩效评价,应在评价工作完成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本级财政部门。
(二)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绩效评价完成后3个月内,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本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确保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对本部门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预算,直到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将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一条 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财政管理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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