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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2〕72号
成文日期 2022-09-2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30 17:08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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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含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改造提升和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提高补助标准。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预算内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两渠道投资。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出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盟市、旗县(市、区)不再配套。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补助标准水浇地不低于1700元、旱地不低于1200元,2023年起按国家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加大保障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二、规范招标投标。原则上施工标标段面积不低于5000亩,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对施工合同进行公示,坚决查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租借、挂靠、转包、虚报业绩等形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中标)资格,3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境内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优化前期工作。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录入项目储备库,当年的建设任务前一年的9月份就要完成录入,2022年以后未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不列入年度建设任务。推动旗县(市、区)提前开展设计招标、初步设计、论证审批等前期工作,确保在当年3月底前具备开工条件,避免“钱等项目”。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林草地占用审批、砂石料取用许可、取水许可审批等实行绿色通道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

四、加强资金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其余应付工程款要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支付。财政投资审减和招标投标结余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于施工进度慢、任务未完成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旗县(市、区),收回当年财政补助资金,调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

五、挖掘增地潜力。推行“三打破、五统一、一重新”整治模式,打破农户的承包界、打破杂乱的地块界、打破混乱的渠沟路布局;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开挖渠沟、统一修整道路、统一植树造林、统一平整土地、统一划分地块;完成整治后重新分配经营,最大限度增加耕地数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六、保障建设质量。建立“双随机、一公开”项目抽查机制,发现问题录入清单管理系统限期整改。开展参建企业信用评价,建立黑白名单,强化失信惩戒。探索组建自治区、盟市两级农业投资、开发、建设市场主体,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技术支撑服务。自治区设立监督热线,旗县(市、区)设立农牧民监督员公益岗位,强化媒体监督,建立健全问题及时发现、快速响应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党委编办)

七、规范验收入库。盟市竣工验收的项目比例应达到100%,自治区抽查比例不低于10%。建设质量不达标的,由旗县(市、区)自行出资在本建设期内完成整改或补建,不能按期完成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完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及时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信息并上图入库。(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八、加强建后管护。健全多元化工程管护机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嘎查村集体组织为管护主体,农牧部门负责监管。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除国有之外全部收归嘎查村集体经营管理,所得收益用于后期管护;及时做好新增耕地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核定工作,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用于占补平衡,所得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再投入、债券偿还。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化管护。开展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九、深化改革创新。鼓励先流转后立项、先平整后建设,推动整村整组整片耕地集体流转。鼓励农牧民发展合作经营,推广整建制耕作托管。鼓励先建后补建设模式。优先支持嘎查村为基础、苏木乡镇为单元、整旗县(市、区)推进,全域建设高标准农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十、压实工作责任。坚持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农牧部门承担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责任;苏木乡镇政府承担项目监管直接责任。引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积极组织群众参与、协调解决矛盾、参加检查验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十一、建立奖励机制。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奖励机制,对前期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和制度建设等进行综合评价,纳入奖励范围的地区次年分配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同时,自治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当年项目建设成效好的旗县(市、区)给予奖励,安排1000万元对建成项目管护成效好的嘎查村集体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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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补助标准。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预算内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两渠道投资。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出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盟市、旗县(市、区)不再配套。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补助标准水浇地不低于1700元、旱地不低于1200元,2023年起按国家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加大保障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二、规范招标投标。原则上施工标标段面积不低于5000亩,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对施工合同进行公示,坚决查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租借、挂靠、转包、虚报业绩等形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中标)资格,3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境内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优化前期工作。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录入项目储备库,当年的建设任务前一年的9月份就要完成录入,2022年以后未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不列入年度建设任务。推动旗县(市、区)提前开展设计招标、初步设计、论证审批等前期工作,确保在当年3月底前具备开工条件,避免“钱等项目”。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林草地占用审批、砂石料取用许可、取水许可审批等实行绿色通道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

        四、加强资金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其余应付工程款要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支付。财政投资审减和招标投标结余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于施工进度慢、任务未完成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旗县(市、区),收回当年财政补助资金,调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

        五、挖掘增地潜力。推行“三打破、五统一、一重新”整治模式,打破农户的承包界、打破杂乱的地块界、打破混乱的渠沟路布局;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开挖渠沟、统一修整道路、统一植树造林、统一平整土地、统一划分地块;完成整治后重新分配经营,最大限度增加耕地数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六、保障建设质量。建立“双随机、一公开”项目抽查机制,发现问题录入清单管理系统限期整改。开展参建企业信用评价,建立黑白名单,强化失信惩戒。探索组建自治区、盟市两级农业投资、开发、建设市场主体,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技术支撑服务。自治区设立监督热线,旗县(市、区)设立农牧民监督员公益岗位,强化媒体监督,建立健全问题及时发现、快速响应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党委编办)

        七、规范验收入库。盟市竣工验收的项目比例应达到100%,自治区抽查比例不低于10%。建设质量不达标的,由旗县(市、区)自行出资在本建设期内完成整改或补建,不能按期完成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完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及时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信息并上图入库。(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八、加强建后管护。健全多元化工程管护机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嘎查村集体组织为管护主体,农牧部门负责监管。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除国有之外全部收归嘎查村集体经营管理,所得收益用于后期管护;及时做好新增耕地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核定工作,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用于占补平衡,所得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再投入、债券偿还。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化管护。开展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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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资金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其余应付工程款要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支付。财政投资审减和招标投标结余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于施工进度慢、任务未完成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旗县(市、区),收回当年财政补助资金,调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

              五、挖掘增地潜力。推行“三打破、五统一、一重新”整治模式,打破农户的承包界、打破杂乱的地块界、打破混乱的渠沟路布局;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开挖渠沟、统一修整道路、统一植树造林、统一平整土地、统一划分地块;完成整治后重新分配经营,最大限度增加耕地数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六、保障建设质量。建立“双随机、一公开”项目抽查机制,发现问题录入清单管理系统限期整改。开展参建企业信用评价,建立黑白名单,强化失信惩戒。探索组建自治区、盟市两级农业投资、开发、建设市场主体,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技术支撑服务。自治区设立监督热线,旗县(市、区)设立农牧民监督员公益岗位,强化媒体监督,建立健全问题及时发现、快速响应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党委编办)

              七、规范验收入库。盟市竣工验收的项目比例应达到100%,自治区抽查比例不低于10%。建设质量不达标的,由旗县(市、区)自行出资在本建设期内完成整改或补建,不能按期完成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完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及时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信息并上图入库。(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八、加强建后管护。健全多元化工程管护机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嘎查村集体组织为管护主体,农牧部门负责监管。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除国有之外全部收归嘎查村集体经营管理,所得收益用于后期管护;及时做好新增耕地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核定工作,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用于占补平衡,所得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再投入、债券偿还。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化管护。开展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九、深化改革创新。鼓励先流转后立项、先平整后建设,推动整村整组整片耕地集体流转。鼓励农牧民发展合作经营,推广整建制耕作托管。鼓励先建后补建设模式。优先支持嘎查村为基础、苏木乡镇为单元、整旗县(市、区)推进,全域建设高标准农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十、压实工作责任。坚持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农牧部门承担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责任;苏木乡镇政府承担项目监管直接责任。引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积极组织群众参与、协调解决矛盾、参加检查验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十一、建立奖励机制。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奖励机制,对前期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和制度建设等进行综合评价,纳入奖励范围的地区次年分配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同时,自治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当年项目建设成效好的旗县(市、区)给予奖励,安排1000万元对建成项目管护成效好的嘎查村集体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含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改造提升和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提高补助标准。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预算内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两渠道投资。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出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盟市、旗县(市、区)不再配套。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补助标准水浇地不低于1700元、旱地不低于1200元,2023年起按国家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加大保障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二、规范招标投标。原则上施工标标段面积不低于5000亩,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对施工合同进行公示,坚决查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租借、挂靠、转包、虚报业绩等形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中标)资格,3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境内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三、优化前期工作。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录入项目储备库,当年的建设任务前一年的9月份就要完成录入,2022年以后未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不列入年度建设任务。推动旗县(市、区)提前开展设计招标、初步设计、论证审批等前期工作,确保在当年3月底前具备开工条件,避免“钱等项目”。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林草地占用审批、砂石料取用许可、取水许可审批等实行绿色通道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四、加强资金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其余应付工程款要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支付。财政投资审减和招标投标结余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于施工进度慢、任务未完成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旗县(市、区),收回当年财政补助资金,调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五、挖掘增地潜力。推行“三打破、五统一、一重新”整治模式,打破农户的承包界、打破杂乱的地块界、打破混乱的渠沟路布局;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开挖渠沟、统一修整道路、统一植树造林、统一平整土地、统一划分地块;完成整治后重新分配经营,最大限度增加耕地数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六、保障建设质量。建立“双随机、一公开”项目抽查机制,发现问题录入清单管理系统限期整改。开展参建企业信用评价,建立黑白名单,强化失信惩戒。探索组建自治区、盟市两级农业投资、开发、建设市场主体,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技术支撑服务。自治区设立监督热线,旗县(市、区)设立农牧民监督员公益岗位,强化媒体监督,建立健全问题及时发现、快速响应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党委编办)七、规范验收入库。盟市竣工验收的项目比例应达到100%,自治区抽查比例不低于10%。建设质量不达标的,由旗县(市、区)自行出资在本建设期内完成整改或补建,不能按期完成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完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及时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信息并上图入库。(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八、加强建后管护。健全多元化工程管护机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嘎查村集体组织为管护主体,农牧部门负责监管。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除国有之外全部收归嘎查村集体经营管理,所得收益用于后期管护;及时做好新增耕地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核定工作,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用于占补平衡,所得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再投入、债券偿还。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化管护。开展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内蒙古银保监局)九、深化改革创新。鼓励先流转后立项、先平整后建设,推动整村整组整片耕地集体流转。鼓励农牧民发展合作经营,推广整建制耕作托管。鼓励先建后补建设模式。优先支持嘎查村为基础、苏木乡镇为单元、整旗县(市、区)推进,全域建设高标准农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十、压实工作责任。坚持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农牧部门承担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责任;苏木乡镇政府承担项目监管直接责任。引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积极组织群众参与、协调解决矛盾、参加检查验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十一、建立奖励机制。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奖励机制,对前期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和制度建设等进行综合评价,纳入奖励范围的地区次年分配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同时,自治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当年项目建设成效好的旗县(市、区)给予奖励,安排1000万元对建成项目管护成效好的嘎查村集体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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