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6〕8号 |
成文日期 | 1996-02-07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6〕8号 |
成文日期 | 1996-02-07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搞好山羊绒的购销工作,对于促进我区畜牧业生产和山羊绒加工业的发展,增加出口创汇,提高农牧民收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52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区1995年山羊绒购销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做好1996年山羊绒购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经营条件,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
1996年凡是从事山羊绒购销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到所在地旗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本年度山羊绒“经营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掌握经营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放“经营许可证”,以充分发挥供销社、山羊绒加工企业、进出口经营企业在购销业务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加强山羊绒质量管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行为
1996年,山羊绒购销工作要继续把打击掺杂使假作为重点。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纤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对于收购、经营、加工各环节,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山羊绒质量。对掺杂使假者,一经发现,要严厉查处,除没收其全部山羊绒外,处以该批山羊绒总金额20—30%的罚款,并按罚没款的30%返还办案部门,用于补贴办案经费的不足。
继续抓好山羊绒质量标准的宣传教育和购销技术培训工作,增强质量观念,维护我区山羊绒的信誉。
三、加强价格引导,防止绒价大起大落
为防止山羊绒价格发生大的波动,在充分考虑农牧民、经营、加工企业利益的同时,根据国家制定的山羊绒收购指导性价格,结合实际,对我区1996年山羊绒收购也要实行指导价,并由自治区物价局定期公布,供各地参照执行。
四、抓好资金落实,保证山羊绒收购
1996年山羊绒收购资金继续采取金融部门、加工企业和经营企业多方筹措的办法。各级金融部门在资金投放上,要按照效益优先、主渠道优先的原则,重点向供销社、骨干加工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倾斜,大力推行承兑汇票贴现、再贴现等办法。企业也要积极筹措和引进各种资金,确保羊绒收购。
五、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源流失
山羊绒10%的农业特产税一律由出售者代收代缴,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征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六、整顿市场秩序,积极筹建山羊绒市场
大力提倡山羊绒入市交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入市场交易的,可一律免征工商管理费。各地不得层层设卡,搞地区封锁。坚决制止乱收费、重复收费。
七、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积极开展一条龙经营
鼓励供销社等经营企业、加工企业与农牧业部门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采取建立基地、繁殖推广山羊优良品种和定向投入、定向扶持、定向服务的办法,把农牧民及企业联在一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共同体,促进山羊绒生产和加工业的发展。
八、分级负责加强领导,搞好服务提高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山羊绒购销工作的领导,帮助农牧民、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排优解难,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千方百计搞好各项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我区1996年山羊绒购销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