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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6〕53号
成文日期 1996-04-26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6〕53号
成文日期 1996-04-2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4-2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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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是整顿财经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和改进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增加自治区可用财力,实现自治区“九五”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既是经济任务,也是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政治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待这项工作,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积极主动地把这项工作搞好。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难度较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组建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包括财政、物价、审计、人行、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门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班子,精心组织本地区的清理检查工作。

  二、抓住重点,稳步深入,确保清检工作的质量和成效。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基本摸清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遏制滥设基金、收费项目和乱支乱用预算外资金的势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纠正处理、整章建制等各个阶段的工作。要集中力量抓好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单位和项目的重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预算外资金设立、征收、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把清查工作和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起来,注意发现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先进单位,总结预算外资金管理先进经验,改进和完善我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清理检查工作要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特点出发,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注意保护被检单位增收创收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三、分级负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各地的清理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物价、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纪检和司法机关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自治区将在近期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具体部署清理检查工作。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作出具体安排,积极开展工作,并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落实意见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清理整顿预算外资金办公室(设在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6〕12号  1996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设收入,下同)大幅度增加。预算外资金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愈来愈突出。主要是:一些地区、部门弄虚作假大量隐满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立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及附加,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预算外资金收支混乱,滥发钱物、挥霍浪费、投机牟利、搞计划外投资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或贪污私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加剧了消费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膨胀,而且助长不正之风,滋生腐败。因此,必须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今年要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清理检查,是整顿财经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清理检查,要坚决惩治和纠正将预算内资金到预算外,以及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强化监督稽核机制,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加强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好预算内外的综合财力。

  二、清查检查时间从今年5月开始,到9月中旬基本结束。重点检查1995年度发生的下列违法乱纪问题:(一)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二)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三)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四)擅自设立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进行集资;(五)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六)需要重点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三、凡是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地区、部门及单位,都要对这些收入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清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在此基础上,对一些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大或管理使用上问题比较多的地区、部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重点清查。

  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重点清查,由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

  四、对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在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违法乱纪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并上缴上一级财政;对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或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收缴国库或划拨财政专户;对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项目收费标准、违反规定集资的,要责令其立即取消或纠正,并收缴其非法所得;对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依照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对上述违法乱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政府负责人和部门、单位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地区、部门和单位自清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予以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自清自查敷衍了事而被重点清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情节严重、顶风违纪的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理。

  五、这次清理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清理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各级纪检和司法机关应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有关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制定。

  六、清理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书面报告,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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