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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6〕14号
成文日期 1996-02-12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6〕14号
成文日期 1996-02-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2-12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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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精神,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及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凡1995年9月30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离退休费,并仍由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人员,均从1995年10月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离休人员(含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月增离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二)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用现行退休费计发比例折算增加退休费,月增退休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增加;

  (三)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若干政策问题

  (一)离退休人员的职务一律以本人离退休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的职务为准,其中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以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4〕67号)文件套改时比照的职务为准。离休后享受提格待遇的人员,一律按提高待遇的副职增加离休费;

  (二)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列入享受其他加发离退休费待遇的基数;

  (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后,均不再增加津贴部分;

  (四)每月增加15元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仅限于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并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发给退职费的其它人员;

  (五)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三、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直属、中央驻呼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负责审批;各盟市、旗县及中央、自治区驻盟市单位,由所在盟市统一组织审批;

  (二)凡符合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发〔1995〕32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和《花名册》一式三份,统一报批。

  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和照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不得在政策之外自行开口子,并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好事办好。教育离退休人员顾全大局,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发〔1995〕32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发〔1995〕32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花名册》

      (附件略——本刊编者注)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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