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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6〕9号
成文日期 1996-02-0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6〕9号
成文日期 1996-02-0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抑制物价上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2-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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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做好1996年控制物价上涨工作,实现商品零售价格涨幅10%左右的控制目标,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群众的生活稳定,都是至关重要的。为此,现就做好今年物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继续把抑制通货膨胀做为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1994年下半年以来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调控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狠抓落实。要努力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按照市场需要,下大力气搞好“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建设,增加有效供给。要进一步完善新的价格调控机制,巩固和发展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保证资金足额到位,使之真正发挥平抑市场物价、吞吐调剂商品供求的作用。要加快市场价格法制建设,增强各级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
  二、各级政府要坚持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一把手签订了物价涨幅控制目标责任书,各盟市要狠抓落实。各地区都要成立控价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整顿商品流通秩序,加强价格管理,搞好价格形势分析与预测工作,提出调控物价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从今年1月起,由自治区物价、统计等部门共同负责,逐月在内蒙古日报上公布各盟市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内部通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各级政府要继续把抑制食品价格上涨作为重点,严格控制自发涨价。肉禽蛋价格要维持在上年水平上,力争有所下降;大路菜要基本维持上年价格水平,个别细菜价格的涨幅也要严格控制在10%之内。对于擅自涨价,趁机牟取暴利的行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按照关于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继续从严控制各项服务收费,对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集中力量进行整治。要切实加强对24种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工作,凡自治区、盟市列入监审范围的品种,都要分别按照备案、事先申报等办法认真监管。
  四、各级政府要继续大力整顿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现象,要采取坚决措施进行专项整治,务求收到实效。今年全区整顿治理的重点项目是:化肥、电力、药品价格和教育收费。要加强对我区化肥价格的管理。对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化肥价格和综合差率,各地一定要认真执行。严格电价的调整和审批权限,加强对地方集资、合资办电价格的管理,坚决纠正部分地区擅自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今年要对所有药品的出厂价格进行全面审查,适当限定流通环节,合理规定利润水平。
  五、各地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以“菜篮子”、“米袋子”为重点的市场价格检查,下大力气坚决稳定住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服务项目价格,安定人民生活。继续推行明码标价制度,重点是提高全区集贸市场、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的明码标价率。切实加强对“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的领导,对参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完善价格的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要进一步抓好舆论监督工作,搞好职工、街道等群众性的价格社会监督网的建设。
  六、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牧区物价管理工作,稳定盟市、旗县物价队伍,人员要配齐,职能要强化。旗县物价检查所要单设。有条件的旗县要因地制宜恢复和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物价管理监督网络,扩大物价工作覆盖面。盟市、旗县物价部门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农村牧区,围绕支农、兴农、保护农牧民利益,紧紧抓住化肥、农牧业用电、饲料价格和中小学收费等农牧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农村物价工作。自治区及各盟市的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基层物价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提高基层物价工作水平。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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