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5〕192号 |
成文日期 | 1996-02-0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5〕192号 |
成文日期 | 1996-02-01 |
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随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内政发〔19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5年来,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行政复议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据不完全统计,5年中,自治区各级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复议案件累计达3000多件,保证了《行政复议条例》在我区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同时,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复议人员素质也在逐年提高,对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尽管我区在贯彻《行政复议条例》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对《行政复议条例》的宣传不够得力。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制度尚不够了解,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二是行政复议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地区和部门对复议工作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没有设立行政复议机构或配备复议人员,不能开展正规的行政复议工作。三是复议工作质量和复议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还占一定比例。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克服贯彻《行政复议条例》中存在的不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对行政复议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得以落实,不仅直接关系到各级行政机关能否严格依法行政,也直接关系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对此,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有足够的认识,确定1名领导同志分管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将行政复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做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条例》。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结合纪念《行政复议条例》发布施行5周年,进一步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条例》。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行政复议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努力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各级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要求管辖行政复议案件,各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比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作法管辖行政复议案件。对应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绝不能推诿、拖延。从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到复议决定的作出,整个复议工作过程要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力争通过行政复议,有效地纠正和防止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减少行政诉讼和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工作专业性强、要求严格,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任务也将日益繁重,没有一个相应的机构和一支专业队伍,搞好行政复议工作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必须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要使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旗县以上各级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行政复议机构,或配备专职复议人员。5年来的实践证明,行政复议机构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作法是切实可行的,既符合精简机构精神和法律要求,也有利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今后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统称“行政复议办公室”,不再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业务、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充实和加强复议队伍。要加强对复议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积极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条例》已为合法、及时、准确地解决行政争议作出了基本规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使《行政复议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鉴于行政复议机构还承担着有关行政赔偿的具体工作,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制定与《国家赔偿法》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对受理和审理赔偿请求程序、赔偿决定程序、追偿办法、行政赔偿案件统计报告等事宜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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