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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铁路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6〕18号
成文日期 1996-02-16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铁路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6〕18号
成文日期 1996-02-1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2-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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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贸委、公安厅、物价局、内蒙古军区司令部、呼铁局等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实施方案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经贸委  公安厅  物价局 内蒙古军区司令部  呼和浩特铁路局

(1996年2月1日)

  为了保障我区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从1996年开始组织民兵在重点区段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铁路护路联防的领导和组织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经贸委、公安厅、物价局、内蒙古军区、呼铁局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呼铁局,工作人员以呼铁局为主(列入呼铁局综合治理办公室编制),有关单位参加。铁路沿线各有关盟市、旗县组建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铁路护路联防实行线段承包责任制,有护路任务的旗县,成立专职“铁路护路联防队”。联防队员以基干民兵和退伍军人为主体,实行招聘制。

  二、铁路护路联防队的主要任务

  (一) 配合铁路公安部门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对铁路设施的破坏活动。

  (二) 防止铁路设备和运输物资被哄抢、偷盗。

  (三) 制止拦截和击打列车、置放障碍、强行抢过道口、横越铁路等危及列车正常运行的各种行为。

  (四) 防范和排除危及桥涵、隧道、线路的灾害事故。

  (五) 协助铁路员工维护铁路路基完整,参加铁路防洪抢险。

  (六) 在包头至乌海段,阻止和拦截甘肃、宁夏农民成群结伙无票乘车、强行扒车,非法进入我区搂发菜。

  三、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分工协作

  (一) 地方各有关部门和铁路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负责对铁路运输安全的重点路段进行重点整治;铁路沿线车站派出所所长兼任联防队指导员,协助指导联防工作;铁路护路联防队协助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及缴获、拾拣的运输物资,统一交铁路派出所处理;地方公安机关发现的有关铁路运输案件线索和抓获的犯罪分子,根据案件管辖,由地方公安或铁路公安部门侦查处理。

  (二) 铁路部门负责收取铁路货运治安管理费,并全额转交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负责为联防队提供吃、住、水、电等后勤保障。

  (三) 部队(人民武装部)会同综合治理办公室共同负责联防队的组织、管理,包括对联防队员的选聘、教育、训练。

  (四) 物价部门负责审定铁路货运治安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五) 经贸部门拟定对特殊运输物资减免铁路货运治安管理费的意见。

  (六) 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任务的协调工作。

  四、实施铁路护路联防的区段规划

  全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拟分三个步骤进行,先搞试点,再抓重点,然后全线推开。

  试点路段为呼铁局管内京包线的苏集至包头段;包兰线的包头至乌拉山段,约600公里,占呼铁局运营里程的30%左右。拟设护路联防执勤岗点27个,监护点80个,需联防队员约800人。

  同时与沈阳铁路局所属的通辽、白城分局和哈尔滨铁路局所属的海拉尔、伊图里河分局协商,在哲盟、赤峰市、兴安盟、呼盟境内也同步开展试点工作,具体路段协商后再定。

  五、铁路护路联防经费

  (一) 自治区管内各铁路车站发送的所有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按计费重量每吨收取0.30元货运治安管理费。

  (二) 从满洲里、二连进口到达我区各站的国际联运货物,由口岸站核收货运治安管理费。

  (三) 自治区内特殊运输物资、特困企业运输物资,经审核批准,免、减货运治安管理费。

  为保证经费到位,专款专用,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关于收取铁路货运治安管理费的规定》,同时抄送沈阳、哈尔滨铁路局;由自治区经贸委制定《关于减免特殊运输物资铁路货运治安管理费的办法》;由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制定《自治区铁路货运治安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审计办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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